本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評定管理規定(試行)》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4年7月8日
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評定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質檢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促進外貿發展部署要求改進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局轄區內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食品(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檢驗檢疫合格評定要素包括出口食品風險分級、企業管理等級評定、檢驗檢疫實施、監督檢查等。
第四條 檢驗檢疫一處負責本局轄區內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評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誠信經營,加強自檢自控能力建設,不斷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出口食品風險分級
第六條 出口食品風險分級按照《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三個等級。
第七條 監管人員對所轄出口食品進行風險分析,確定產品風險級別并提出風險評定報告,報處長審批。
產品風險級別確定應在新產品開檢后30天內完成。
風險級別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危害因素:
(一)貿易國對產品安全控制的標準、法規及通報;
(二)原料在種植或養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三)加工過程中是否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或造成微生物污染;
(四)原料或加工過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危害風險;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風險分析應當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重新分析項目風險并予以修改:
(一)國內外新頒布、修改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標準;
(二)國外對某相關產品進行了通報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了警示通報;
(三)在監督抽檢、監控過程中多次檢出了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或發現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四)出現其它嚴重影響產品風險分級的情況。
第九條 監管人員應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出口食品風險分級和重點檢測項目及監控項目。
第三章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
第十條 按照優寬劣嚴、動態調整,堅持“主動分類”的原則,結合本局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特點,按照《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出口企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企業。
第十一條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由監管人員進行。企業管理的評定一般應在備案企業首次出口產品后30日內完成,每年第一季度實施周期評定, 監管過程中根據企業條件變化應實施動態管理。
對一級企業的評定必須采取現場評定方式,對二級、三級企業的評定可以采取書面認定或現場評審的方式。現場評定時應有不少于2名監管人員實施。
第十二條 出口企業應加強對食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控制,積極參與出口食品風險交流工作,開展危害分析,有效實施自檢自控,確保出口食品符合國內外相關標準要求。每年12月30日前應及時提交企業年度產品質量安全報告,數據統計時間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
第十三條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應包含下列因素:
(一)誠信度:遵紀守法情況、履行承諾情況、其他社會評價情況。
(二)生產條件:廠區和車間環境情況、過程衛生控制、生產和加工人員能力、生產加工設備、倉儲條件。
(三)實際出口情況:出口量、出口產品質量情況。
(四)原輔料管理:源頭控制、原輔料管理、進廠驗收情況。
(五)自檢自控能力:質量管理人員培訓、檢測能力和水平、過程檢驗控制有效性、最終成品檢驗控制、產品追溯控制、質量檔案建立情況。
(六)質量體系運行:體系文件的科學性、體系運行的持續性、體系的持續改進能力、記錄控制情況。
(七)檢驗檢疫部門定期和日常監督:不符合項糾正整改情況、整改成果的有效保持情況。
(八)其他需評價的內容:質量信息收集能力、向檢驗檢疫部門事情報告和溝通情況、對檢驗檢疫制度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 監管人員根據掌握和收集的企業信息,提出該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的建議意見,報處長審核后,由分管局領導予以審批。
企業管理等級確定后,監管人員應及時將評定和調整結果告知企業。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及時進行企業管理等級重新評定:
(一)企業或其產品因出現問題遭到處罰或通報;
(二)企業發生了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情真相的較為嚴重的不誠信行為;
(三)監督抽檢時發現重點檢測項目一次不合格,或一般檢測項目三次不符合要求;
(四)定期或日常監管時發現存在較多或較嚴重的問題;
(五)企業重要崗位人員、生產場所、產品結構或原輔料組成等對產品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發生變化;
(六)出現了其它影響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的情況。
第四章 檢驗檢疫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出口食品檢驗抽批率的設定結合出口食品風險分級和企業管理等級評定兩個方面,按照《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出口食品抽中批次的檢驗檢疫監管實施處室派單。
派單的指令分為現場查驗、監管、審單,或是以上幾項的組合。
派單指令為現場查驗的,需根據不同產品作業指導書到現場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及抽樣檢測,并填寫檢驗檢疫原始記錄。
派單指令為監管的,需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開展日常監管、年度審核、定期監管、飛行檢查等監督管理工作。
派單指令為審單的,值班檢驗員需書面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廠檢單、產品符合性聲明、相關資質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等。
第十八條 出口企業通過委托檢測,將產品或原料送第三方有資質實驗室,該檢驗檢疫批次產品或原料應符合國外技術性法規、合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和安全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值班檢驗員整理值班當天的信息在派單表中進行錄入,匯總后交處長實施派單。檢驗員根據派單的結果對商品和企業實施檢驗檢疫及監管,檢驗檢疫及監管情況及時歸入商品檔案、企業檔案。
檢驗員、值班檢驗員應及時完成檢驗檢疫單證的抽取、現場查驗和審單放行;流程時限按《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監管過程中發現有檢測超標、企業違法違規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報告處長及相關人員,并及時調整檢驗監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 貿易國家或地區需出具出口產品具體質量安全衛生指標的證書,派單結果為審單的,可憑經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可實驗室或經浙江局認可的實驗室檢測報告,出具相關證書。
少量樣品需出具質量安全衛生指標證書的,可根據安全風險監控報告或經確認有效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出具相關證書。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管人員應當對出口企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質量體系運行有效性作出評價,季節性生產企業應在生產季節內開展。監管人員應制定檢查方案草案,經處長和分管局長審核批準后實施,必要時向省局相關業務處室報備。定期檢查計劃部分,應提前告知企業。
監督檢查可以與產品檢驗檢疫等檢驗檢疫機構的其他管理活動相結合。
監督檢查頻率上級有明文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一處應建立企業檔案、產品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生產企業管理等級評定材料;
(二)產品風險評定材料;
(三)監督檢查記錄;
(四)不合格情況記錄;
(五)其他相關資料。
各類檔案的保存期限至少為3年,并應當滿足對企業分類管理和產品風險等級管理的可追溯性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術語和定義
重點檢測項目:指進口國或地區對某產品的某一項目采取了特殊的檢驗措施,如預警通報、命令檢查、自動扣留等,或國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中明確加強檢驗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檢測的項目。
監控項目:指原料種植、養殖和產品加工環節存在潛在風險,或輸入國/地區有明確限量指標或重點關注的項目。
檢驗檢疫批次:根據出口食品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等情況,將出口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相同產品的報檢批、生產批或原料批作為一個檢驗檢疫批次。
監管人員:負責分管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以及分管商品檔案建立、風險預警、風險評估、風險監控、數據分析和歸檔工作。
值班檢驗員:負責值班期間,電子監管攔截批次的匯總,填寫派單表,負責未實施現場查驗批次的出證及放行。
檢驗員:根據派單的結果,負責對報檢產品和企業的現場查驗、監督審查、抽樣、審單、出證及放行工作。
委托檢測:企業為了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監督和判定,自行委托第三方有資質實驗室依據標準或合同約定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給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由衢州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檢疫業務流程圖
2.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評定表
3.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抽檢措施明細表
4.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檢疫風險管理記錄審核單
5.衢州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一處派單表
現將《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評定管理規定(試行)》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4年7月8日
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評定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質檢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促進外貿發展部署要求改進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局轄區內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食品(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檢驗檢疫合格評定要素包括出口食品風險分級、企業管理等級評定、檢驗檢疫實施、監督檢查等。
第四條 檢驗檢疫一處負責本局轄區內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評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誠信經營,加強自檢自控能力建設,不斷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出口食品風險分級
第六條 出口食品風險分級按照《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三個等級。
第七條 監管人員對所轄出口食品進行風險分析,確定產品風險級別并提出風險評定報告,報處長審批。
產品風險級別確定應在新產品開檢后30天內完成。
風險級別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危害因素:
(一)貿易國對產品安全控制的標準、法規及通報;
(二)原料在種植或養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三)加工過程中是否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或造成微生物污染;
(四)原料或加工過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危害風險;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風險分析應當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重新分析項目風險并予以修改:
(一)國內外新頒布、修改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標準;
(二)國外對某相關產品進行了通報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了警示通報;
(三)在監督抽檢、監控過程中多次檢出了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或發現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四)出現其它嚴重影響產品風險分級的情況。
第九條 監管人員應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出口食品風險分級和重點檢測項目及監控項目。
第三章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
第十條 按照優寬劣嚴、動態調整,堅持“主動分類”的原則,結合本局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特點,按照《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出口企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企業。
第十一條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由監管人員進行。企業管理的評定一般應在備案企業首次出口產品后30日內完成,每年第一季度實施周期評定, 監管過程中根據企業條件變化應實施動態管理。
對一級企業的評定必須采取現場評定方式,對二級、三級企業的評定可以采取書面認定或現場評審的方式。現場評定時應有不少于2名監管人員實施。
第十二條 出口企業應加強對食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控制,積極參與出口食品風險交流工作,開展危害分析,有效實施自檢自控,確保出口食品符合國內外相關標準要求。每年12月30日前應及時提交企業年度產品質量安全報告,數據統計時間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
第十三條 企業管理等級評定應包含下列因素:
(一)誠信度:遵紀守法情況、履行承諾情況、其他社會評價情況。
(二)生產條件:廠區和車間環境情況、過程衛生控制、生產和加工人員能力、生產加工設備、倉儲條件。
(三)實際出口情況:出口量、出口產品質量情況。
(四)原輔料管理:源頭控制、原輔料管理、進廠驗收情況。
(五)自檢自控能力:質量管理人員培訓、檢測能力和水平、過程檢驗控制有效性、最終成品檢驗控制、產品追溯控制、質量檔案建立情況。
(六)質量體系運行:體系文件的科學性、體系運行的持續性、體系的持續改進能力、記錄控制情況。
(七)檢驗檢疫部門定期和日常監督:不符合項糾正整改情況、整改成果的有效保持情況。
(八)其他需評價的內容:質量信息收集能力、向檢驗檢疫部門事情報告和溝通情況、對檢驗檢疫制度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 監管人員根據掌握和收集的企業信息,提出該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的建議意見,報處長審核后,由分管局領導予以審批。
企業管理等級確定后,監管人員應及時將評定和調整結果告知企業。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及時進行企業管理等級重新評定:
(一)企業或其產品因出現問題遭到處罰或通報;
(二)企業發生了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情真相的較為嚴重的不誠信行為;
(三)監督抽檢時發現重點檢測項目一次不合格,或一般檢測項目三次不符合要求;
(四)定期或日常監管時發現存在較多或較嚴重的問題;
(五)企業重要崗位人員、生產場所、產品結構或原輔料組成等對產品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發生變化;
(六)出現了其它影響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的情況。
第四章 檢驗檢疫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出口食品檢驗抽批率的設定結合出口食品風險分級和企業管理等級評定兩個方面,按照《衢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出口食品抽中批次的檢驗檢疫監管實施處室派單。
派單的指令分為現場查驗、監管、審單,或是以上幾項的組合。
派單指令為現場查驗的,需根據不同產品作業指導書到現場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及抽樣檢測,并填寫檢驗檢疫原始記錄。
派單指令為監管的,需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開展日常監管、年度審核、定期監管、飛行檢查等監督管理工作。
派單指令為審單的,值班檢驗員需書面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廠檢單、產品符合性聲明、相關資質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等。
第十八條 出口企業通過委托檢測,將產品或原料送第三方有資質實驗室,該檢驗檢疫批次產品或原料應符合國外技術性法規、合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和安全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值班檢驗員整理值班當天的信息在派單表中進行錄入,匯總后交處長實施派單。檢驗員根據派單的結果對商品和企業實施檢驗檢疫及監管,檢驗檢疫及監管情況及時歸入商品檔案、企業檔案。
檢驗員、值班檢驗員應及時完成檢驗檢疫單證的抽取、現場查驗和審單放行;流程時限按《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監管過程中發現有檢測超標、企業違法違規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報告處長及相關人員,并及時調整檢驗監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 貿易國家或地區需出具出口產品具體質量安全衛生指標的證書,派單結果為審單的,可憑經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可實驗室或經浙江局認可的實驗室檢測報告,出具相關證書。
少量樣品需出具質量安全衛生指標證書的,可根據安全風險監控報告或經確認有效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出具相關證書。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管人員應當對出口企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質量體系運行有效性作出評價,季節性生產企業應在生產季節內開展。監管人員應制定檢查方案草案,經處長和分管局長審核批準后實施,必要時向省局相關業務處室報備。定期檢查計劃部分,應提前告知企業。
監督檢查可以與產品檢驗檢疫等檢驗檢疫機構的其他管理活動相結合。
監督檢查頻率上級有明文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一處應建立企業檔案、產品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生產企業管理等級評定材料;
(二)產品風險評定材料;
(三)監督檢查記錄;
(四)不合格情況記錄;
(五)其他相關資料。
各類檔案的保存期限至少為3年,并應當滿足對企業分類管理和產品風險等級管理的可追溯性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術語和定義
重點檢測項目:指進口國或地區對某產品的某一項目采取了特殊的檢驗措施,如預警通報、命令檢查、自動扣留等,或國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中明確加強檢驗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檢測的項目。
監控項目:指原料種植、養殖和產品加工環節存在潛在風險,或輸入國/地區有明確限量指標或重點關注的項目。
檢驗檢疫批次:根據出口食品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等情況,將出口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相同產品的報檢批、生產批或原料批作為一個檢驗檢疫批次。
監管人員:負責分管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以及分管商品檔案建立、風險預警、風險評估、風險監控、數據分析和歸檔工作。
值班檢驗員:負責值班期間,電子監管攔截批次的匯總,填寫派單表,負責未實施現場查驗批次的出證及放行。
檢驗員:根據派單的結果,負責對報檢產品和企業的現場查驗、監督審查、抽樣、審單、出證及放行工作。
委托檢測:企業為了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監督和判定,自行委托第三方有資質實驗室依據標準或合同約定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給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由衢州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管理等級評定表
3.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抽檢措施明細表
4.衢州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檢驗檢疫風險管理記錄審核單
5.衢州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一處派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