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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學生飲用奶計劃”暫行管理辦法(京政農發[2001]42號)

   2010-04-26 793
核心提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市學生飲用奶計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農業部、教育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市"學生飲用奶計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農業部、教育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七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國家"學生飲用奶計劃"的通知》(農墾發〔2001〕3號)和農業部、教育部等四家聯合下發的《國家"學生飲用奶計劃"暫行管理辦法》(農墾〔2001〕6號)的精神,按照《本市實施"學生飲用奶計劃"的意見》(京政辦發〔2001〕79號)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學生飲用奶計劃"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國家衛生部頒布的《乳和乳制品衛生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機制進行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生飲用奶",系指經認定的定點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專供中小學校學生飲用的滅菌牛奶。學生飲用奶必須符合"安全、營養、方便、價廉"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本市實施"學生飲用奶計劃",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學校組織、學生自愿"的原則進行,堅持"統一部署、部門配合、規范管理、嚴格把關、確保質量"的工作方針,在政府、企業、學校、社會和家長的共同努力下,通過試點,逐步推廣,積極穩妥地進行實施。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的范圍:

  1.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資質認定的生產學生飲用奶的企業。

  2.負責發放學生飲用奶的中、小學校。

  3.與學生飲用奶有關的質量衛生檢驗、管理監督、配送供應、環衛處理等部門和單位。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本市學生飲用奶計劃的領導機構是北京市學生飲用奶計劃協調小組。學生飲用奶計劃協調小組由市政府主管領導和市農委、市教委、市計委、市衛生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的分管領導組成。

  第七條本市學生飲用奶計劃協調小組下設學生飲用奶計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學生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委,負責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制定規劃、組織推廣、宣傳教育、部門協調、監督管理、督促檢查;

  2.研究推進學生飲用奶的有關政策,起草工作文件和編發信息簡報,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3.加強與食品營養、宣傳教育、財稅價格、衛生質量、市場管理、新聞宣傳、交通等部門的聯系和協調,保證學生飲用奶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

  4.定期向市學生飲用奶協調小組提出工作報告和建議。

  第八條市學生奶辦公室下設四個專門委員會:

  1.質量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對生產學生奶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監測,由衛生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組織,以衛生部門為主。

  2.推廣協調委員會,主要負責學生奶的推廣、規劃和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門牽頭組織。

  3.生產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學生奶的生產和供應,由農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

  4.危機處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對突發事件采取補救措施和有關事宜的處理,由市學生奶辦公室牽頭組織。

  第九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明確一名副職具體負責這項工作,并建立有有關部門參加的學生飲用奶計劃協調小組和辦公室,負責做好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積極推進和督促本地區"學生飲用奶計劃"的實施。

  第三章生產企業

  第十條學生飲用奶定點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從事學生飲用奶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穩定、優質的鮮奶原料基地,奶牛飼養達到規范化要求,衛生防疫系統健全;

  2.有符合規范要求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條件;

  3.有健全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4.有必備的檢驗設備和素質良好的專職檢驗人員;

  5.有穩定的產品質量,未發生過重大產品質量事故;

  6.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務系統。

  第十一條申報學生飲用奶生產企業的程序:

  1.填寫《學生飲用奶生產定點企業申請表》,向本市學生奶辦公室進行申報,同時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由指定單位出具的試生產樣品質量與衛生檢測報告、企業綜合情況等材料。

  2.市學生奶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申報企業進行資質初審認定。初審資質認定合格的生產企業,由市學生奶辦公室報國家"學生飲用奶計劃"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復審。

  第十二條經國家"學生飲用奶計劃"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復審批準取得學生飲用奶資質的企業,授予"中國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標牌,準予使用中國學生飲用奶標志,發布統一公告。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每年驗證一次。

  第十三條定點企業必須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學的管理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學生奶產品出廠前要經過5-7天的安全孵化期,確保學生奶質量萬無一失。

  第十四條定點企業要堅持科技興奶,形成規模化的原料生產、加工與配送一條龍的產業化經營體系。

  第四章質量監督與價格管理

  第十五條學生飲用奶的質量和標識,應執行國家標準GB5408.2《滅菌乳》和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規定,采用符合GB/T6914-1986《生鮮牛乳收購標準》規定的原料奶生產,不得用復原乳生產。

  第十六條學生飲用奶的單件包裝規格,根據中、小學校學生不同年齡段,每份牛奶的單件包裝凈含量應采用180ml、200ml、250ml等規格,凈含量負偏差符合國家規定。在包裝盒(袋)上印刷學生飲用奶統一標志,并注明"不準在市場銷售"字樣。

  第十七條學生飲用奶必須是純奶制品,不得使用復原奶。定點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對所生產的每批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并提出規范化的檢驗報告,同時建立產品質量檔案,對每批受檢產品進行留樣封存,以備驗查。

  第十八條定點企業必須接受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對學生飲用奶原料、產成品的衛生質量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監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把學生飲用奶列入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目錄,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監督抽查和產品質量檢驗。發現衛生和質量不合格的應責令停產整頓,限期達標。

  各區縣要建立嚴格有效的衛生監督體制,對轄區內的學校要進行經常性地監督檢查,確保學生奶的衛生安全。

  第十九條學生奶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定點生產企業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價格應低于當地市場同類同質產品的市場零售價。

  第二十條學生飲用奶除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外,嚴禁任何單位任意加價和收取其他各種形式的費用。對定點生產企業申報認定、標志使用及質量監督均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五章學校管理與配送

  第二十一條本市"學生飲用奶計劃"的實施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市和各區(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在學校的實施與落實。根據市"學生飲用奶計劃"的工作目標,可先選擇一些后勤服務好、交通便捷、組織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基礎的學校加以實施。隨著奶業發展和學校條件的改善,再逐步擴大實施范圍。

  第二十二條為了保證學生奶的質量和安全,便于加強管理,學校在同等質量、價格、服務條件下,應優先使用本市國家有關部門認定企業生產的學生奶。試點階段的供奶企業,由市學生奶辦公室在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定點企業中進行推薦。

  第二十三條實施"學生飲用奶計劃"學校使用的學生奶,在市學生奶計劃協調小組的指導下,以區縣為單位組織學校在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定點企業中進行招標,自主選定供奶企業,并簽訂《北京市學生飲用奶供奶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企業要保證按合同規定供貨,學校應按合同規定進行結算。

  第二十四條學生飲用奶是學生專用商品,使用"中國學生飲用奶"統一標志,由學校統一訂奶。學生飲用奶應由定點企業組織專人專車按供貨合同向學校直接配送。必要時企業可以在學校集中的區域或規模較大的學校設立學生飲用奶配送站(點),以提高配送效率。

  第二十五條實施"學生飲用奶"的學校,要加強并完善對學生飲用奶的配送供給管理,對牛奶分發、飲用時間、奶費收繳、飲后包裝物的統一收集和處理要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學校在儲藏、保管、發送中發生的費用由教育部門商物價部門統一核定,不允許在核定價格之外,任意加價或收取其它費用。

  第二十六條凡實施"學生飲用奶計劃"的學校,課間或午餐只準組織學生飲用定點企業生產的標有"中國學生飲用奶"標志的學生飲用奶,不得定購和組織學生飲用無學生奶資質證書的企業產品。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做好學生飲用奶的宣傳教育工作,把奶類營養健康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采取多種方式給予幫助,可以通過學校、企業、社會等方面的幫困、贈飲等方法,確保學生飲用奶工作順利實施。此項工作由各區(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

  第六章責任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生產和向學校配送不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的學生奶的定點企業,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取消學生飲用奶定點企業資格,撤銷其學生飲用奶標志的使用權,并予以公告,同時學校可按供奶合同的有關規定追究經濟賠償,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要追究單位主管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擅自使用學生飲用奶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制止。

  第三十條實施"學生飲用奶計劃"的學校,不得定購和組織學生飲用非定點企業的學生奶,由于管理不善和工作失職,造成集體安全衛生事故,由教育行政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員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凡生產、配送、組織、消費學生飲用奶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頒布后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相違背,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學生飲用奶計劃"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物價局

  二00一年八月十二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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