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大力推進糧食市場主體多元化,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規范糧食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4]25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糧食流通市 場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規范審批程序
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須達到10萬元以上。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符合糧食儲存條件的糧食倉儲設施。其自有倉庫或3年以上有效倉庫租賃合同所標明的租借倉庫的倉容量不得少于100噸。
3.至少具有1名初級以上技術資格證的檢化驗專業人員,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設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營利為目的、常年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應具備的條件:
1.年糧食收購量在50噸以上。
2.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須達到3萬元以上。
年糧食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符合上述規定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時,須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有效身份證明;
2.資信證明;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合同;
4.保管和檢化驗人員的資格證書及檢化驗儀器、設施證明。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糧食收購許可證》。《糧食收購許可證》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向所在地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對具備條件的,由批準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糧食收購許可證》,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的其他有關問題,依據國家糧食局、工商總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國糧政[2004]121號)執行。
二、認真落實糧食經營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數量須保持其年糧食經營量的5%。當市場糧食短缺糧價暴漲,政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時,糧食經營者的最高庫存不能超過正常庫存糧食的150%。當市場糧食過剩糧價低于生產成本時,糧食經營者的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正常庫存量。
所有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和統計報告制度,如實記錄糧食購進、銷售、庫存等經營情況,并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庫存數量及銷售價格等情況。
各類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要認真履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
三、轉變職能,做好對糧食經營者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適應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全面放開的新形勢,大力培育和發展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支持和鼓勵具備一定條件的非國有企業積極參與糧食收購、銷售和經營活動,對各種所有制的糧食經營者要一視同仁,加強服務,促進糧食市場多元主體的形成。
各級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規范審核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落實糧食經營者的最高和最低糧食庫存義務,主動配合質監、衛生部門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生檢驗監督,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和省政府制定的具體條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促進多元化市場主體的發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無照和違法經營,嚴格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違反庫存規定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以及對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職能。對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經營范圍。各級糧食部門要積極轉換職能,由過去主要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為管理全社會的糧食經營企業;由過去管理國有企業的一般經營活動改為管理市場主體的準入和行為規范;由過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改為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進行法制化管理。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統一開放的糧食市場體系。
為了大力推進糧食市場主體多元化,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規范糧食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4]25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糧食流通市 場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規范審批程序
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須達到10萬元以上。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符合糧食儲存條件的糧食倉儲設施。其自有倉庫或3年以上有效倉庫租賃合同所標明的租借倉庫的倉容量不得少于100噸。
3.至少具有1名初級以上技術資格證的檢化驗專業人員,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設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營利為目的、常年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應具備的條件:
1.年糧食收購量在50噸以上。
2.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須達到3萬元以上。
年糧食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符合上述規定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時,須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有效身份證明;
2.資信證明;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合同;
4.保管和檢化驗人員的資格證書及檢化驗儀器、設施證明。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糧食收購許可證》。《糧食收購許可證》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向所在地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對具備條件的,由批準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糧食收購許可證》,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的其他有關問題,依據國家糧食局、工商總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國糧政[2004]121號)執行。
二、認真落實糧食經營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數量須保持其年糧食經營量的5%。當市場糧食短缺糧價暴漲,政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時,糧食經營者的最高庫存不能超過正常庫存糧食的150%。當市場糧食過剩糧價低于生產成本時,糧食經營者的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正常庫存量。
所有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和統計報告制度,如實記錄糧食購進、銷售、庫存等經營情況,并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庫存數量及銷售價格等情況。
各類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要認真履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
三、轉變職能,做好對糧食經營者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適應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全面放開的新形勢,大力培育和發展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支持和鼓勵具備一定條件的非國有企業積極參與糧食收購、銷售和經營活動,對各種所有制的糧食經營者要一視同仁,加強服務,促進糧食市場多元主體的形成。
各級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規范審核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落實糧食經營者的最高和最低糧食庫存義務,主動配合質監、衛生部門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生檢驗監督,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和省政府制定的具體條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促進多元化市場主體的發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無照和違法經營,嚴格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違反庫存規定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以及對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職能。對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經營范圍。各級糧食部門要積極轉換職能,由過去主要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為管理全社會的糧食經營企業;由過去管理國有企業的一般經營活動改為管理市場主體的準入和行為規范;由過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改為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進行法制化管理。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統一開放的糧食市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