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大力推進糧食市場主體多元化,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規(guī)范糧食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陜政發(fā)[2004]25號)的規(guī)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糧食流通市 場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規(guī)范審批程序
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須達到10萬元以上。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符合糧食儲存條件的糧食倉儲設施。其自有倉庫或3年以上有效倉庫租賃合同所標明的租借倉庫的倉容量不得少于100噸。
3.至少具有1名初級以上技術資格證的檢化驗專業(yè)人員,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設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營利為目的、常年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應具備的條件:
1.年糧食收購量在50噸以上。
2.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須達到3萬元以上。
年糧食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時,須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有效身份證明;
2.資信證明;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合同;
4.保管和檢化驗人員的資格證書及檢化驗儀器、設施證明。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fā)放《糧食收購許可證》。《糧食收購許可證》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向所在地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對具備條件的,由批準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糧食收購許可證》,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的其他有關問題,依據國家糧食局、工商總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國糧政[2004]121號)執(zhí)行。
二、認真落實糧食經營企業(yè)的責任和義務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wěn)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數量須保持其年糧食經營量的5%。當市場糧食短缺糧價暴漲,政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tài)時,糧食經營者的最高庫存不能超過正常庫存糧食的150%。當市場糧食過剩糧價低于生產成本時,糧食經營者的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正常庫存量。
所有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yè)用糧企業(yè),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和統(tǒng)計報告制度,如實記錄糧食購進、銷售、庫存等經營情況,并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庫存數量及銷售價格等情況。
各類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yè)用糧企業(yè)要認真履行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
三、轉變職能,做好對糧食經營者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qū)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適應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全面放開的新形勢,大力培育和發(fā)展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發(fā)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支持和鼓勵具備一定條件的非國有企業(yè)積極參與糧食收購、銷售和經營活動,對各種所有制的糧食經營者要一視同仁,加強服務,促進糧食市場多元主體的形成。
各級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規(guī)范審核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落實糧食經營者的最高和最低糧食庫存義務,主動配合質監(jiān)、衛(wèi)生部門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wèi)生檢驗監(jiān)督,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省政府制定的具體條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促進多元化市場主體的發(fā)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無照和違法經營,嚴格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違反庫存規(guī)定等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yè)指導以及對糧食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和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職能。對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經營范圍。各級糧食部門要積極轉換職能,由過去主要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改為管理全社會的糧食經營企業(yè);由過去管理國有企業(yè)的一般經營活動改為管理市場主體的準入和行為規(guī)范;由過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改為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進行法制化管理。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qū)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guī)范有序、統(tǒng)一開放的糧食市場體系。
為了大力推進糧食市場主體多元化,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規(guī)范糧食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陜政發(fā)[2004]25號)的規(guī)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糧食流通市 場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規(guī)范審批程序
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須達到10萬元以上。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符合糧食儲存條件的糧食倉儲設施。其自有倉庫或3年以上有效倉庫租賃合同所標明的租借倉庫的倉容量不得少于100噸。
3.至少具有1名初級以上技術資格證的檢化驗專業(yè)人員,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設施和保管能力。
(二)以營利為目的、常年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應具備的條件:
1.年糧食收購量在50噸以上。
2.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自有資金須達到3萬元以上。
年糧食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時,須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有效身份證明;
2.資信證明;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合同;
4.保管和檢化驗人員的資格證書及檢化驗儀器、設施證明。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fā)放《糧食收購許可證》。《糧食收購許可證》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向所在地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對具備條件的,由批準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糧食收購許可證》,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的其他有關問題,依據國家糧食局、工商總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國糧政[2004]121號)執(zhí)行。
二、認真落實糧食經營企業(yè)的責任和義務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wěn)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數量須保持其年糧食經營量的5%。當市場糧食短缺糧價暴漲,政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tài)時,糧食經營者的最高庫存不能超過正常庫存糧食的150%。當市場糧食過剩糧價低于生產成本時,糧食經營者的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正常庫存量。
所有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yè)用糧企業(yè),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和統(tǒng)計報告制度,如實記錄糧食購進、銷售、庫存等經營情況,并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庫存數量及銷售價格等情況。
各類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yè)用糧企業(yè)要認真履行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
三、轉變職能,做好對糧食經營者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qū)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適應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全面放開的新形勢,大力培育和發(fā)展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發(fā)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支持和鼓勵具備一定條件的非國有企業(yè)積極參與糧食收購、銷售和經營活動,對各種所有制的糧食經營者要一視同仁,加強服務,促進糧食市場多元主體的形成。
各級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規(guī)范審核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落實糧食經營者的最高和最低糧食庫存義務,主動配合質監(jiān)、衛(wèi)生部門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wèi)生檢驗監(jiān)督,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省政府制定的具體條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促進多元化市場主體的發(fā)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無照和違法經營,嚴格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違反庫存規(guī)定等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yè)指導以及對糧食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和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職能。對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經營范圍。各級糧食部門要積極轉換職能,由過去主要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改為管理全社會的糧食經營企業(yè);由過去管理國有企業(yè)的一般經營活動改為管理市場主體的準入和行為規(guī)范;由過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改為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進行法制化管理。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qū)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guī)范有序、統(tǒng)一開放的糧食市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