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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申請安全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陜安監〔2017〕113號)

   2019-06-18 318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韓城市安全監管局:為了繼續深化全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推進依法治安,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受理工作,依
各設區市、韓城市安全監管局:
 
    為了繼續深化全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推進依法治安,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受理工作,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總局令第89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41號及79號修正)、《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57號及79號修正)和安監總廳宣教〔2017〕15號、陜安監函〔2017〕58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辦理(或延期、變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必須提供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作為企業申請辦理(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法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在申請辦理(或延期、變更)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時,必須提供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改革的意見>的通知》(陜安監〔2016〕238號)文件與本《通知》相悖的內容以本《通知》為準。
 
    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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