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
《拉薩市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已經拉薩市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拉薩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拉薩市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拉薩市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為做好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全市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水源地運行管理單位,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管理。
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中,一級保護區的飲用水質必須符合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必須符合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地下水水質必須符合(GB/T14848)Ⅲ類水質標準。各水源地運行管理單位必須加強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并定期報送拉薩市生態環境局,確保供水水質安全。
三、對于臨時水源、即將關停退出或轉變功能的飲用水水源地,應明確過渡期限,在過渡期內加強水質監測確保供水安全,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拉薩市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核定與調整的批復》(藏政函〔2020〕63號)相關要求進行水源保護區管理。在過渡期結束后按照程序向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取消水源地及其保護區。
四、對于本次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方案外擬新建、遷建的飲用水水源地,建成后需劃定水源保護區范圍,并上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水源地生態環境管理的依據。
五、各水源地運行管理單位應按照本次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方案,對各水源保護區設置界碑、界樁、圍欄、標牌、警示標志等。
六、各縣(區)人民政府、水源地運行單位應制定水源地風險排查制度、水源地水質管理制度、水源地應急預警機制。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水源涵養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治水污染物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拉薩市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已經拉薩市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拉薩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拉薩市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拉薩市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為做好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全市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水源地運行管理單位,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管理。
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中,一級保護區的飲用水質必須符合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必須符合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地下水水質必須符合(GB/T14848)Ⅲ類水質標準。各水源地運行管理單位必須加強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并定期報送拉薩市生態環境局,確保供水水質安全。
三、對于臨時水源、即將關停退出或轉變功能的飲用水水源地,應明確過渡期限,在過渡期內加強水質監測確保供水安全,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拉薩市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核定與調整的批復》(藏政函〔2020〕63號)相關要求進行水源保護區管理。在過渡期結束后按照程序向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取消水源地及其保護區。
四、對于本次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方案外擬新建、遷建的飲用水水源地,建成后需劃定水源保護區范圍,并上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水源地生態環境管理的依據。
五、各水源地運行管理單位應按照本次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方案,對各水源保護區設置界碑、界樁、圍欄、標牌、警示標志等。
六、各縣(區)人民政府、水源地運行單位應制定水源地風險排查制度、水源地水質管理制度、水源地應急預警機制。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水源涵養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治水污染物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