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部署要求,規范我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經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營造公平競爭發展環境,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雙隨機”抽查,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源(包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下同)進行日常環境監管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查處結果。
第三條【適用范圍】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采用“雙隨機”方式實施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工作原則】“雙隨機”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依法實施是指所有的隨機抽查事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
公開透明,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劃、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職責分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督查、稽查、考核全區環境保護系統“雙隨機”抽查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確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法定程序開展抽查工作,建立并完善本轄區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無對應的縣(區)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相應的“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由重點排污單位、一般排污單位和特殊監管對象等組成。
重點排污單位: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本行政區環境承載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一般排污單位:除重點排污單位外,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日常監管污染源,并逐步覆蓋到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
特殊監管對象: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等級高等情況的污染源。
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污染源所在環境保護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動態更新一次。
第七條【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轄區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檢查人員名單,執法檢查人員應當依法持有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或環境監察執法證。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崗位調整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八條【抽查范圍】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污染源作為隨機抽查對象,并將“雙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對象的主要方式。
開展污染源排查、污染源調查、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察、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以及法律、法規對監督檢查方式有明確要求的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時,不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
第九條【抽查內容】對被抽查單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條【名單抽取比例】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污染源數量、污染源環境守法狀態、環境質量和群眾投訴情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原則上,同一年度內同一執法單位對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特殊監管對象,不受該條款約束。
(一)重點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2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重點排污單位開展一遍巡查)。
(二)一般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編在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
(三)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20%的特殊監管對象進行抽查,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25%的特殊監管對象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檢查對象抽取】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抽查比例,確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家次),納入本級《環境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并于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采用搖號等方式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名單由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單位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編號隨機抽取確定。對執法檢查人員較少的地區,可以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從本部門與所轄地區下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聯合檢查,也可以探索實施跨區域聯合抽查。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再次由系統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人員調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可隨機調配全區環境執法人員開展隨機檢查;地市級環境保護監管部門可隨機調配所轄市行政區內環境執法人員開展隨機抽查。
第十四條【工作監督】隨機抽取名單過程中,市、縣兩級
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指定第三方機構組織隨機抽查;可以邀請公證部門對隨機抽查過程進行監督;也可以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民代表等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保密要求】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時,污染源名稱和執法人員姓名等信息應當屏蔽。在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對被抽查單位保密。
第十六條【檢查要求】執法檢查人員應嚴格遵照《環境監察辦法》和環境監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隨機分配的污染源進行現場抽查。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現場制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等檢查或勘查記錄。
現場抽查工作結束后,實施抽查的環境保護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填報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有條件的地方自2017年1月1日起應全部使用移動執法設備制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做到全過程留痕。
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聯合抽查】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按照本部門監測執法聯動工作機制要求,對被抽查單位同步開展監測和執法,并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聯合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第十八條【信息公開】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工作的信息公開制度,在每季度結束后7個工作日
內,通過網絡等媒體及時將上季度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的內容包括隨機抽查工作完成情況,抽查的污染源名稱、抽查時間、違法事實、懲治措施等。隨機抽查結果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工作紀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抽查監管,不得妨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應當依法保守在執法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執法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解釋說明】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部署要求,規范我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經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營造公平競爭發展環境,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雙隨機”抽查,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源(包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下同)進行日常環境監管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查處結果。
第三條【適用范圍】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采用“雙隨機”方式實施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工作原則】“雙隨機”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依法實施是指所有的隨機抽查事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
公開透明,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劃、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職責分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督查、稽查、考核全區環境保護系統“雙隨機”抽查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確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法定程序開展抽查工作,建立并完善本轄區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無對應的縣(區)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相應的“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由重點排污單位、一般排污單位和特殊監管對象等組成。
重點排污單位: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本行政區環境承載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一般排污單位:除重點排污單位外,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日常監管污染源,并逐步覆蓋到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
特殊監管對象: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等級高等情況的污染源。
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污染源所在環境保護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動態更新一次。
第七條【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轄區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檢查人員名單,執法檢查人員應當依法持有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或環境監察執法證。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崗位調整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八條【抽查范圍】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污染源作為隨機抽查對象,并將“雙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對象的主要方式。
開展污染源排查、污染源調查、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后督察、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以及法律、法規對監督檢查方式有明確要求的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時,不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
第九條【抽查內容】對被抽查單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條【名單抽取比例】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污染源數量、污染源環境守法狀態、環境質量和群眾投訴情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原則上,同一年度內同一執法單位對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特殊監管對象,不受該條款約束。
(一)重點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2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重點排污單位開展一遍巡查)。
(二)一般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編在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
(三)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20%的特殊監管對象進行抽查,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25%的特殊監管對象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檢查對象抽取】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抽查比例,確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家次),納入本級《環境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并于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采用搖號等方式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名單由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單位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編號隨機抽取確定。對執法檢查人員較少的地區,可以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從本部門與所轄地區下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聯合檢查,也可以探索實施跨區域聯合抽查。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再次由系統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人員調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可隨機調配全區環境執法人員開展隨機檢查;地市級環境保護監管部門可隨機調配所轄市行政區內環境執法人員開展隨機抽查。
第十四條【工作監督】隨機抽取名單過程中,市、縣兩級
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指定第三方機構組織隨機抽查;可以邀請公證部門對隨機抽查過程進行監督;也可以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民代表等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保密要求】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時,污染源名稱和執法人員姓名等信息應當屏蔽。在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對被抽查單位保密。
第十六條【檢查要求】執法檢查人員應嚴格遵照《環境監察辦法》和環境監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隨機分配的污染源進行現場抽查。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現場制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等檢查或勘查記錄。
現場抽查工作結束后,實施抽查的環境保護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填報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有條件的地方自2017年1月1日起應全部使用移動執法設備制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做到全過程留痕。
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聯合抽查】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按照本部門監測執法聯動工作機制要求,對被抽查單位同步開展監測和執法,并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聯合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第十八條【信息公開】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工作的信息公開制度,在每季度結束后7個工作日
內,通過網絡等媒體及時將上季度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的內容包括隨機抽查工作完成情況,抽查的污染源名稱、抽查時間、違法事實、懲治措施等。隨機抽查結果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工作紀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抽查監管,不得妨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應當依法保守在執法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執法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解釋說明】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