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全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根據環保部發布的《2017年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顯示,2016年全國共收到環境投訴119.0萬件,其中噪聲投訴52.2萬件,占環境投訴總量的43.9%。2016年,我省共收到環境投訴9.5375萬件,其中噪聲投訴6.8969萬件,占總數比例高達72.31%。噪聲投訴中,工業噪聲3148件、建筑施工噪聲47425起、交通噪聲741起,社會生活噪聲17655起,分別占噪聲投訴的4.56%、68.76%、1.08%、25.6%。在城市建設不斷拓展的情況下,建筑施工夜間噪聲已成為我省主要的噪聲擾民因素。
當前,噪聲污染正在成為城市環境的短板,也是困擾城市管理的一大“頑疾”。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視不夠、管理體制機制不順、部門職責不明晰、考評追責制度不健全、投入不足、宣傳不夠等問題,涉及噪聲信訪投訴量居高不下,噪聲監管存在“多頭管理”成“空頭管理”等現象。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給人民群眾營造一個靜謐的良好環境。
二、明確工作職責
各地政府要切實履行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加強統籌協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鄂發[2016]38號),結合各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等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職責,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探索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三、推進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規定“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各地要按此要求,積極籌劃并推進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工作,同時嚴格按照功能區聲環境質量標準,加強管理,強化措施,努力使功能區聲環境質量達標。
四、嚴格建設項目管理
根據新修訂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未依法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噪聲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五、加強重點源監管
(一)各類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促銷活動和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或家庭室內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的,必須嚴格控制音量,邊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不得在居民集中區以及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二)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當采取措施,使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三)汽車、摩托車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音響裝置,嚴格控制城市區域內機動車輛喇叭噪聲。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在非執行公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城市區域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四)建筑施工的單位或個人應該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聲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夜間(晚22:00時至次日凌晨6:00時)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尤其是居民區、文教區、醫療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施工作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六、建立健全“綠色護考”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綠色護考”制度,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在重要考試期間通過部門聯動方式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加強對學校、居民區、考場等噪聲敏感區的巡查密度,嚴格控制建筑施工等噪聲污染源作業時間,及時查處和制止噪聲敏感區附近噪聲源,確保給考生提供一個安靜的考試環境。
七、強化噪聲污染防治執法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強化噪聲污染防治執法。各地要充分發揮環保“12369”、城建“12319”、公安“110”和市民服務熱線“12345”的作用,對投訴舉報不得推諉敷衍,切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湖北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全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根據環保部發布的《2017年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顯示,2016年全國共收到環境投訴119.0萬件,其中噪聲投訴52.2萬件,占環境投訴總量的43.9%。2016年,我省共收到環境投訴9.5375萬件,其中噪聲投訴6.8969萬件,占總數比例高達72.31%。噪聲投訴中,工業噪聲3148件、建筑施工噪聲47425起、交通噪聲741起,社會生活噪聲17655起,分別占噪聲投訴的4.56%、68.76%、1.08%、25.6%。在城市建設不斷拓展的情況下,建筑施工夜間噪聲已成為我省主要的噪聲擾民因素。
當前,噪聲污染正在成為城市環境的短板,也是困擾城市管理的一大“頑疾”。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視不夠、管理體制機制不順、部門職責不明晰、考評追責制度不健全、投入不足、宣傳不夠等問題,涉及噪聲信訪投訴量居高不下,噪聲監管存在“多頭管理”成“空頭管理”等現象。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給人民群眾營造一個靜謐的良好環境。
二、明確工作職責
各地政府要切實履行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加強統籌協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鄂發[2016]38號),結合各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等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職責,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探索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三、推進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規定“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各地要按此要求,積極籌劃并推進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工作,同時嚴格按照功能區聲環境質量標準,加強管理,強化措施,努力使功能區聲環境質量達標。
四、嚴格建設項目管理
根據新修訂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未依法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噪聲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五、加強重點源監管
(一)各類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促銷活動和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或家庭室內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的,必須嚴格控制音量,邊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不得在居民集中區以及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二)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當采取措施,使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三)汽車、摩托車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音響裝置,嚴格控制城市區域內機動車輛喇叭噪聲。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在非執行公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城市區域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四)建筑施工的單位或個人應該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聲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夜間(晚22:00時至次日凌晨6:00時)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尤其是居民區、文教區、醫療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施工作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六、建立健全“綠色護考”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綠色護考”制度,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在重要考試期間通過部門聯動方式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加強對學校、居民區、考場等噪聲敏感區的巡查密度,嚴格控制建筑施工等噪聲污染源作業時間,及時查處和制止噪聲敏感區附近噪聲源,確保給考生提供一個安靜的考試環境。
七、強化噪聲污染防治執法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強化噪聲污染防治執法。各地要充分發揮環保“12369”、城建“12319”、公安“110”和市民服務熱線“12345”的作用,對投訴舉報不得推諉敷衍,切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湖北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