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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甘食藥監發〔2015〕392號)【2016-01-01實施】

   2015-12-11 642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甘肅省范圍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屬地管轄、先照后證、一審一核、一地一證的原則。
 
  第四條以下情形,也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外設立專門的門市部,銷售自行生產加工的食品或兼營其他食品的。
 
  (二)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在商場、超市內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從事現制現售食品經營的。
 
  (四)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開辦單位食堂的。
 
  (五)無實體門店但有食品貯存場所,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或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內出售其生產的食品的。
 
  (二)單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三)從事食品經營的攤販。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七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制訂本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負責指導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落實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除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外,其他的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
 
  (四)不設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五)下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可受上級委托,負責對轄區內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現場核查;
 
  (六)甘肅礦區、東風場區、蘭州新區食品經營許可,由食品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的維護、運行以及權限分配。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登錄“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企業端)”,完成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新辦、延續、變更、補辦、注銷、換證、撤回和許可信息的查詢等工作。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登錄“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食藥端)”,完成對食品經營許可業務的受理、審查、聽證、決定、制證、歸檔業務處理和綜合查詢、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一)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食品、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明確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商、商場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經營類別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和校外托護點(小飯桌),經營類別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經營類別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供餐形式含集體用餐配送或中央廚房的,應在經營類別后進行標注。
 
  (二)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壓力容器制作的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制售的具體品種由各市(州)局提出并報省局,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形式,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產權登記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合格證明;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信息,經營者名稱、地址(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公示方法等材料。
 
  提供自釀酒(不含自釀白酒)的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由生產者或供應商提供食品貯存服務而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與生產者或供應商簽訂的食品貯存服務、運輸協議的原件或復印件,供核查人員審查。
 
  申請餐飲服務或單位食堂的,應提交與有資質的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協議。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設施設備的圖像資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受理人員應當與原件核對。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并依據《行政許可法》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審查工作,辦理流程為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審核-審批-發證。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食品經營項目,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要求。書面材料審查合格后,必要時,許可機關應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指派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業務機構工作人員負責申請資料的審查工作,由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受其委托的下級機構負責現場核查工作。
 
  食品經營許可受理人員原則上不得參與現場核查工作。
 
  第十七條核查人員應在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工作。
 
  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認真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見《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
 
  因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進行的,可中止現場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核查。中止期限超過10日的,視為現場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員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報許可機關。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見。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待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后再次核查,經現場核查合格的,在《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上簽署合格意見并上報許可審查機關;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簽署不合格意見并上報許可審查機關。
 
  核查人員對現場核查意見不一致時,應在《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中注明情況,提交指派任務的負責人決定;必要時,負責人可另行指派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簽署核查意見后,應當在2日內將《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上報許可審查機關,并將現場核查信息錄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錄入時,將《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尾頁(簽字頁),掃描上傳至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核查人員現場核查時應該對食品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并將照片與現場核查信息同時錄入、上傳至食品經營許可系統。
 
  食品銷售場所分別從門面正面、經營場所、倉儲場所等各拍攝1張;
 
  餐飲服務或單位食堂分別從門面正面、廚房布局、主要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倉儲場所等各拍攝1張。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一)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及保健食品)的;
 
  (二)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場所布局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業務機構負責人,對受理審查人員提交核準的事項和現場核查人員提交的現場核查信息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后,提交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現場核查、審核、審批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行政審批機構的受理人員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依法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四)申請人憑《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受理申請人員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違法或者不當審核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四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甘肅省代碼、2位市(州)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貯存場所(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該在正、副本中載明貯存場所具體地址。
 
  第二十七條日常監管責任人為負責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管的人員。當日常監管責任人由于工作調整等原因發生變化時,通過簽章變更的方式直接在許可證上更換日常監管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擺放或懸掛《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在食品經營者的倉儲場所懸掛《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配送車輛攜帶《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建立食品經營許可的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
 
  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不在同一個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轄區的,由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發證,同時告知貯存場所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貯存場所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受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場所要公示申請許可的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許可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等內容,免費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文書,并提供網上下載申請文書格式服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標準和樣式,統一印制《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的樣式,負責印制、發放與管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變更、延續、補辦、注銷、撤銷、換證申請書及現場核查表等相關文書。
 
  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查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一節變更
 
  第三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社會信用代碼等變更項目,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貯存場所地址發生變化的,或者食品配送車輛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申請變更;食品配送車輛停止經營活動的,要及時交回“食品配送車輛標識牌”,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銷車輛編號。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限與原《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致,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三) 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四)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變更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三十五條申請變更的經營場所,不屬于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申請人應當在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食品經營許可后,憑注銷證明向需變更的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受理變更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節延續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七條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三)原許可項目核準的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四)有效的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合格證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延續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三十八條受理延續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原發證部門受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后,應當重點審核原許可的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等是否有變化。經營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告知申請人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變更;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食品經營許可證》已按照本辦法進行編號的,證號不變,發證日期按照延續申請核準之日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節 補辦
 
  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遺失、污損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證申請書;
 
  (二)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污損的,應當提交污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補辦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污損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補辦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節注銷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原《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的變更、延續、補辦、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并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系統》,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配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
 
  第四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八條負責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一)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五)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章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五十三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各場所面積比例,按照《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批發商,指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包括委托生產保健食品企業)。
 
  (二)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大型商場超市在2000㎡以上(不含2000㎡)、中型商場超市在200~2000㎡(不含200㎡,含2000㎡)、便利店在200㎡以下(含200㎡,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
 
  (三)食雜店,指經營面積小于200㎡(含200㎡),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四)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指經營者不通過店鋪銷售,由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售貨機、互聯網方式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帶非定量包裝的散裝食品(不含散裝熟食),以零售為主且有食品貯存場所的一種經營業態。
 
  (五)大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500 ㎡以上(不含500㎡)的食品經營者。
 
  (六)中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 ㎡~500㎡(不含150㎡,含500㎡)的食品經營者。
 
  (七)小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 ㎡以下(含150㎡),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6 ㎡的食品經營者。
 
  (八)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一)校外托護點(小飯桌),指學校以外專門為在校學生為固定服務對象,為其提供就餐場所和供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
 
  (十二)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指銷售者不通過店鋪銷售,而是通過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網絡第三方平臺、電視、自動售貨機等方式銷售食品的市場經營主體。
 
  (十三)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十四)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十五)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指為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該類產品必須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單獨食用或與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十六)冷凍冷藏食品,指經生產、加工、包裝的需冷凍冷藏貯存銷售的預包裝、散裝食品。
 
  (十七)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十八)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十九)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二十)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二十一)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二十二)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制售)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二十三) 一地一證,指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甘肅
標簽: 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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