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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涿政辦〔2013〕2號)

   2013-04-16 450
核心提示:  南山區公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現將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南山區公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現將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張政辦〔2012〕9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銜接,做好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辦字〔2007〕71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工的意見》(冀政辦〔2010〕26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規范、準入、引導、便民”的原則,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整治規范為重點,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格落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轄區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上下齊抓共管的監管體系,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長效管理工作機制,實現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全覆蓋。

  二、職責分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高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篩查、登記、匯總、報告,協助各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食用初級農產品粗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管。對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兼營或收購各種初級食用農產品,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漚軟或包裝并用于銷售,或以來料加工形式從事食品加工活動的經營戶(果蔬初級清洗、挑選、套網、裝袋等),有固定經營場所的,由工商部門負責辦理工商登記,并負責日常監管,農牧(林業)部門協助做好質量檢測工作。

  (二)食品小作坊的監管。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及有形市場外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按照一定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預包裝,不面向最終消費者,以批發、送貨為經營方式的食品小作坊(含前店后廠,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不含現做現賣),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符合條件的,向縣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辦理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現場制售食品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商場、超市和有形市場內的現場制售食品行為,商場、超市和有形市場以外的蛋糕店、面包房、炒貨店、烤肉店等面向最終消費者且不提供餐飲用具和就餐場所的現場制售食品行為,以及有相對固定場地從事銷售預包裝和散裝食品的食品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酸奶吧由食藥監管部門負責質量監管。

  (四)餐飲食品攤販的監管。街頭有相對固定場地并提供就餐服務即做即食的食品攤販,由食藥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不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五)學校周邊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管。各食品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堅決取締、嚴厲打擊影響中小學生、幼兒身體健康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對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學生家庭“小飯桌”),由食藥監管部門負責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六)占道經營食品攤販的監管。中心城區內的食品攤販從事加工經營活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規定經營時間和地點,符合條件的實行登記備案管理,由食藥監部門負責質量監管;在規定時間、地點以外從事加工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取締。其它各縣區、各管理區的建城區,參照市區規定明確監管部門;非建城區內的食品攤販,由轄區鄉鎮(街道)政府負責監管,縣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協調配合,聯合執法,綜合治理。

  (七)豆芽(綠豆芽、黃豆芽和大豆瓣簡稱“豆芽”)的監管。

  質監部門負責豆芽生產企業(含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豆芽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含現制現售),食藥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豆芽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農牧部門協助做好質量檢測工作。

  (八)饅頭等面食制品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饅頭等面食制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商場、超市和有形市場內的饅頭等面食制品的銷售(含現場制售)和有形市場外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饅頭等面食制品銷售的監督管理。

  (九)豆漿豆腐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豆腐豆漿生產企業和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商場、超市和有形市場內的豆腐豆漿銷售(含現場制售)和有形市場外的有固定經營場所豆腐豆漿銷售的監督管理。食藥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豆腐豆漿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食品攤販豆腐豆漿的生產銷售按照對食品攤販的監管分工執行。

  (十)銷售初級農副產品小商小販的監管。對暫時無法取締的在城鄉批發市場、超市和其它有形市場以外的街頭巷尾、道路兩側等非固定場所銷售直接食用或用于廚房食材的大蔥、大蒜、西紅柿、黃瓜、香瓜、豆角、土豆等蔬菜類初級產品(含苦菜等非人工生產的菜類或山野菜、野生菌類),鮮玉米、毛豆角,生鮮牛羊肉等肉類產品(含野兔等非人工飼養動物肉類),散裝奶以及鮮果類產品(含野果類),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管部門負責規范其經營場所或地點,農牧、林業部門負責質量監管。各類采摘園銷售的果蔬產品的質量監管分別由林業、農牧部門負責。

  (十一)公共服務場所食品的監管。酒吧、咖啡館、公共浴室、茶座、舞廳、音樂廳等為顧客提供餐飲服務的消費場所,由衛生部門負責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衛生監管,食藥監部門負責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餐飲服務監管。

  (十二)旅游區生鮮肉品的監管。旅游景點內的現宰現烤、現宰現煮等即宰即食肉食品,由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屠宰管理辦法,有關縣區政府進一步明確商務、農牧、食藥監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屠宰管理,搞好檢驗檢疫,保障旅游區肉食品質量安全。

  (十三)清真食品安全的監管。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捎擅褡迨聞招姓鞴懿块T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監督執法活動。

  (十四)餐具安全的監管。對手續齊全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中心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管;對證照不全的由工商部門負責取締;食藥監管部門要對各餐飲服務單位加強監管,建立購入使用的消毒餐飲具索證制度,索取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

  (十五)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規范管理。食品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磁卡式健康證和健康證佩戴上崗制度。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監督工作,嚴禁無健康證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家、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辦法出臺前,仍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有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包括疾控中心)機構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工作,統一體檢項目、統一檢驗方法、統一體檢表格、統一收費標準,其他單位不得擅自開展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工作。體檢表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交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留存備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和監管工作的復雜性、長期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安任感、使命感。各縣區、各鄉鎮(街道)政府統一領導各自縣區內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本意見進一步細化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和盲區。質監、工商、食藥監、農牧、林業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對不斷出現的食品生產、經營和銷售的新興業態,各縣區食安辦要及時組織調查研究,依法依規提出建議并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后明確監管主體。要針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大力開展聯合執法,實行綜合整治。各監管部門要主動發現監管環節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在各級食安辦的協調下,不斷細化監管職責,努力實現食品安全工作從產地到餐桌的無縫隙監管。

  (二)加強協作配合。各級食安辦要加快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各級監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

  范圍內,切實加大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場所、設施、環境、從業人員資質及健康狀況等的監督管理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具體監督管理過程中,既要恪盡職守,各負其責,又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實現監管工作無縫銜接,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群眾舉報的案件,各監管部門要實行首問負責制,做到先受理,后溝通,及時交辦,及時處置。市工商、質監、食藥監、農牧等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本系統的具體監管辦法。

  (三)加強綜合治理。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無證照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綜合治理力度,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等相關規定,堅決依法取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同時,各地要堅持正確引導、統籌規劃、科學管理、規范發展,積極建設和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場所,鼓勵和引導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消除安全隱患。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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