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生產行為,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規范(試行)
食品小作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規定的條件組織生產,符合以下要求:
1 生產加工場所
1.1 場所環境
1.1.1 生產加工場所與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不受污染源污染。
1.1.2 生產加工區域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1.2 生產加工區域
1.2.1 生產加工區域清潔、衛生,光線、通風良好,無積水、裸露廢棄物或者其他與生產無關雜物,無鼠類、昆蟲等侵入,無飼養畜禽等。
1.2.2 生產工藝布局合理,合理劃分作業區,生熟分開,無交叉污染。
1.3 場所內部結構材料
1.3.1 地面采用水泥、瓷磚等硬質材料鋪設,平整、無裂縫、清潔衛生。
1.3.2 墻面采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或者使用無毒、無味、防霉、不易脫落的涂料粉刷,墻面光滑、無污垢,潮濕場所墻面有效防潮。
1.3.3 屋頂采用無毒、無異味材料建造,表面清潔,無脫落、不漏雨。
1.3.4門窗閉合嚴密、開閉正常,清潔衛生。
2 設備設施
2.1 生產加工設備
具有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
2.2 生產加工設施
根據需要配置滿足要求的洗手、更衣、消毒、照明、通風、排水、溫控、清洗等設施,使用正常。
2.3 設施材質
直接接觸食品物料的設備、設施、工具、容器等的材質符合安全標準。
2.4 設備設施區分
接觸即食食品與非即食食品的設備、設施、工具、容器明顯區分,防混用、誤用。
2.5 衛生防護設施
設置必要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廢棄物存放設施。
3 原輔材料
3.1 進貨查驗
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購進的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數量、供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購貨日期,按規定保存記錄。
3.2 原輔材料貯存
3.2.1 貯存環境整潔衛生,溫、濕度符合要求,必要時配備冷藏、冷凍等設施。原輔料離地離墻存放,食品添加劑單獨存放。
3.2.2 原輔材料質量符合要求,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輔材料和回收食品單獨存放,明確標示。
3.3 生產用水
生產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
4 生產過程控制
4.1 關鍵工序和質量控制點
按照工藝和配方進行生產,對關鍵加工工序及質量控制點進行有效控制。
4.2 食品添加劑使用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如實記錄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稱等內容,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4.3 污染控制
4.3.1 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
4.3.2 不添加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不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輔材料。
4.3.3 做好生產現場的衛生清理和清洗消毒,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容器等表面清潔無污染,無發霉、生銹現象。
4.3.4 有專人負責食品添加劑、清潔劑、消毒劑的貯存、保管、領用。
5 從業人員
5.1 從業人員健康
直接從事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人員,調離食品生產崗位。
5.2 關鍵崗位從業人員
關鍵崗位從業人員了解與所生產食品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
5.3 操作人員衛生
操作人員保持個人整潔,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鞋,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飾物、不噴灑香水,不在加工場所內吸煙和吐痰。
6 產品標識
食品的包裝或者容器上標注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內容真實。如無法以標簽加貼的形式在包裝或者容器上標注,可采用隨貨單的形式載明應當標注的產品信息。
7 產品儲運和銷售
7.1 產品貯存、運輸要求
貯存、運輸食品場所、工具整潔衛生,不受污染;貯存、運輸的溫、濕度符合要求。
7.2 回收、變質食品處置
回收食品、變質食品采用適當方式進行處理,留存登記、處理記錄。
7.3 銷售臺賬
有銷售臺賬或留存票據,產品的銷售去向明確。
8 產品檢驗
8.1 新投產或變化后生產食品檢驗
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8.2 年度檢驗
每年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生產行為,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規范(試行)
食品小作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規定的條件組織生產,符合以下要求:
1 生產加工場所
1.1 場所環境
1.1.1 生產加工場所與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不受污染源污染。
1.1.2 生產加工區域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1.2 生產加工區域
1.2.1 生產加工區域清潔、衛生,光線、通風良好,無積水、裸露廢棄物或者其他與生產無關雜物,無鼠類、昆蟲等侵入,無飼養畜禽等。
1.2.2 生產工藝布局合理,合理劃分作業區,生熟分開,無交叉污染。
1.3 場所內部結構材料
1.3.1 地面采用水泥、瓷磚等硬質材料鋪設,平整、無裂縫、清潔衛生。
1.3.2 墻面采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或者使用無毒、無味、防霉、不易脫落的涂料粉刷,墻面光滑、無污垢,潮濕場所墻面有效防潮。
1.3.3 屋頂采用無毒、無異味材料建造,表面清潔,無脫落、不漏雨。
1.3.4門窗閉合嚴密、開閉正常,清潔衛生。
2 設備設施
2.1 生產加工設備
具有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
2.2 生產加工設施
根據需要配置滿足要求的洗手、更衣、消毒、照明、通風、排水、溫控、清洗等設施,使用正常。
2.3 設施材質
直接接觸食品物料的設備、設施、工具、容器等的材質符合安全標準。
2.4 設備設施區分
接觸即食食品與非即食食品的設備、設施、工具、容器明顯區分,防混用、誤用。
2.5 衛生防護設施
設置必要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廢棄物存放設施。
3 原輔材料
3.1 進貨查驗
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購進的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數量、供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購貨日期,按規定保存記錄。
3.2 原輔材料貯存
3.2.1 貯存環境整潔衛生,溫、濕度符合要求,必要時配備冷藏、冷凍等設施。原輔料離地離墻存放,食品添加劑單獨存放。
3.2.2 原輔材料質量符合要求,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輔材料和回收食品單獨存放,明確標示。
3.3 生產用水
生產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
4 生產過程控制
4.1 關鍵工序和質量控制點
按照工藝和配方進行生產,對關鍵加工工序及質量控制點進行有效控制。
4.2 食品添加劑使用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如實記錄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稱等內容,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4.3 污染控制
4.3.1 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
4.3.2 不添加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不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輔材料。
4.3.3 做好生產現場的衛生清理和清洗消毒,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容器等表面清潔無污染,無發霉、生銹現象。
4.3.4 有專人負責食品添加劑、清潔劑、消毒劑的貯存、保管、領用。
5 從業人員
5.1 從業人員健康
直接從事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人員,調離食品生產崗位。
5.2 關鍵崗位從業人員
關鍵崗位從業人員了解與所生產食品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
5.3 操作人員衛生
操作人員保持個人整潔,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鞋,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飾物、不噴灑香水,不在加工場所內吸煙和吐痰。
6 產品標識
食品的包裝或者容器上標注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內容真實。如無法以標簽加貼的形式在包裝或者容器上標注,可采用隨貨單的形式載明應當標注的產品信息。
7 產品儲運和銷售
7.1 產品貯存、運輸要求
貯存、運輸食品場所、工具整潔衛生,不受污染;貯存、運輸的溫、濕度符合要求。
7.2 回收、變質食品處置
回收食品、變質食品采用適當方式進行處理,留存登記、處理記錄。
7.3 銷售臺賬
有銷售臺賬或留存票據,產品的銷售去向明確。
8 產品檢驗
8.1 新投產或變化后生產食品檢驗
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8.2 年度檢驗
每年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至少進行一次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