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文字解讀:《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系列配套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4-05-08 653
核心提示:《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我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小作坊管理辦法》)。為便于監管人員、食品小作坊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小作坊管理辦法》,現就其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我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小作坊管理辦法》)。為便于監管人員、食品小作坊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小作坊管理辦法》,現就其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小作坊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制度。食品小作坊的認定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從業人員小于等于10人,并且生產經營面積(不含倉儲設施)小于等于300平方米。  

二、食品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難以避開的,應與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并建在污染源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位置,保證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條件;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施、設備,有相應的供排水、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生產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食品小作坊禁產目錄的調整  

因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條件有限,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參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對《內蒙古自治區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進行了細化。調整后的禁產目錄涉及16大類、62小類食品。  

四、小作坊登記證的“生產經營項目”如何填寫  

為了切實解決混業經營的現實需求,實行登記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統一使用《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做為登記憑證。對于混業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項目”欄目填寫所從事的所有業態,例如:“生產經營項目: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  

五、新舊小作坊登記證的銜接問題  

2024年5月1日前發放的小作坊登記證,在證面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2024年5月1日以后申請小作坊登記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內市監食通規〔2024〕2號)發放《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內蒙古自治區小餐飲店登記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我區小餐飲店登記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小餐飲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例》明確規定小餐飲店實行登記管理,為便于監管人員、餐飲服務提供者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現就《辦法》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小餐飲店是我國長期形成的食品經營形式,在方便群眾生活和增加就業渠道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小餐飲店經營入行門檻低,點多、面廣,臟亂差、無證經營等現象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隨處可見。給監管也帶來很大的難度。為加強小餐飲店經營活動的管理,有效規范小餐飲店經營行為,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對小餐飲經營準入基本條件進行規范顯得非常必要。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小餐飲店實行登記制度。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小餐飲店的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明確小餐飲店是指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簡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固定的、臨時的經營場所不在小餐飲店登記范圍內;大于5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單位不得辦理小餐飲店登記證;鼓勵小餐飲店經營者不斷提升經營條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只有經營條件無法達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的,才可依法辦理小餐飲店登記證。  

三、小餐飲店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小餐飲店經營者應當向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小餐飲店登記證申請表(附表1);  

(五)布局流程、設施設備情況說明;  

(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小餐飲店的經營項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  

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具體注明)。                          

小餐飲店無相應專間,不得制作經營下列食品:生食海鮮等生食類食品;豆腐、豆腐皮等非發酵豆制品;動物性冷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  

五、《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管理有哪些要求?  

(一)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一個工作日內頒發《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應當載明登記編號、小餐飲店名稱(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地址、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  

(三)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示小餐飲店的登記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四)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對確需變更的,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五)小餐飲店登記的名稱、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變更申請,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場予以變更。  

(六)其他項目的變更申請,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進行現場核查。  

(七)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原登記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八)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十五個工作日前到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延續手續。  

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延續申請后,對承諾小餐飲店登記事項無變化的經營者,可當場辦理延續換證,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延續換證后一個月內完成現場檢查,核實其承諾是否與經營現狀相符。與事實不符的,小餐飲店需要重新提出延續申請。  

對登記事項有變化的,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續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變化的登記事項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換證,原登記證號不變。  

   

《內蒙古自治區小食雜店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我區小食雜店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小食雜店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例》明確規定小食雜店實行登記管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為便于監管人員、小食雜店經營者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現就《辦法》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小食雜店實行登記制度,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雜店實行備案制度。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的登記管理工作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雜店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明確小食雜店是指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各盟市可根據地區實際確定經營面積)、從業人員較少,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零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二、小食雜店現場制售包括的方式  

小食雜店的現場制售是指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行為。  

三、小食雜店登記申請與受理要求  

小食雜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設定的基本條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主體作為申請人,經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取得《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小食雜店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小食雜店登記,應當向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食雜店經營登記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食品安全承諾書;  

(五)食品銷售使用的主要設備設施及經營場所平面圖。  

五、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雜店備案要求  

(一)備案人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經營主體資格,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條件。  

(二)擬開展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雜店經營活動的,在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時,可以一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并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雜店備案申請表》。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備案人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雜店備案期限與營業執照期限一致。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我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例》明確規定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為便于監管人員、食品攤販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現就《辦法》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明確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在政府指定區域、規定時間段內,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零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進一步明確在政府指定區域、規定時間段內設攤搭棚,以烹飪方式現場制售直接入口食品,不提供或僅提供簡易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參照小餐飲管理,發放食品攤販備案卡。  

二、食品攤販備案基本要求  

(一)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地一備案”原則,即食品攤販在同一個指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攤販備案卡,在其他指定區域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另行備案。  

(二)食品攤販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  

(三)食品攤販依法不得銷售特殊食品。  

三、食品攤販備案程序  

食品攤販備案由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食品攤位采集攤販的身份證件、健康證件、食品及食品原料來源等監管信息,采集《食品攤販詳細信息情況表》,并對符合采集條件的食品攤販發放備案卡。備案人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食品攤販備案卡的延續與補辦  

(一)食品攤販需要延續取得備案的在備案卡有效期屆滿前十個工作日前,向原備案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現場備案信息確認并進行備案,備案卡編號不變。  

(二)備案卡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備案部門申請補辦,填寫《備案卡申請書》,備案部門補發備案卡,備案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相關鏈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系列配套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市監食通規〔2024〕2號)


 
地區: 內蒙古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