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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格執行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規定的通知

   2012-10-30 436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衛生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安辦:  2012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衛生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安辦:
 
  2012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公告(2012年第10號,以下簡稱《公告》),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現就貫徹執行《公告》規定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規定。各地要將執行“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規定作為重要工作,納入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和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實行制度化和常規化監管,嚴防餐飲環節發生亞硝酸鹽食物中毒事故。
 
  二、嚴厲查處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違法違規行為。對餐飲服務單位采購或貯存的亞硝酸鹽,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取證、查封、扣押;對餐飲服務單位違法違規使用亞硝酸鹽的食品,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餐飲服務環節禁用亞硝酸鹽監管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2012〕90號)第四條的規定,在做好證據保全的基礎上,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就地銷毀;對餐飲服務單位違法違規使用亞硝酸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三、認真做好嚴重食物中毒事故的鑒定工作。對餐飲單位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已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時,應提供涉嫌食品犯罪檢驗及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鑒定結論或報告。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專家認定時,各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或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鑒定,有力支持公安機關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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