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市衛生局。
(三)將市衛生局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及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并監督實施國家和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擬訂相關的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負責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核發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五)監督實施國家和省藥品、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參與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六)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制劑標準、中藥飲片炮制規范。
(七)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參與實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工作;核發一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
(八)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和中藥材專業市場;依法監督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抽樣檢驗,發布相關的安全信息。
(九)組織查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化妝品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監督實施執業藥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相對人資格培訓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部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后勤服務、維護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項;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法制建設工作;負責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黨務群團、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監督實施執業藥師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教育培訓,依法對監督管理相對人進行資格培訓和管理。
(三)規劃財務科。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和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食品藥品抽樣檢驗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科。承擔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組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抽樣檢驗、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參與或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指導協調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保健食品和化妝品抽樣檢驗,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
(六)藥品安全監管科。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藥品、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醫療機構制劑標準和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承擔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七)藥品市場監管科。監督實施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流通環節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承擔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互聯網藥品信息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藥品廣告;承擔中藥材專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八)醫療器械監管科。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醫療器械質量;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抽樣檢驗、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和再評價工作;監督醫療器械廣告。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五、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市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環節的監督管理。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范和條件以及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條件的建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派出機構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設奎文、濰城、寒亭、坊子四區分局,均為正科級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各行政區域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奎文、濰城、寒亭分局機關行政編制各10名,坊子分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各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市衛生局。
(三)將市衛生局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及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并監督實施國家和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擬訂相關的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負責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核發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五)監督實施國家和省藥品、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參與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六)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制劑標準、中藥飲片炮制規范。
(七)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參與實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工作;核發一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
(八)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和中藥材專業市場;依法監督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抽樣檢驗,發布相關的安全信息。
(九)組織查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化妝品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監督實施執業藥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相對人資格培訓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部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后勤服務、維護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項;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法制建設工作;負責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黨務群團、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監督實施執業藥師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教育培訓,依法對監督管理相對人進行資格培訓和管理。
(三)規劃財務科。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和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食品藥品抽樣檢驗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科。承擔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組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抽樣檢驗、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參與或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指導協調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保健食品和化妝品抽樣檢驗,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
(六)藥品安全監管科。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藥品、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醫療機構制劑標準和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承擔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七)藥品市場監管科。監督實施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流通環節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承擔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互聯網藥品信息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藥品廣告;承擔中藥材專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八)醫療器械監管科。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醫療器械質量;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抽樣檢驗、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和再評價工作;監督醫療器械廣告。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五、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市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環節的監督管理。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范和條件以及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條件的建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派出機構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設奎文、濰城、寒亭、坊子四區分局,均為正科級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各行政區域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奎文、濰城、寒亭分局機關行政編制各10名,坊子分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各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