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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甘質監食[2011]75號)

   2011-04-16 627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動,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動,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銷售的小作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并取得加工食品許可證。未取得加工食品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銷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場、超市、零售商店、售貨攤點及有形市場之外,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加工制作、分裝、預包裝食品(不含現做現賣)的小作坊。
 
  第四條 允許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錄由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
 
  第五條 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全省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許可工作;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級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工作的實施;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證后監管。
 
  第六條 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將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項委托縣級局實施??h級局依照委托事項組織實施加工許可,不得再進行委托。
 
  第七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生產許可程序
 
  第八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后,依照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辦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
 
  第九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請取得加工食品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基本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鞣恢車鷳獰o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ǘ┦称吩咸幚?、加工制作、包裝、貯存等場所面積能夠滿足生產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設施和防塵、防蠅、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等衛生防護設施;
 
 ?。ㄈ┲饕a加工設備應符合品種、數量及質量安全要求,加工工藝布局應基本合理。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等工序之間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從事食品生產的人員無傳染性疾病,并具有健康證明和健康檔案;
 
  (五)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建立了崗位質量責任、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加工制作過程質量控制、質量責任追溯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糜谫A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其材料應無毒無害,不受污染,符合衛生要求;
 
 ?。ㄆ撸┦称窐撕灧弦幎?;
 
 ?。ò耍┚哂邢鄳氖称窓z驗能力。實行委托檢驗的,應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或協議。
 
  第十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請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市級局授權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鞣皇称飞a加工許可申請書;
 
 ?。ǘ┥暾埲说纳矸葑C復印件;
 
 ?。ㄈ睹Q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ㄋ模┬∽鞣粓鏊捌渲車h境平面圖和加工制作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ㄎ澹┕に嚵鞒虉D和設備布局圖;
 
 ?。┦称芳庸ぴO備、設施清單;
 
 ?。ㄆ撸┦称钒踩芾硪幷轮贫任谋荆?br> 
  (八)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加工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證條件進行評審,包括資料審核和對加工、制作現場核查?,F場核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現場核查通過后,由核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并封存試加工、制作的食品樣品,告知申請人在7日內將樣品送交具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保質期少于7天的食品,應當在保質期以內及時送交檢驗。
 
  第十四條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依據樣品所執行的標準和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依照本章規定的條件,根據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和檢驗報告,作出如下決定:
 
 ?。ㄒ唬┓弦幎l件的,準予加工許可,并在10日內頒發《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
 
 ?。ǘ┎环弦幎l件的,不予加工許可批準,并在1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小作坊加工食品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權  利。
 
  第十六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憑取得的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時送交許可機關存檔。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應當嚴格依照加工許可的品種范圍從事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七條 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延續加工制作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由許可機關按照發證條件和程序組織復評審。符合條件的,準予換證,其加工食品許可證編號不變。期滿未申請換證的,原加工食品許可證即失效,終止使用,由許可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八條 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ㄒ唬┬∽鞣幻Q發生變化的;
 
  (二)住所、加工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ㄈ┘庸鏊w址的;
 
  (四)加工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并對食品質量產生影響的;
 
  (五)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庸ぴO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ㄆ撸┓煞ㄒ幰幎ǖ膽斏暾堊兏钠渌樾巍?br> 
  屬于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原許可機關應當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于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變更事項組織核查和對加工、制作的食品抽樣檢驗。符合條件的,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兏∽鞣患庸な称吩S可申請書;
 
 ?。ǘ┬∽鞣患庸な称吩S可證書;
 
 ?。ㄈ┡c變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加工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在材料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許可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貫徹施行,并對施行情況和加工、制作的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檢驗。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在實施生產許可的基礎上,建立本轄區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質量檔案,實行動態監管。
 
  第三章 證書與標識
 
  第二十二條 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書由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業主應當妥善保管加工許可證書,并在加工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
 
  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在市級以上媒體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
 
  第二十四條 獲得加工食品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最小包裝顯著位置加印(貼)加工食品許可證編號和XS(限定區域銷售)標志,其產品限定在本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銷售。無加工食品許可證編號和XS(限售)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二十五條 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編號和(限售)標志的標注規則及式樣由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見附件。可從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網WWW.gszl.c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欄下載)。
 
  第二十六條 使用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編號和XS(限售)標志,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二十七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應當保證各項條件持續符合加工食品許可的規定和要求,對其加工、制作、銷售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八條 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和編號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使用。禁止偽造、變造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書和編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取得加工食品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加強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回加工食品許可證:
 
  (一)實行加工食品許可證管理的食品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
 
  (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該食品生產不再實行加工許可證管理的;
 
 ?。ㄈ┮虿豢煽沽е录庸ぴS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ㄋ模┍辉S可人不再加工被許可的產品的;
 
 ?。ㄎ澹┥a加工食品小作坊主動申請注銷加工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主動申請注銷加工許可證,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注銷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申請書;
 
 ?。ǘ┬∽鞣患庸な称吩S可證書。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主,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的下列加工許可情況施行監督檢查:
 
 ?。ㄒ唬┦欠駠栏褚勒赵S可的品種范圍從事食品加工、制作活動,有無超范圍加工、制作食品的行為;
 
 ?。ǘ┦欠裾_使用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及其編號,有無出租、出借或者轉讓使用加工許可證及其編號的行為;
 
  (三)是否正確印制XS(限售)標志并在限定區域銷售食品;
 
 ?。ㄋ模└黜棗l件是否持續符合加工食品許可的規定和要求;
 
 ?。ㄎ澹┯袩o發生應當變更加工許可事項的情形時未及時申請變更的行為;
 
  (六)有無無證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偽造、變造加工食品許可證書和編號的行為;
 
  (七)是否認真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義務,嚴格質量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督促、指導予以改正:
 
 ?。ㄒ唬┎荒艹掷m保持加工食品許可條件的;
 
 ?。ǘ┌l生應當變更加工許可證事項的情形而未及時申請變更的;
 
 ?。ㄈ┎荒苷_使用加工食品許可證及其編號的;
 
 ?。ㄋ模┎荒苷_印制、加貼XS(限售)標志的;
 
  (五)超出限定銷售范圍銷售食品的。
 
  第三十三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況之一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給予行政處罰。屬于應當撤銷加工食品許可證情形的,依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撤銷加工許可證:
 
 ?。ㄒ唬┏黾庸な称吩S可證規定的品種范圍加工、制作食品的;
 
 ?。ǘ┎荒艹掷m保持應當具備的加工許可條件,經整改仍達不到加工許可條件的。
 
  第三十四條 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屬于應當吊銷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情形的,吊銷加工許可證:
 
  (一)未取得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而從事食品加工、制作活動的;
 
 ?。ǘ┬∽鞣患庸な称吩S可證被依法注銷而繼續加工、制作食品的;
 
 ?。ㄈ┏鲎?、出借或者轉讓使用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及其編號,情節嚴重的;
 
 ?。ㄋ模﹤卧?、變造加工食品許可證書和編號的;
 
  (五)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
 
 ?。┌l生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ㄆ撸┦称焚|量不穩定,經省級監督檢查連續兩次、市級監督檢查連續三次不合格的;
 
 ?。ò耍┫M者對食品質量集中投訴較多,反映強烈,經核查該食品質量確有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決定并實施。決定撤銷、吊銷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上報許可機關核準,并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和監督檢查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三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在生產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等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列入高風險目錄的食品。
 
  第四十條 從事下列食品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適用本本辦法:
 
 ?。ㄒ唬┮灾醒霃N房方式加工制作食品的行為、配送餐企業、食品攤販;
 
  (二)以前店后場(廠)方式加工制作食品的行為,商鋪、門店、業戶等即時加工制作,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食品的;
 
 ?。ㄈ┰谏虉?、超市、集貿市場等有形市場內、外現場制售食品的;
 
 ?。ㄋ模┮詠砹霞庸?、兌換等方式從事初級農產品生產加工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陡拭C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品加印(貼)限定區域銷售標志暫行規定》(甘質監食〔2008〕192號)《甘肅省食品生產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甘質監食【2009】251號)同時廢止。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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