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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4〕16號)

   2014-03-21 240
核心提示: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上海市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改善行政管理,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規定和《上海市監督檢查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包括未經行政審批擅自從事依法應取得行政審批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依法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審批的批后監督檢查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開展行政審批的批后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研究、協調、推進批后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行政審批的批后監督檢查,應當根據法定審批條件,以及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行政審批的批后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規范、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權力與責任、檢查與指導、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應當堅持監管與服務的統一。正確處理履行監管職責與服務發展的關系,防止過度監管、不當監管和違法監管,既要防止監管缺位,又要防止監管錯位和越位。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體系,發揮社區監管、行業監管、技術監督、行政監督的綜合效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九條行政機關內部應當分離行政審批的辦理權和監管權,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行使。建立批后監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監管義務、監管不力的,對監管對象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應當嚴格責任追究。
 
  第十條行政機關對每項行政審批應當制定具體的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制度應當列明監督檢查對象、內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條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前,應當制訂檢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檢查目的、檢查范圍、檢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檢查重點、檢查時間、檢查分工、檢查進度等。同時,準備相關檢查文書以及必要的設備,根據既往檢查情況和行政相對人報送資料情況等,了解行政相對人近期狀況。
 
  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結束后,應當形成書面檢查報告。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應當建立檢查結論處理規范。同時,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參照先例、必要適度等基本要求,制定并公布檢查結論處理的規則和標準。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進行定期例行監督檢查,應當事先擬訂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頻次根據行政相對人情況確定。對誠信度高的行政相對人,可減少檢查頻次;對確定為重點監督對象的行政相對人,應當根據情況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十五條書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行政相對人是否按照行政審批確定的條件、范圍、程序等從事被審批事項活動的情況。
 
  行政機關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報送與監督檢查無關的材料。
 
  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其他監督檢查方式作進一步核查。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實地檢查、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等現場監督檢查,應當委派兩名以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被檢查單位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自身和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受委托專業技術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程或者約定的期限,出具檢查、檢驗、檢測結果報告。通過約定委托專業機構檢查、檢驗、檢測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所委托的專業機構簽訂協議,明確檢查、檢驗、檢測的期限,所依據的技術規范、內容、結果報告等。
 
  第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以外的其他事項需要年度檢驗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該行政審批決定時,將年檢的期限、方式和要求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實施年檢,可以在一定時間內集中辦理,也可以根據作出行政審批的時間先后分別辦理。行政機關實施年檢應當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不得以年檢替代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對檢查中所指出的問題應當及時加以糾正。行政相對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級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并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檢查,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檢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相對人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書面檢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行政相對人書面反饋檢查結果;設施、設備檢驗合格的,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發現行政相對人已經不具備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條件,尚能整改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已經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時限屆滿仍未改正的,應當作出檢查不合格的結論;發現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書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下列監督檢查材料(包括文字檔和電子檔)歸檔保存,完善監督檢查數據庫:
 
  (1)行政相對人報送的材料;
 
  (2)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簽字的監督檢查記錄,包括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筆錄等;
 
  (3)行政機關根據監督檢查記錄作出的處理結果記錄,包括事先告知書,受委托專業技術機構的檢查檢驗檢測報告,公告,送達回執,檢查工作內部流轉記錄等;
 
  (4)投訴舉報材料;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歸檔保存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應通過多部門、多環節聯手,實施綜合監管,共享監管信息,強化監管機構間的協調配合,統一監管標準、程序、原則和目標等。完善事先以及事后的監管影響評估制度,實施監管工作風險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的批后監管中,應當引入誠信管理,實施分類監管。應當以日常監管信息、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等為基礎,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誠信檔案制度,并定期依據監管對象的誠信情況、日常經營活動情況、違法情況等,將監管對象分為不同類別,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預警機制、懲戒機制等。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當開展網格化管理,實施動態監管。依照重點監管和面上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監管內容,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手段,以監管對象為單元,劃分為若干個網格,明確網格化批后監管的人員、職責和任務,實時采集和監控網格內監管對象的信息及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的批后監管中,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實施自律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建立行規行約,制訂行業標準,完善行業競爭規則;堅持以政府引導、行業推動、企業實施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機制,有效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明確負責投訴舉報工作的機構,落實專人受理對違法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投訴和舉報。投訴舉報工作的機構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登記受理并依法進行核查;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應當暢通群眾參與渠道,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進一步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輿論監督。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行政相對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對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和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法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上海市監督檢查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規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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