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
《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2月27日
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小經營店登記和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經營店(以下簡稱小經營店)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經營店(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小經營店登記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經營店登記證。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
未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和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
第六條小經營店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申請小經營店登記,應當先行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第八條申請小經營店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小經營店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巴氏殺菌乳和發酵乳等生鮮乳飲品)。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九條申請小經營店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四) 食品安全承諾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記申請的,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場登記,7個工作日內發放小經營店登記證。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登記機關職權或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十一條經營事項發生變化的,小經營店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經營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小經營店登記證。
(一)原《小經營店登記證》;
(二)增加直接接觸食品經營項目的,應提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經營場所、經營者姓名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變更后新頒發的小經營店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登記機關作出變更登記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十三條小經營店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小經營店登記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失效的應提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材料齊全的,原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向申請人發放新的小經營店登記證,并收回原證。登記證編號不變。
逾期申請的,按新申請登記辦理。
第十四條小經營店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申請人身份證與原小經營店登記機關留存的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相符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補發的小經營店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不變,發證日期為實際補發日期。
第十五條小經營店申請辦理延續或者補辦登記時,可以同時申請變更,不用重復提供相同材料。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小經營店登記注銷手續:
(一)小經營店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經營店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小經營店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七條小經營店登記證應載明小經營店名稱、經營地址、經營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登記機關、登記日期等信息。
第十八條小經營店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實施小經營店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小經營店登記證編號由JYDJ(“經營登記”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代碼、2位省轄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2位鄉鎮(街道)代碼、6位順序碼。其中省代碼、省轄市代碼和縣(市、區)代碼按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批系統確定的編碼執行,2位鄉鎮(街道)代碼由負責登記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分配。
主體業態代碼:1為食品銷售,2為餐飲服務。
第二十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小經營店登記證式樣。
第二十一條小經營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小經營店登記證、營業執照、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小經營店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小經營店登記證2個月內進行首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小經營店經營的經營業態、食品品種、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及時確定小經營店風險等級和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四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小經營店登記發放、登記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小經營店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懲戒機制,對有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經營店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縣級政府部門網站公開不良信用信息,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商場(店)和超市柜臺出租者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對入場的小經營店的經營條件和經營環境進行檢查,履行報告義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小經營店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實施小經營店登記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小經營店從事網絡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的監督管理,參照《河南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條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加工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小經營店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當事人申請變更的除外)。到期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農村小餐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2月27日
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小經營店登記和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經營店(以下簡稱小經營店)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經營店(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小經營店登記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經營店登記證。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
未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和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
第六條小經營店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申請小經營店登記,應當先行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第八條申請小經營店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小經營店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巴氏殺菌乳和發酵乳等生鮮乳飲品)。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九條申請小經營店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四) 食品安全承諾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記申請的,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場登記,7個工作日內發放小經營店登記證。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登記機關職權或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十一條經營事項發生變化的,小經營店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經營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小經營店登記證。
(一)原《小經營店登記證》;
(二)增加直接接觸食品經營項目的,應提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經營場所、經營者姓名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變更后新頒發的小經營店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登記機關作出變更登記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十三條小經營店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小經營店登記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失效的應提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材料齊全的,原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向申請人發放新的小經營店登記證,并收回原證。登記證編號不變。
逾期申請的,按新申請登記辦理。
第十四條小經營店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申請人身份證與原小經營店登記機關留存的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相符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補發的小經營店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不變,發證日期為實際補發日期。
第十五條小經營店申請辦理延續或者補辦登記時,可以同時申請變更,不用重復提供相同材料。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小經營店登記注銷手續:
(一)小經營店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經營店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小經營店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七條小經營店登記證應載明小經營店名稱、經營地址、經營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登記機關、登記日期等信息。
第十八條小經營店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實施小經營店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小經營店登記證編號由JYDJ(“經營登記”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代碼、2位省轄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2位鄉鎮(街道)代碼、6位順序碼。其中省代碼、省轄市代碼和縣(市、區)代碼按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批系統確定的編碼執行,2位鄉鎮(街道)代碼由負責登記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分配。
主體業態代碼:1為食品銷售,2為餐飲服務。
第二十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小經營店登記證式樣。
第二十一條小經營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小經營店登記證、營業執照、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小經營店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小經營店登記證2個月內進行首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小經營店經營的經營業態、食品品種、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及時確定小經營店風險等級和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四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小經營店登記發放、登記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小經營店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懲戒機制,對有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經營店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縣級政府部門網站公開不良信用信息,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商場(店)和超市柜臺出租者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對入場的小經營店的經營條件和經營環境進行檢查,履行報告義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小經營店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實施小經營店登記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小經營店從事網絡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的監督管理,參照《河南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條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加工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小經營店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當事人申請變更的除外)。到期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農村小餐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