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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蔬菜批發市場管理規范(試行)

   2010-04-23 985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批發市場管理,規范蔬菜批發經營行為,維護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批發市場管理,規范蔬菜批發經營行為,維護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管理蔬菜批發市場以及在市場內從事蔬菜批發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蔬菜批發市場是指依法設立,有若干經營者集中、獨立并專門(或在一定區域內)進行蔬菜批發交易活動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 法律、法規對蔬菜經營行為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主辦單位規范

  第五條 市場主辦單位開辦蔬菜批發市場,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市場專營公司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 市場主辦單位應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市場內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責任:

  (一)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違反經營規范和有關要求的協議退出條款;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管理;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蔬菜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四)設立市場質量管理部門,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檢測設備,對市場內蔬菜質量進行抽檢;或與有資質的蔬菜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批發市場;跟蹤了解供應商的信用狀況,必要時對蔬菜基地環境及儲運條件等情況進行實地考察;

  (五)實行索證索票制度,查驗認定(認證)基地蔬菜產品進入市場的運輸車輛、產品標簽,收驗蔬菜證明標簽或標識,并對產地、品種、數量進行登記備案;

  (六)有專門的投訴受理機構,負責受理解決投訴糾紛;

  (七)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立舉報箱及公示欄,公布蔬菜質量抽檢結果、市場主體和商品退出情況以及違法經營者名單等信息,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八)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做好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嚴格落實市場主辦單位第一責任人職責;

  (九)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倡導誠信經營;

  (十)分行劃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十一)統一經營者服裝;確定統一位置懸掛證、照、牌;統一為經營者制發胸卡、物價牌、銷售“信譽卡”;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

  (十二)配備經統一培訓的市場管理員及衛生保潔人員,設有足夠數量的密閉垃圾容器,并保障市場環境衛生良好。市場管理員應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十三)綠化美化市場環境。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設有交通指示路標及專職的交通疏導員,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秩序良好。

  第七條 批發市場應當與符合要求的蔬菜基地簽訂“場地掛鉤”協議,零售市場應與批發市場簽訂“批零掛鉤” 協議。

  第八條 從事蔬菜批發業務的市場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單獨的蔬菜批發區;

  (二)批發區應為廳棚結構,禁止露天經營;

  (三)實行“基地及專業批發商區域”、“一次性銷售區域”分區經營,對“基地及專業批發商區域”的蔬菜產品進行定期抽檢;“一次性銷售”區域的蔬菜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

  (四)具備條件的,可實行電子結算。

  第三章 經營者規范

  第九條 市場內的蔬菜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市場內的蔬菜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入市場的蔬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的安全標準;

  (二)蔬菜應采用貨車規范運輸;

  (三)包裝要符合進京包裝標準。箱裝蔬菜要在包裝上印制產品名稱、商標、認定(認證)基地名稱和編碼或安全標識等;其它簡易包裝的產品應持有基地的證明標簽或安全標識;

  (四)應向零售商出具北京市市場銷售專用憑證,詳細填寫售貨單位、售貨日期、商品名稱、產品產地等內容;向消費者銷售蔬菜產品,應出具信譽卡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商品名稱、聯系電話等。

  (五)佩戴統一胸牌,對其所售商品實行明碼標價,并不得在攤位外經營。

  第四章 監督管理規范

  第十一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對蔬菜批發市場主辦單位及場內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市場進行日常巡查,督促主辦單位履行責任;

  (二)引導市場建立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蔬菜市場監測計劃,并進行質量監測;

  (三)依法查處缺斤短兩、摻雜使假、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不合格蔬菜實施或督促市場主辦單位落實追回制度,實行市場退出,及時函告產地政府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辦單位及場內經營者實行信用監管:

  (一)將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二)根據企業的規模、資質、經營狀況及信用記錄情況,向社會公布蔬菜經營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保護商品注冊商標和產地證明商標。鼓勵市場主辦單位及場內經營者申請集體商標或服務商標。

  第十四條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依法對蔬菜批發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北京市場協會、北京個體私營經濟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對蔬菜市場主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進行自律教育,訂立《蔬菜市場經營者自律規則》,倡導誠信規范經營,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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