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平山縣糧食應急預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應當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降低費用。縣級儲備糧的動用權歸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本縣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平山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損毀縣級儲備糧。
縣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對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向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縣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制定,并報送縣財政、縣農發行等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以及對糧食市場形勢的分析提出建議,與縣發展改革部門、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協商一致后共同下達。
第十三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
第十四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及各批次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抄送縣發展改革部門、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一庫區完好倉庫容量一般在3000噸以上;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縣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縣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承儲企業條件和有關法律及規定,研究確定,并報送縣財政、縣農發行、縣發展改革部門。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縣級儲備糧的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人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承儲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承儲企業做好縣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核實情況,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對縣級儲備糧管理不善的,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下達儲備糧庫點調整計劃,將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交給其他承儲企業儲存。
第二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包干,貸款利息按銀行現行規定實行據實補貼,經縣財政部門核定后,通過縣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縣級儲備糧貸款必須與入庫成本保持一致,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購貸銷還,全程監管。
承儲企業應當在縣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二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確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及時通報縣發展改革部門、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九條 進行縣級儲備糧輪換,應當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標準。根據糧食理化品質檢測結果,對不宜儲存的糧食,以及適宜儲存但糧食理化品質控制指標已經接近不宜儲存標準并達到儲存年限的糧食,應當及時輪換;對適宜儲存并未達到儲存年限,但利用市場時機輪換可以獲取差價收入的糧食,允許進行輪換。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收獲的,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中等以上質量標準。
第三十條 縣級儲備糧在輪換前應當經過檢測。縣儲備糧的品質檢測,應當執行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糧油儲存判定規則>的通知》(國糧發[2000]143號)的有關規定,并以具有相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三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年限按糧食收獲年份計算。具體儲存年限為:小麥3至5年,玉米2至3年。
第三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可以按照先購后銷、邊銷邊購和先銷后購的方式輪換。各批次的具體輪換方式,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并通報縣農發行。
第三十三條 因縣級儲備糧輪換形成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可按輪換批次滾動計算,不超過四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必須報縣糧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原則上不作庫存成本調整。因特殊原因需調整輪入糧食庫存成本的,必須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農發行研究確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由縣財政部門根據縣級儲備糧輪換計劃核定后,通過縣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參照中央儲備糧輪換費用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價差收入應當及時上繳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在縣農發行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以盈補虧。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縣財政部門解決。在規定的空庫時間內,縣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照常撥付;縣儲備糧超過規定的空庫時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時間)不能入庫的,對空庫部分停止撥付貸款利息和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五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七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縣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適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一)對全縣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二)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縣儲備糧的;(三)退耕還林、水庫移民急需糧食的;(四)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縣農發行。在緊急情況下,縣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應當包括糧食的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 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損失(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縣財政部門負責彌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縣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糧食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二)向有關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的有關資料、憑證;(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五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縣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承儲企業及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涉或者阻撓。
第四十八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縣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
第四十九條 縣農發行應當按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平山縣糧食應急預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應當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降低費用。縣級儲備糧的動用權歸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本縣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平山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損毀縣級儲備糧。
縣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對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向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縣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制定,并報送縣財政、縣農發行等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以及對糧食市場形勢的分析提出建議,與縣發展改革部門、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協商一致后共同下達。
第十三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
第十四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及各批次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抄送縣發展改革部門、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一庫區完好倉庫容量一般在3000噸以上;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縣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縣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承儲企業條件和有關法律及規定,研究確定,并報送縣財政、縣農發行、縣發展改革部門。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縣級儲備糧的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人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承儲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承儲企業做好縣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核實情況,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對縣級儲備糧管理不善的,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下達儲備糧庫點調整計劃,將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交給其他承儲企業儲存。
第二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包干,貸款利息按銀行現行規定實行據實補貼,經縣財政部門核定后,通過縣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縣級儲備糧貸款必須與入庫成本保持一致,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購貸銷還,全程監管。
承儲企業應當在縣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二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確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及時通報縣發展改革部門、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九條 進行縣級儲備糧輪換,應當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標準。根據糧食理化品質檢測結果,對不宜儲存的糧食,以及適宜儲存但糧食理化品質控制指標已經接近不宜儲存標準并達到儲存年限的糧食,應當及時輪換;對適宜儲存并未達到儲存年限,但利用市場時機輪換可以獲取差價收入的糧食,允許進行輪換。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收獲的,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中等以上質量標準。
第三十條 縣級儲備糧在輪換前應當經過檢測。縣儲備糧的品質檢測,應當執行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糧油儲存判定規則>的通知》(國糧發[2000]143號)的有關規定,并以具有相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三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年限按糧食收獲年份計算。具體儲存年限為:小麥3至5年,玉米2至3年。
第三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可以按照先購后銷、邊銷邊購和先銷后購的方式輪換。各批次的具體輪換方式,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并通報縣農發行。
第三十三條 因縣級儲備糧輪換形成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可按輪換批次滾動計算,不超過四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必須報縣糧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原則上不作庫存成本調整。因特殊原因需調整輪入糧食庫存成本的,必須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農發行研究確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由縣財政部門根據縣級儲備糧輪換計劃核定后,通過縣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參照中央儲備糧輪換費用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價差收入應當及時上繳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在縣農發行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以盈補虧。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縣財政部門解決。在規定的空庫時間內,縣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照常撥付;縣儲備糧超過規定的空庫時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時間)不能入庫的,對空庫部分停止撥付貸款利息和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五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七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縣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適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一)對全縣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二)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縣儲備糧的;(三)退耕還林、水庫移民急需糧食的;(四)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縣農發行。在緊急情況下,縣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應當包括糧食的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 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損失(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縣財政部門負責彌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縣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糧食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二)向有關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的有關資料、憑證;(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五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縣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承儲企業及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涉或者阻撓。
第四十八條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縣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
第四十九條 縣農發行應當按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