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口岸進境水果檢驗檢疫查驗場地及存放冷庫(以下簡稱為"查驗場庫")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68號局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涉及的查驗場庫是指向上海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符合進境水果檢驗檢疫要求,與相關企業協定(議)設立的從事進境水果現場檢驗檢疫查驗、采樣、檢疫處理及水果存放等工作的場地及冷庫。查驗場庫的設置應當以"確保檢驗檢疫的有效把關,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和工作效能"為首要原則,總體分布和物流路線需合理,并著眼當前,兼顧未來,方便進出。
第三條 各機構應當在考核合格的進境水果查驗場庫開展進境水果檢驗檢疫業務工作,不得在非查驗場庫實施進境水果檢驗檢疫工作。
第四條 查驗場庫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㈠經營資質及功能。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中應當列明可經營水果存放業務。
㈡場地、設施條件。
⒈查驗場庫應符合物流方向,進出道路狀況良好,交通順暢。
⒉查驗場庫布局合理,集裝箱堆放區、現場查驗區、辦公區、集裝箱裝卸設備及工具停放區、水果存放冷庫等區域劃分明顯,其中集裝箱堆放區域應劃分為待檢區、查驗區、放行區、扣箱區等區域。具有滿足進境水果檢驗檢疫業務需要,以及能夠存放進境集裝箱和裝卸貨物的平整水泥場地,集裝箱堆放區域場地面積必須滿足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一般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⒊具有能滿足檢驗檢疫查驗需要的專用平臺,平臺數量至少應滿足3部以上的集裝箱卡車同時停靠;查驗平臺可進行鏟車掏箱作業。
⒋具備能滿足水果檢驗檢疫工作用的集裝箱起落及水果掏箱裝卸設備,如集吊、鏟車、掏箱工具、衡器設備設施等。
⒌具有滿足水果檢驗檢疫業務需要的水果剖檢室、鏡檢室、樣品存放室。樣品應在低溫冷藏環境中保存。
⒍配有能適應檢驗檢疫工作需要的辦公用房、通訊設備并提供交通便利。
⒎具有網絡專用線路,能與檢驗檢疫機構聯網,并在場庫區域安裝視頻監控。
⒏具有足夠的滿足進境水果檢驗檢疫業務需要的監管冷庫,并具備可進行水果冷處理的專用水果檢疫冷處理庫(或者冷藏集裝箱),該冷處理庫應配備可測量并實時記錄水果果實中心溫度的果溫探針及溫度記錄輸出設備,果實中心溫度最低應達到-2℃。
⒐具有滿足水果熏蒸需要的專用智能熏蒸庫,并具有顯著標識。該庫房與裝卸區、辦公生活區應保持一定距離,確保熏蒸作業操作安全。
⒑具備對攜帶有害生物的水果進行焚燒銷毀的小型焚燒爐,滿足日常檢驗檢疫中發現攜帶有害生物需進行銷毀處理的進境水果檢疫處理需要。
⒒配備對水果破果、爛果進行集中收集的密閉垃圾桶,并具有臨時集中堆放的密閉房,可供專職防疫人員對破果爛果進行殺蟲等預防性防疫處理。
⒓具有遠離生活、辦公區域的檢疫處理藥械存放倉庫,并能確保倉庫安全。
⒔具有供拆卸、取樣和銷毀木質包裝等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的專用工具和設施。配備足夠大小的專用、密閉的封存倉庫。
⒕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消防設備。
⒖水果查驗場地及存放冷庫衛生條件良好,保持環境整潔并有控制措施。
⒗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水果查驗場地及存放冷庫周圍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
㈢人員配備要求。
⒈查驗場庫應當配備1名熟悉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水果檢驗檢疫要求的業務主管,負責有關水果檢驗檢疫查驗場庫工作的協調和管理。
⒉查驗場庫應當配備3名以上與水果檢驗檢疫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協檢員,具體負責水果檢驗檢疫業務實施的輔助服務工作。協檢員應在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記備案,并經相關業務及技能培訓合格,并且應當相對固定,不得擅自調整協檢員;確需調整的,應當報經屬地檢驗檢疫機構批準。
⒊查驗場庫應當配備6名以上具有水果裝卸并輔助查驗經驗的工人,具體負責水果掏箱、搬運、協助抽采樣、整理等工作。
㈣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⒈建立水果查驗場庫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規程、安全保障措施、崗位責任制、人員管理等。
⒉建立水果查驗、存放等環節的防疫制度。
⒊建立水果溯源管理和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
⒋建立重大疫情報告及應急處置制度。
⒌建立破果爛果和不合格木包裝處理制度。
⒍建立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的制度。
⒎其他與水果現場檢驗檢疫業務相關的制度。
以上各項制度均需有效落實,并且各種管理和操作記錄齊全、真實。
㈤安全、文明條件。
⒈各種裝、拆、卸、吊等操作安全、文明,不存在違規甚至野蠻裝卸情況,且無重大責任事故。
⒉認真配合檢驗檢疫工作,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無違法行為。
⒊嚴格收費制度,嚴禁借檢驗檢疫名義多收費、亂收費。
㈥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上海檢驗檢疫局根據查驗場庫水果檢驗檢疫業務量情況,對其軟、硬件條件進行具體量化,查驗場庫應當予以滿足。確定的量化條件不得改變,相關設施、場地不得擅自挪做他用。
第六條 查驗場庫應配合我局日常查驗及其它檢驗檢疫工作,并保證供檢驗檢疫用的場地、設備工具、輔助服務等處于良好狀態。
第七條 從事進境水果檢驗檢疫查驗及存放冷庫的企業,應提前向屬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⒈《進境水果查驗場地及冷庫申請表》
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⒊查驗場地及冷庫平面圖。要求標注集裝箱堆放區、現場查驗區、辦公區(剖檢室、鏡檢室、樣品室、辦公室)、集裝箱裝卸設備及工具停放區、水果存放冷庫(特別注明冷處理專用庫)、智能熏蒸庫、焚燒爐、破果爛果收集房、木包裝臨時堆放區等重要信息;
⒋熏蒸庫、冷處理庫、焚燒爐等設施情況及相關材料;
⒌協檢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⒍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包括水果查驗場庫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規程、安全保障措施、崗位責任制、人員管理等)水果查驗存放等環節的防疫制度、水果溯源管理和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重大疫情報告及應急處置制度、破果爛果和不合格木包裝處理制度、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制度、其他與水果現場檢驗檢疫業務相關的制度等。
第八條 屬地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在5個工作日完成書面審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請;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內逾期不能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九條 申請材料審核合格后,受理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交動監處。動監處組織人員對提出申請的水果查驗場庫進行現場考核,考核合格,頒發《進境水果查驗場庫備案登記證書》;經現場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內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以備案登記,并及時書面告知企業考核結果及不合格原因。
第十條 對獲得進境水果檢驗檢疫查驗及存放冷庫備案登記資格的企業實施年度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查驗場庫條件如發生重大變化的,查驗場庫應及時報告上海檢驗檢疫局。
第十二條 上海檢驗檢疫局對查驗場庫實行年度審核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年審和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㈠查驗場庫人員、場地條件和相關設備、設施符合性;
㈡管理制度和措施運行的有效性;
㈢現場操作的規范、安全和文明生產情況;
㈣現場查驗工作的配合程度以及貿易關系人的評價情況;
㈤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 上海檢驗檢疫局在對查驗場庫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對該查驗場庫作出限期整改的決定:
㈠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查驗場庫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檢驗檢疫工作要求的;
㈡違規操作,存在安全及質量隱患或發生安全及質量事故的;
㈢年審不合格的;
㈣借檢驗檢疫名義亂收費的。
㈤整改期間,可以暫停該查驗場庫的部分或全部檢驗檢疫輔助服務業務。
第十四條 上海檢驗檢疫局可以根據進境水果檢驗檢疫業務工作需要合理增減查驗場庫。增設查驗場庫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設置原則,同時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的所有條件,并進行申請和考核;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出取消該查驗場庫的決定:
㈠由于上海港口建設的發展,布局發生變化,導致與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嚴重不符的;
㈡存在第十四條情況,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檢驗檢疫工作要求的;
㈢違規操作,發生重大的安全和質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