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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湘質監發〔2013〕73號)

   2014-01-23 552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有關處室,相關直屬事業單位: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各市州、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有關處室,相關直屬事業單位: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
 
  3.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許可受理決定書
 
  4.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許可補正告知書
 
  5.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6.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
 
  7.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準予生產許可決定書
 
  8.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式樣)
 
  9.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不予生產許可決定書
 
  10.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辦法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4月15日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制售分離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是指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在固定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并與銷售場所相分離的食品小作坊。
 
  第四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質監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對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實施生產許可制度。生產許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七條 省級質監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市、州質監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允許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負責轄區內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生產許可工作。
 
  縣級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生產許可工作。
 
  上級質監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質監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下級質監部門應當向上級質監部門報告監督管理實施情況。
 
  第二章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
 
  第八條 設立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一)加工場所與生活區應當有效隔離;
 
 ?。ǘ┯斜匾南?、更衣、盥洗、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垃圾存放等衛生設施;
 
  (三)加工場所生食區和熟食區應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四)食品從業人員知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ㄎ澹┓煞ㄒ幰幷乱幎ǖ钠渌麠l件。
 
  第九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在同一生產加工場所只能申領一張生產許可證。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申辦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填報《湖南省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1),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資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ǘ┥暾埲说纳矸葑C明文件;
 
 ?。ㄈ┥a場所有權使用證明材料;
 
 ?。ㄋ模┥a工藝流程圖;
 
 ?。ㄎ澹﹫绦械氖称钒踩珮藴?;
 
 ?。┦称钒踩芾碇贫惹鍐渭拔谋荆◤臉I人員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原輔料進貨查驗制度、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
 
 ?。ㄆ撸┥暾埲耸称焚|量安全承諾書(見附件2);
 
 ?。ò耍┦着称窓z驗合格證明材料(按照食品品種提交);
 
 ?。ň牛┫嚓P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對符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
 
  需補正材料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補正告知書》(見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5),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受理后,應組織核查組對申請人現場進行核查?,F場核查工作由核查組負責,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組人員由食品生產監管人員或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2名。
 
  第十三條 核查組應當按照規定,依照《湖南省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6),對食品小作坊進行現場核查,并做好核查記錄,填寫核查結論。
 
  第十四條 經審核,條件符合要求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書》(見附件7),并于作出生產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核發《湖南省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見附件8);不符合要求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書》(見附件9),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小作坊申領許可證情況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準予換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延續換證小作坊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加工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注銷按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
 
  第十八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從事生產加工活動應當遵守《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在所在地市、州質監部門公布的食品目錄范圍內,并禁止生產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限制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不得從事分裝業務,不得接受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委托加工食品,不得在許可場所以外的地方有生產加工行為。
 
  第二十一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如實記錄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產品合格證明、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記錄和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臺賬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加工銷售信息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臺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質量安全公開承諾制度,在生產加工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承諾對食品安全負責,不使用非食用物質,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二十四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并執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知悉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潛在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加工銷售,并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危害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如實記錄召回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并主動報告當地質監部門。
 
  第二十五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從業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一次健康體檢,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新進人員應當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從事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穿戴清潔工作衣、帽,必要時佩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第二十六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預包裝食品,標簽內容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等規定,并如實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生產者名稱、聯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
 
  第二十七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生產工藝改變后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鼓勵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建立完善檢驗能力,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十八條 季節性或臨時性生產加工的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在歇業或重新開業時,應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令79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向許可機關報告。原許可機關應對重新開業的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生產。
 
  第四章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質監部門在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計劃時,應當將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納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并報上一級質監部門備案。年度計劃可以根據上級有關工作要求、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狀況以及監管工作實際需要等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市、縣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的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實施現場檢查。重點檢查小作坊衛生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臺賬記錄、食品質量安全承諾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不合格食品處理等主體責任制度落實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下達《現場檢查責令改正通知書》,必要時進行抽樣檢驗。
 
  對食品安全信譽程度低、風險程度高的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質監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制售分離小作坊的特點,對帶有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或專項整治工作。
 
  開展專項檢查或專項整治工作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質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質監部門應當將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納入監督抽查計劃,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年度抽查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質監部門應當督促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開展質量安全自查、提交書面自查報告,督促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對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后處理,市、縣級質監部門應當依照《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規范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編號:HNPR—2012—30002)》(湘質監發〔2012〕90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縣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和《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質監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內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食品質量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生產許可證發放、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進行公開。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質監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舉報電話、網址、電子郵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并對接到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許可機關應當加強對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的生產許可證書的管理。
 
 ?。ㄒ唬┲剖鄯蛛x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制定。
 
 ?。ǘ┲剖鄯蛛x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按照《湖南省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辦法》(見附件10)編排。
 
 ?。ㄈ┥a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上繳生產許可證,原許可機關應當做好登記,并予以公告。
 
 ?。ㄋ模┲剖鄯蛛x食品小作坊遺失或者損毀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公開聲明作廢,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書面說明,申請補證。
 
 ?。ㄎ澹┲剖鄯蛛x食品小作坊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禁止偽造、變造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六)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制度。
 
 ?。ㄆ撸┲剖鄯蛛x食品小作坊名稱、生產地址、生產食品品種等不得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質監部門不履行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生產許可有關規定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質監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生產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二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質監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
 
  第四十三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產許可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林業的初級產品(即食用農產品、食用林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市、州質監部門應當在公布本轄區允許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后十日內報省級質監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按照《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地區: 湖南
標簽: 食品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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