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農委、縣(市、區、特區)農業(農牧、農水、農村工作)局:
發展除水稻、玉米、油菜、小麥、馬鈴薯、辣椒等主要農作物之外的其他非主要農作物生產,是調整農業結構、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內容,是農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我省加大農業結構調整力度,蔬菜、茶葉、水果、中藥材、高梁等產業(產品)發展迅猛,重要性越顯突出。與此同時,相關領域因種子(種苗)質量、適應性等原因造成的生產事故、糾紛有所上升,對農民利益、產業健康發展構成了危害。為努力營造良好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生產、經營、使用環境,現就加強我省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將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納入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賦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工作職能,這既是賦予職權,也是明確責任,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農作物種子管理職責。
《種子法》將農作物區分為主要農作物和非主要農作物,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規范和管理制度。《種子法》規定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為主要農作物,農業部規定油菜、馬鈴薯為主要農作物,貴州省規定辣椒為主要農作物。《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農業部令第51號)明確:“農作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煙草、中藥材、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膠等熱帶作物。” 根據法律規定,在我省除上述八類主要農作物以外的其它農作物均為非主要農作物,農業部門應當履行其種子(種苗)的管理職責。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在牢牢抓好主要農作物種子管理、確保糧食生產安全的同時,切實加大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管理力度。要以維護農民利益、保障產業健康發展為出發點,以規范種子市場秩序、提高種子質量水平為主線,加強監管、指導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法律規定,規范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選育、推廣、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
二、嚴格落實種子經營許可制度
非主要農作物是農作物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種子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 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經營應當依法先取得經營許可證。對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經營行為,必須依法予以查處。
根據《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應當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號)規定的標準和條件辦理。接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企業委托代銷的,可不辦理經營許可證。
三、加強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的試驗工作
根據《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八條“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前,應當由培育者或者引種者進行試驗,試驗成功后方可推廣”的規定,經營者銷售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必須在銷售縣(市、區、特區)先進行試驗,試驗成功后方可推廣銷售。
試驗可以由種子(種苗)選育者或經營者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當地種子管理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自行組織的試驗,應當在當地種子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試驗成功的總結材料,應當報送當地種子管理機構備案存檔。
四、加強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的備案工作
《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非主要農作物種子銷售前,應當將種子的來源、質量指標、特征特性、適宜種植區域及植物檢疫等材料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銷售者在銷售前,應當持以上材料和試驗成功的報告,到經營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案。
五、加強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質量監管工作
按照《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規定,逐步開展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質量抽查工作。非主要農作物發展集中區域和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積極開展特定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質量抽查。
六、加強對農產品訂單生產種子(種苗)的監管工作
對于農產品訂單生產,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檢查企業的資質、企業是否與農戶簽訂了產品收購合同、企業提供的種子(種苗)質量是否達到相關標準等內容,加強監管,防患風險。
七、加強監管工作,打擊違法行為
各級尤其是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的監管工作,依法規范種子選育、推廣、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確保監管工作不留死角。對本地主導產業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可以對生產者、批量經營者實行抽樣留樣措施。
加大執法力度,深入排查本地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生產、經營、使用中,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此種種子(種苗)冒充彼種種子(種苗)、質量低劣等制售假劣行為,是否存在未取得經營許可、未經試驗和備案、未向購種者出具有效憑證以及不依法建立種子經營檔案等違法經營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依法打擊。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