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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30號)

   2014-06-05 973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4〕1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4〕12號)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行政權力運行信息公開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推行地方政府及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信息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省直有關部門通過湖北機構編制網、財政與政務編制公開網等網站,公開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對省政府各部門行政權力清單進行審核調整后,及時在相關政府網站公開現行省級行政權力和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相關信息及運行流程。加快推進“湖北省行政權力陽光運行系統”建設,盡早實現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力度,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假冒專利案件和作出處理決定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主動公開處罰(處理)決定書文號、被處罰人姓名或名稱、主要違法事實、處罰種類、依據等。公開案件的相關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繼續推進財政資金信息公開

  省直有關部門要繼續做好財政預算決算公開工作,及時公開2014年省級財政預算和2013年省級財政決算。繼續做好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信息公開工作,公開支持范圍、申報方式、分配過程和結果效益等。繼續做好省直部門預算公開工作,統一、規范地公開2014年省直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和2013年省直部門決算。2014年,市(州)、縣(市)政府要全部公開財政預算決算和本級部門預算決算,開展“三公”經費預算公開工作的市(州)、縣(市)要達到同級政府數量的50%以上。省審計部門要深化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以及審計整改情況的信息公開,通過省人大公報、《湖北日報》、省政府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相關審計情況和整改結果。

  三、加強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

  當前要著力抓好征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信息公開。

  (一)進一步加大征地和土地出讓信息公開力度。各地、省直有關部門要主動公開我省新征地補償標準并做好相關政策解讀,建立征地信息查詢制度,方便公眾查詢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定期發布建設用地批準清單,除涉密件外,每月10日前將上月建設用地審批情況(項目名稱、批準文號、批準面積等)、具體征地項目清單在國土資源部門網站公布。及時公開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內容,及時公開土地出讓信息和基準地價信息。定期公布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供應計劃和落實情況。定期公開閑置土地清查處置信息、房地產用地等信息。

  (二)進一步加大礦業權審批出讓信息公開力度。對新立礦業權進行實時公開,對礦業權出讓、轉讓等行政審批敏感事項進行全程公開、公示;逐步實現礦業權出讓、轉讓過程納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并在國土資源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公示。堅持過期項目注銷公示和即將到期項目預警公開制度,采用網上公示和送達通知書相結合的形式,保障礦權人知情權。

  (三)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市、州、縣人民政府應主動公開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及時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助獎勵政策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被征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被征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和決定以及征收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結果,應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大力推進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市、州、縣要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類別公開年度建設計劃。逐個公開新建項目信息、已竣工項目信息、年度計劃和在建項目發生變更的信息。及時公開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對保障對象家庭住房、收入水平等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核查,并按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公布核查結果。

  (五)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各部門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中,應全面公開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明細(包括:資金額度、資金性質、資金來源、項目計劃內容、實施期限等)以及項目預算,公開采購過程、采購結果和細化公開中標成交結果,逐步推行公開政府采購評標場所的視頻信號。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要求,政府采購公開信息應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招標信息(包括招標公告、中標公告及其他采購信息)應在規定時間內上網發布,對政府采購投訴的處理意見和政府采購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應及時公開。

  (六)推進招投標信息公開。各地、各部門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開,重大項目的招標信息必須同時在“湖北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上進行發布。對中標候選人的企業資質、經營范圍、工作業績和市場信用等相關信息,要及時予以公開;對招投標違法違規企業名單、處理情況等信息,除在各級、各部門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公開外,要按有關規定通過“湖北省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發布平臺”進行集中公布。

  四、加強公共服務信息公開

  (一)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財務信息公開。進一步加大對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及有關考生信息的公開力度,及時向社會公開招生計劃、享受政策性照顧加分投檔考生名單等十類信息。對各類優錄信息、合格信息和特殊類型招生進行省、市(縣)和中學三級公示。各地要將高校財務信息公開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公開高校預決算、“三公經費”等信息,并逐步細化至項級科目。

  (二)推動科技管理和項目經費信息公開。省級科技項目立項前均在指定媒體上進行7個工作日及以上的公示,完成公示后下達科技計劃項目。對于已下達資金的項目,采取中期評估和后期驗收制度,引入監察機構對項目資金和項目成效進行全程監督。

  (三)推進醫療衛生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做好醫療衛生領域信息公開,及時更新衛生行政事業性收費與醫療收費以及藥品價格的信息,及時公開增加的醫療項目與增補的基本藥品的價格信息。對于醫療收費不夠規范的行為,省直有關部門要在網站上進行通報,并公布整頓與查辦情況。督促各醫療機構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要求,切實做好主動公開工作。

  (四)推進就業和社會保障信息公開。大力開展就業政策進校園活動,及時公開促進就業規劃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公開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實施范圍,以及各項補貼申領條件、申領程序、審核公示等信息。通過湖北省就業信息網、湖北省公共招聘網,公開求職招聘信息、職業供求分析以及定點培訓機構信息。在相關網站開辟人力資源市場專欄,及時公布并定期更新省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息。重點推進城鄉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標準、申請審批程序、資金使用情況等社會保障信息公開。

  五、推動公共監管信息公開

  (一)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各地、省直有關部門要編制并發布空氣質量日報和月報、空氣異常應急監測快報等,公開公布環境空氣實時監測信息、空氣質量預報和預警信息,公布每月全省17個市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信息,公布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空氣質量排名信息。全省從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新標準向社會發布包括PM2?5在內的6項指標的實時監測濃度值和AQI指數。發布各市州城市地表水自動監測信息、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年度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信息等環境質量信息。從2014年1月起,主動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批復文件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公開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在全省環保系統實行環評受理、審批和驗收全過程公開。加大力度開展國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督促全省各級環保部門組織對全省廢水、廢氣排放企業、污水處理廠和納入國控重點污染源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開展監督性監測,并及時公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及時公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按時發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數據,發布重點減排工程建設和進展情況信息。采取多種形式,加大核與輻射、固體廢物尤其危險廢物相關政策法規、行動方案、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繼續做好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公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應主動公開特別重大、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全文,逐步提高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信息的公開比例。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在接到政府事故調查報告批復起15個工作日內,按事故等級分別在各地主流媒體公布。重大以上事故由省安監局負責在《湖北日報》等媒體公告。建立預警預防信息發布和事故應急處置救援信息公開機制,定期發布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和工作措施,及時、準確發布安全生產事故信息以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應急處理情況,事故救援進展情況,風險預警情況。按分級管理原則,及時在當地主流媒體公布重大安全隱患的基本情況、整改措施及其進展、整改銷號情況。及時公布公眾關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隱患、事故等各方面舉報的查實處理情況;及時公布政府嚴厲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況,曝光各類安全生產違法典型案件及其處理情況。

  (三)深入推進食品藥品安全和國有企業財務信息公開。公開食品藥品監管法制建設信息,建立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措施,均要通過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及時公開各類專項整治信息,對網上非法售藥整治、醫療器械整治等專項行動信息,一方面通過動態信息即時更新,另一方面要采取新聞發布會形式集中公開。穩步推進省屬企業主要財務指標、整體運行情況、業績考核結果等信息公開。

  (四)推動信用信息公開。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其他組織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制定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交通違法、法院生效裁判執行等信用信息,推動地方、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及互聯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島”。構建信息共享機制,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礎上,依法使各類社會主體的信用狀況公開、透明、可核查。

  六、不斷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效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認真抓好落實,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按要求落實到位。要強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明確負責機構,加強力量配備,把專業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人員配置到關鍵崗位,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要建立經常性教育培訓機制,不斷提高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業務能力。

  (二)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各地、各部門要把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斷擴大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行政機關新獲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屬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都要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地做好公開工作。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行政機關對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職責中獲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規明確公開屬性,確定為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對公開的政府信息,要做好保密審查工作。要繼續清理《條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檔案管理部門的政府信息,加強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或專業性比較強的政策性信息及相關重要信息的解讀工作,切實做好社會關切事項回應工作,加強新聞發言人制度和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信息公開平臺建設。

  (三)認真做好依申請公開。各地、各部門要規范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完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以及保存備查等各個環節的流程,依法依規滿足人民群眾的特殊信息需求。提升依申請公開服務能力,暢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眾申請。改進完善申請辦理方式,加強與申請人溝通,做好解疑釋惑工作,引導公眾正確行使申請權和救濟權。對于經審核認定可以讓社會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在答復申請人的同時,應通過主動公開渠道予以公開,減少對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復申請。對涉及多個地方或部門的申請事項,要加強會商協調,依法依規妥善辦理。

  (四)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與監督機制,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細化工作目標,實現目標考核。進一步加大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批評,督促改正。

  各地、各部門要針對涉及本地、本部門的工作,制定分解細化方案和工作進度安排,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貫徹落實意見,并及時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各地、各部門要于今年11月底前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情況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2014年5月22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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