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吉質監食[2012]144號)

   2013-04-22 740
核心提示:  各市州、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范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各市州、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范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切實提高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整體質量保障能力,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貫徹落實的通知》(吉政辦發[2012]70號)要求,省局組織制定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許可工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省局食品監管處聯系。

  聯系人:張猛;電話/傳真:0431-85237076;電子信箱:pray1978@163.com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12月24日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結合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和設備工藝簡單,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者。

  本辦法所稱小作坊,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的小作坊。

  第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二章  程 序

  第五條 設立小作坊,應當在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后依照《管理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要求取得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的實施機關。

  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委托其派出機構辦理或者代為辦理許可審批手續。

  第七條  取得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應當符合《管理條例》要求及相關規定,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八條  擬設立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的小作坊申請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許可機關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書;

  (二)工商部門出具的小作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已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設施清單;

  (五)所生產食品的工藝流程圖;

  (六)從業人員一覽表、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及相關管理制度文件;

  (七)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

  (八)生產加工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或者村(社區)組織提供的允許作為生產場所使用的證明;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確認。

  第九條  許可機關在接到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后,應當在2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對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許可機關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并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規定進行,申請人應予以配合。在許可機關組織現場核查前,申請人應當完全具備組織生產試產食品的能力,并能夠提供試產食品滿足生產加工許可檢驗的需要。在小作坊取得生產加工許可證前,禁止銷售試產食品。

  第十一條  經現場核查,生產加工條件符合要求的,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申請人在封樣后3日內將樣品送交具有相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經許可檢驗合格的,要依法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頒發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要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檢。

  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十二條  自受理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之日起,許可機關應當在15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特殊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決定期限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請人。

  送樣、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規定的期限。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檢驗,應當遵循誠信便民的原則,為小作坊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

  第十四條  小作坊獲得生產加工許可證后,持許可證到工商部門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須將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交許可部門歸檔。

  第十五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不變。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作坊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住所、生產加工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的;

  (四)生產加工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的;

  (五)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六)生產加工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和檢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小作坊提出變更生產加工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書;

  (二)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正本、副頁;

  (三)與變更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變更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有效期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原許可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檢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注銷手續:

  (一)生產加工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加工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小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三)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加工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小作坊申請注銷生產加工許可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注銷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書;

  (二)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正本、副頁;

  (三)與注銷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許可證書

  第二十一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頁,證書及其副頁式樣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書,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懸掛或者擺放。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小作坊應當及時在縣級以上媒體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

  第二十三條  小作坊應當在其食品包裝上標注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及銷售范圍。生產經營散裝食品的,要在其儲存位置及銷售容器上標注上述內容。

  第二十四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規則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許可的品種和區域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小作坊禁止生產《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食品種類目錄》中列明的高風險食品。縣及縣級市內小作坊的產品只限于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內銷售,市轄區內小作坊的產品只限于市轄區行政區域內(市內)銷售。

  第二十六條  小作坊應當保證生產加工條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并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安全負責。小作坊在許可期限內停業、歇業和再次開業的應當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對停業、歇業后再次開業的小作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小作坊生產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部門應當建立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制度。檔案保存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和監督檢查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列入高風險目錄的食品。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1. 總則

  為規范申請人按規定條件設立在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通則。

  2. 適用范圍

  本通則適用于對小作坊申請人生產加工許可規定條件的審查工作,包括審核資料、核查現場和檢驗食品。

  3. 審查工作程序及要點

  3.1申請受理

  收到申請人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后,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發給申請人《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材料;不屬于小作坊生產許可事項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發給申請人《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2 組成審查組

  負責小作坊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審查組織部門,審查組織部門確定審查組長和成員,并通知確定的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3.3 制定審查計劃

  審查組擬定開展審查的時間,熟悉需要審查的申請材料,與申請人溝通,形成審查計劃,報告審查組織部門確定。審查組織部門通知申請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項。

  3.4 審核申請資料

  3.4.1 審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審查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審核申請人制定的組織生產食品的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備,文本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3.4.2 審核崗位責任制度

  審核申請人制定的各崗位人員質量安全責任是否明確。

  3.4.3 必要時審核申請材料可以與現場核查結合進行。

  3.5 實施現場核查

  核查申請人生產現場實際具備的條件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以及現場條件的合規性。

  3.5.1 核查廠區環境。主要核查廠區內外環境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是否符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

  3.5.2 核查生產場所。主要核查場所布局及環境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車間布局的合規性。

  3.5.3核查原輔料及成品貯存場所。主要核查各功能場所防護條件、溫濕度控制等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是否能滿足生產食品品種數量存放要求等。

  3.5.4 核查生產設備設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產設備設施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對申請生產食品品種、數量的生產工藝和質量安全要求的滿足性。

  3.5.5核查工藝流程。主要核查工藝流程布局、設備布局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及工藝流程、設備布局的合理性。

  3.5.6核查相關從業人員,主要核查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

  3.6  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

  在組長組織下,審查人員應當匯總、合并、討論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情況,確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項,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

  3.7與申請人交流溝通

  在組長主持下,審查組應當對3.5.1~3.5.6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與申請人溝通。審查組全體人員應當參加溝通,申請人相關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溝通。

  3.8 審查組應當填寫對設立小作坊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

  3.9 判定原則及決定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條件現場核查記錄表》共33個項目,每個項目的審查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3個項目的審查結論全部為“符合”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33個項目的審查結論中未出現“不符合”但出現8個以下(含8個)“基本符合”的,申請人應在10日內完成對“基本符合”項的整改,整改到位的由許可機關予以確認并作出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33個項目的審查結論中出現“不符合”、8個以上“基本符合”,或未出現“不符合”但出現8個以下(含8個)“基本符合”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

  3.10 形成審查結論

  在組長主持下,審查組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及與申請人的溝通情況,討論形成審查結論,填寫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申請人應署名或簽署意見,參加審查人員應一并簽署。

  3.11 意見反饋

  申請人有權對審查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反饋現場核查意見。

  4.小作坊生產許可檢驗工作程序及要點

  4.1 樣品抽取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小作坊,審查組要比照相關食品審查細則中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并填寫抽樣單。抽樣基數和抽樣量比照相應審查細則確定。樣品一式兩份,并加貼封條,填寫抽樣單。抽樣單及樣品封條應有抽樣人員簽字,并有申請人簽字或加蓋印章。同時,由抽樣人員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所需時間。

  4.2 選擇檢驗機構

  申請人可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作為小作坊生產許可的檢驗機構。

  4.3樣品送達

  4.3.1封存的兩份樣品由申請人在3日內送達檢驗機構,一份用于檢驗,一份用于樣品備份。

  4.3.2 申請人應當充分考慮樣品的保質期,確定樣品送達時間。

  4.4 樣品接收

  4.4.1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認真檢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接受;對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樣品有破損或變質等情況的,應拒絕接收并當場告知申請人,及時通知審查組織部門。

  4.4.2 對接收或拒收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抽樣單上簽章并做好記錄。

  4.4.3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樣品。

  4.5 實施檢驗

  檢驗機構應當在保質期內根據該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確定檢驗項目,并在10日內完成檢驗。

  4.6 檢驗結果送達

  檢驗完成后2日內檢驗機構應當向審查組織部門及申請人遞送檢驗報告。

  4.7 許可檢驗復檢

  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15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復檢申請。

  5.本通則由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附件: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證書式樣;

  2、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證書副頁;

  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方法

  4、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申請書

  5、從業人員一覽表;

  6、設備、設施一覽表

  7、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8、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條件現場核查記錄表

  10、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

  11、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

  12、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

  13、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審查改進表

  14、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檢驗抽樣單

  15、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檢驗時間告知單

         附件下載.doc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