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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吉政發〔2004〕30號)

   2011-04-19 772
核心提示: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深化全省糧食流通體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深化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本著有利于發展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供應、有利于搞活糧食經營、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穩步推進。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強糧食工作省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開糧食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種糧農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加強糧食宏觀調控,切實強化組織領導。

  一、放開糧食購銷市場

  (一)積極穩妥地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糧食收購價格,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發展和規范多種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

  (二)轉換價格形成機制。取消保護價收購制度,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要充分發揮價格的導向作用,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根據國家要求實行最低收購價格。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繼續辦好農村集市貿易。加強吉林糧食中心批發市場建設,提升市場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穩步發展糧食期貨市場,規范糧食期貨交易行為。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和糧食準運證制度,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全省統一的糧食市場。

  二、直接補貼種糧農民

  (一)糧食市場和價格放開以后,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調動主產區和農民種糧積極性,是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核心。結合農村稅費改革,從2004年起,全面實行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直接補貼的標準,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直接補貼的對象是種糧農民(包括農墾企業、農場的糧食生產者)。直接補貼金額按商品量確定。直接補貼資金要真正補到種糧農戶,確實起到促進糧食生產和增加種糧農民收入的作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和落實工作,保證種糧農民得到實惠。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二)糧食風險基金優先用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2004年,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15.54億元(占全省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的40%)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后年度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經過3年,將現有糧食風險基金的一半用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糧食風險基金用于直接補貼農民不足部分,經省政府申請從中央財政借款解決,仍有缺口的,報經國務院批準,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以確保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的落實。

  三、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是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實行政企分開,推進體制創新,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通過戰略性改組,形成合理的企業布局和組織結構,實現糧食市場化經營,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實行企業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以現有倉儲設施為依托,將國家商品糧基地縣規模較大、設施較好、交通便利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及國債投資和世行項目貸款建設的國家糧食儲備庫,改造、重組成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在國家宏觀調控和應急需要時,接受政府委托,承擔中央和省儲備糧經營管理、軍糧供應以及退耕(牧)還林(草)和災民口糧供應、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農民余糧等政策性業務。對地處偏僻、交通不便、規模較小、糧食購銷業務量不大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撤并,作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收儲點,也可以租賃、出售或轉制。糧食銷區以縣(市)為單位,除保留一至兩個骨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外,其他企業以產權出售為主。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外的其他國有糧食企業,要加快產權制度改革步伐,采取改組聯合、整體轉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優化企業產權結構,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

  (三)根據糧食在市場流通中的不同功能屬性,實行不同的管理體制,構建不同的運行模式。政府儲備糧主要承擔調節供求、穩定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的職能,經營這部分糧食的企業,以國有獨資為主,實行垂直管理、獨立核算、自計盈虧、財政保底、政府調控,按照“國家支持企業、企業執行政府指令”的模式運作。政策調控糧是政府通過購銷政策調控市場的糧食,經營這類糧食的企業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作為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按照“國家調控企業,企業調節市場”的模式運作。市場糧的購銷價格完全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經營市場糧的企業,可以采取多種所有制形式,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照“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模式運作。

  (四)對改制為非國有獨資或非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在按政策消化歷史包袱、落實銀行貸款債務、核實資產的基礎上,有凈資產的企業,可以與資產優良的糧食加工企業進行兼并重組。也可以由原企業職工買斷國有股權或由外商和民營企業等投資主體入股,降低國有股比重,實行企業產權主體多元化。還可以出售凈資產,其中與債務相當的資產部分,根據買方企業的資金承受能力,采取承債方式收購;資債相等的企業,可實行零價出售。對一些資不抵債、整體出售有困難的企業和其他未能按上述方式改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采取租賃經營的方式,也可以實行債轉股或國有民營等方式,盤活有效資產。

  (五)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改組、改制、兼并和破產過程中,要嚴格審批制度,依法規范操作,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銀行債務不懸空。

  (六)以吉糧集團以及省內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加工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依托,打破行政區域、所有制和部門界限,充分利用和整合企業現有的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促進糧食產購加銷一體化經營。鼓勵和支持各類糧食經營企業面向省內外客戶和農民開展代購、代烘、代儲、代銷等業務,拓寬糧食購銷渠道,搞活糧食經營;通過與農戶(農場)簽訂糧食收購訂單等方式,逐步結成利益共同體,增加企業效益和農民種糧收入。發展社會化糧食儲運體系、糧油精深加工和糧食產業化經營,推進糧食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逐步形成若干個在國內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在糧食經營和宏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

  (七)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與主銷區的糧食購銷合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等糧食經營者,要堅持“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機制、企業運作”的原則,為主銷區提供優質糧源和優質服務。支持和鼓勵產銷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關系和互信機制,積極開展糧食購銷活動,使我省的糧食有可靠的銷路,又為銷區提供穩定的糧源保障。

  (八)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積極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努力開拓市場,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保證市場供應,加快由“計劃主渠道”向“市場主渠道”轉變。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要通過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在與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中實現。

  (九)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和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對企業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在內部管理崗位上,實行公開選聘、競爭上崗,經營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本著“科學、精干、高效”的原則合理定崗定員。原則上,年糧食經營量4萬噸(含4萬噸)以下的企業,聘用職工不超過25人,有鐵路專用線的企業,不超過27人;對年糧食經營量4萬噸以上至30萬噸(含30萬噸)的企業,糧食經營量每增加1萬噸,可增聘職工2人,企業聘用職工數量最多不得超過60人;年糧食經營量超過30萬噸的企業,聘用職工數量可適當增加。國有獨資企業領導職數原則上一正兩副,年經營量5萬噸以上的企業,可適當增加領導職數,領導職數最多不超過5名(領導職數含在聘用職工數量之內)。企業要按上述原則,從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糧食經營量和未來發展情況,實事求是確定聘用職工數量。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副職、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職工均通過競聘產生。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副職競爭上崗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民主推薦、考核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與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任期目標合同,對任期內不能完成目標責任者,或職工反映強烈,多數群眾認為不稱職者,經職代會討論后,報經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合同解除其職務。其他人員通過組織考試、進行民主測評的方式擇優錄用。對違反企業有關規章制度的,企業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直至解除勞動關系。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會計,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選聘委派。企業臨時性崗位用工,由企業與被招用人員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各類人員競聘辦法,由市州、縣(市、區)自行確定。在企業內部分配制度上,堅持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激勵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決定。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根據業績考核和貢獻確定企業經營者的勞動報酬,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十)妥善安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富余人員。從實際出發,區別情況,因企制宜,把握政策,妥善處理,不搞一刀切。對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企業具備條件,經本人申請,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對因公致殘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對合同期滿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由企業按本人在崗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補助費,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企業擇優聘用職工。其他富余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由企業按本人在崗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企業應與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結清相互拖欠,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和個人按政策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十一)企業轉制后,當地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妥善處理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離退休人員有關待遇問題。

  (十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等所需資金,統籌考慮,多渠道解決。

  (十三)要廣開就業門路,認真做好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再就業工作。各級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和再就業規劃,切實解決好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市州所在地、縣城和鄉(鎮)新辦企業需要用工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改制后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臨時性崗位用工,要優先使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并盡可能利用自身優勢,因地制宜開展多種經營,發展種養業、加工業和第三產業,多吸納一些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要轉變擇業觀念,樹立自主擇業、競爭就業和自強創業的觀念,通過勞動力市場或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對自謀職業的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落實再就業有關優惠政策。各級政府要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組織各種職業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再就業能力。

  (十四)按照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的原則,搞好國有糧食工業、供應等附營企業改革。省糧食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十五)對現有庫存中保護價(含定購價)糧食(以下簡稱“老糧”),由省政府組織糧食、農發行等部門,進行認真清理,鎖定庫存數量,實行“新老劃斷、分步銷售”的辦法,3年內處理完畢。對于庫存中質量符合標準的“老糧”,優先用于充實省級糧食儲備和政策性供應糧源。其余部分扣除陳化糧,按國務院有關部門安排,分批分期下達計劃,一部分由省里統一組織公開競價銷售,實現的價差收入上繳省財政;一部分由企業自行銷售。競價銷售“老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用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用糧食風險基金難以彌補時,報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價差虧損實行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歸還。各級糧食、財政、農發行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老糧”銷售計劃執行情況、“老糧”庫存和價差虧損掛賬的監管。對未銷售的庫存“老糧”,繼續給予利息和必需的保管費用補貼。對改制后非國有獨資或非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庫存“老糧”,要就地、就近劃轉到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未銷售前要簽訂委托保管合同,落實“老糧”監管責任和義務,確保庫存“老糧”的安全。

  (十六)對庫存中已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老糧”,在出庫前必須經過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經鑒定的陳化糧就地封存,嚴格按國家計劃統一組織定向競價銷售,嚴禁倒賣或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價差虧損仍按現行辦法解決。

  (十七)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對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發生并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其消化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7月31日新發生的財務掛賬,由省財政廳牽頭,省審計廳、省糧食局、省農發行、省監察廳配合,進行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認定的各項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由省政府統籌資金,限期消化。非政策性虧損掛賬,要按照債隨資產走的原則,結合產權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和還本付息來源。

  (十八)加快全省糧食系統信息化建設。結合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重點在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搞好糧食管理信息網絡建設和應用,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網絡暢通、信息安全、正常運轉,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十九)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總體上分兩步走。第一步,集中解決“三老”(“老人”、“老賬”、“老糧”)問題,特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流并妥善安置好企業富余人員。第二步,實施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各地方可以從實際出發,將解決“三老”問題與企業改制結合起來;也可以先搞撤庫并點,后搞競聘轉制。

  四、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一)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既要堅持多渠道經營,又要嚴格資質標準。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申請糧食收購的企業必須符合省政府規定的糧食收購企業在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經營規模、檢驗儲存技術等方面應具備的條件,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糧食收購方面應盡的義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要定期審核。

  (二)切實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同時要依法嚴格規范其經營活動,引導企業合法經營,維護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三)強化糧食批發和零售市場的管理。從事糧食批發和零售的企業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省政府將根據糧食供求狀況,規定糧食批發商、成品糧加工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采取控制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

  (四)加大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全社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加工、批發、零售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定期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等情況。所有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糧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等壓價,損害農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厲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質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市場的質量和衛生檢驗監督,保護糧食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加強糧食宏觀調控

  (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不得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嚴禁在基本農田種樹、挖魚塘,禁止將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種植用途。要穩定糧食播種面積,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增加糧食產量。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優化糧食區域布局。加大糧食生產科技含量,改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條件。

  (二)健全和完善省級糧食儲備制度。按照國家要求的“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根據國家核定的規模,省級儲備糧由目前實儲10億斤增加到15億斤。其中,儲備玉米9.5億斤、水稻5億斤、大豆0.5億斤,食用油0.14億斤。省級儲備糧布局既要立足產區,又要兼顧銷區,便于收購輪換和保證供應。儲存地點設在大中城市周邊及銷區交通便利、糧源充足的鄉(鎮)。按照中央儲備糧資格認證的辦法,建立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制度,嚴格代儲條件。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提高省級儲備糧直儲能力。切實加強省級儲備糧的財務管理和庫存管理,按糧食儲存年限和庫存糧食品質狀況定期實行輪換,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

  (三)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要分級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實行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實施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優質糧食產品的認證和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按照“立足國內、進出口適當調劑”的原則,靈活運用國際市場調劑省內糧食品種和余缺。

  (四)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國家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中央儲備糧和省級儲備糧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省政府為調控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價差補貼的前提下,有關金融機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要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優先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同時,對具備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其他糧食企業,農業發展銀行可以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快信貸資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貸款風險控制為核心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各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給予貸款支持。

  (五)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時足額到位。對不能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報經國務院批準,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解決。包干的糧食風險基金由省里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用途之外的其他開支。

  (六)加快糧食流通法規建設,逐步實現依法管糧。認真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完善有關配套規章,依法規范糧食市場。

  六、切實強化組織領導

  (一)全面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建立市州長、縣(市、區)長糧食工作責任制。省政府負責全省糧食生產、流通的宏觀調控,管好省級糧食儲備。在省政府領導下,各市州、縣(市、區)長要切實擔負起糧食工作方面的責任。一要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發展糧食生產,增加農民收入,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二要認真做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工作,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防止截留、挪用,確保直接補貼資金真正補到種糧農戶。三要保證本區域內糧食市場供應。四要加強市場管理,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禁止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規范糧食經營者的行為。五要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妥善解決歷史包袱,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社會安定。對于工作不力引起本地區糧食市場和社會動蕩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二)根據國務院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分步實施。成立吉林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糧食局。各市州、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對改革的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既要保證改革順利進行、促進糧食發展,又要確保社會穩定。市州、縣(市、區)長是本地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必須切實負起責任。

  (三)各有關部門要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集中力量抓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把工作重點放在處理好“三老”問題和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財政部門要會同審計、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做好糧食財務掛賬的清理審計工作。各級財政、農發行要積極配合糧食部門處理好“老糧”。財政、農業等部門要安排好對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確保真正補到種糧農民手中。農業發展銀行要在保證中央儲備糧、省級儲備糧和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所需資金的同時,對具備條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其他糧食企業積極提供貸款支持;對企業已經剝離的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要及時解除資產抵押關系。工商、糧食等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加大對糧食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質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生狀況的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農業部門要認真抓好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全省糧食的宏觀調控。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在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司法機關要依法維護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對哄搶國有資產、無理取鬧、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等行為,要依法懲處。信訪、糧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認真接待好來訪群眾,成立省糧改信訪接待室,接待室設在省糧食局,負責政策咨詢、解釋和化解各種矛盾等工作。

  (四)各級干部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用改革的辦法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要嚴明工作紀律,嚴密工作程序,規范運作,防止發生借改革之機侵吞國有資產、侵害職工利益、逃廢銀行債務等違紀違法問題。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深入細致地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社會各方面的理解與支持。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及時發現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之中。

  (五)穩定和加強縣以上(含縣級)各級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和人員,認真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糧食政策法規,切實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組織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強化糧食市場管理,加強對糧食行業的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和服務。做好軍糧、退耕(牧)還林(草)用糧、貧困地區災民口糧以及市場糧食的供應工作,確保供應及時,質量合格。

  (六)根據國發〔2004〕1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1.國有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解除抵押關系的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用于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安置。

  2.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減征或免征3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經營的糧食,繼續免征增值稅。

  4.電力部門對糧食企業烘干用電執行工業用電價格。

  5.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需支付的有關費用,給予優惠照顧。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國有糧食企業下崗職工的檔案保管費,按有關規定標準的20%收取。

  7.切實減輕國有糧食企業負擔,任何單位不得向糧食企業攤派、報銷費用,凡占用糧食部門的資產要限期歸還。

  (七)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方案不符的,均以本方案規定為準。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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