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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惠府辦〔2008〕14號)

   2011-05-02 296
 
  4.2.1 法定傳染病疫情預測
 
  (1)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惠州市法定傳染病疫情分析專家組,其成員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人民醫院、中醫醫院、結防所、皮防所等單位的流行病、臨床及檢驗方面的專家組成。
 
  (2)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我市法定傳染病疫情分析專家組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召集疫情分析會,向市衛生局定期或不定期報告疫情分析情況。
 
  (3)定期舉行由法定傳染病疫情分析專家組成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的疫情分析會議,根據接到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綜合各方面情況,按月、季、年做出我市的傳染病疫情分析報告。
 
  (4)參加疫情分析會的人員要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求的內容提供疫情分析所需資料;對于個人或社會機構舉報的疫情信息要詳細記錄,進行核實,必要時應將有關處理信息及時反饋給舉報人(單位)。
 
  (5)季度、年度疫情分析報告由參加疫情分析會的專家在會議結束時完成,并在會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市衛生局,疫情分析報告內容應包括:上季(年)的疫情基本情況及其分析;下一季(年)相關疫情變化趨勢的預測預警及有關建議。
 
  (6)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相關疫情分析會議。
 
  (7)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中有關疫情報告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疫情信息。各公共衛生綜合監測點要加強管理,規范監測內容,定期不定期報告有關信息,充分發揮全市公共衛生綜合監測點多面廣的作用,多渠道、多方式收集預測預警信息,為專家組提供可靠的疫情資料。
 
  4.3 預警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監督所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預警。
 
  4.4 報告
 
  4.4.1 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及與群眾健康有密切關系的機構或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疾病預防機構負責對疫情報告的檢查指導。凡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衛生監督人員和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報告人。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有關單位報告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4.4.2 報告程序和時限
 
  責任報告人除按常規疫情報告、疾病監測及其他常規監測系統規定要求進行報告外,對發現的各種公共衛生異常現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要對報告內容的可靠性進行初步審核。如不能排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相應報告后,經初步審核認為可能是或確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在網絡直報的同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要立即組織調查核實。當初步判斷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立即通知相應機構開展調查處置,并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4.3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外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多例相同癥狀不明原因死亡等有關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做出事件進程報告。
 
  ①首次報告。緊急情況下,對于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已采取或擬采取的主要措施。首報可先對基本事實(即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情況、結果)做客觀、簡明的報告,然后再及時、準確、深入續報詳細的情況。
 
  ②進程報告。應根據事件發生、發展情況,每小時、每天、每周或不定時報告事件進程。
 
  ③結案報告。事件基本終止,市衛生局做出結案報告,逐級上報。主要內容:事件發生發展經過、人員傷亡情況、事件原因性質、采取的措施、經驗與教訓等。
 
  4.5 信息發布與通報
 
  (1)市衛生行政部門是全市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的部門,經省批準后可對外公布信息。
 
  (2)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3)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與人之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5.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應急響應
 
  5.1.1 一般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
 
  (1)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一般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迅速組織實施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采集環境生物樣品,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向縣、區政府及市衛生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2)縣、區政府應急響應。縣、區政府接到衛生部門的調查報告和應急處理方案后,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相關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醫療救治和預防所需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
 
  (3)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市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初步評估判定,指導督促當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及時調集應急物資和設備。同時,向市政府建議,使各有關區域和部門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準備工作。
 
  5.1.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
 
  (1)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市衛生行政部門應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采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隔離、人員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時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省衛生廳和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2)市政府應急響應。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和指揮。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緊急調用和征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相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傷員救治和人員疏散,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3)縣、區政府應急響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縣、區政府,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度下,做好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在本轄區內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必要時啟動應急準備。
 
  (4)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采樣和監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施醫療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和人員疏散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1.3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
 
  (1)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方面工作,及時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赴現場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組織落實醫療救治和各項預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級專業機構對不明原因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病因查找、病人診斷、治療等工作,檢查督導基層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及時調整和整合衛生資源。
 
  (2)市政府應急響應。市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縣、區政府調集社會力量,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3)縣、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在上級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5.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或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廳報告。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由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國家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6  現場處置
 
  6.1 處置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指揮,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和影響。
 
  6.2 現場處置職責與分工
 
  6.2.1 指揮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在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臨時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救護的全面工作。
 
  6.2.2 執行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組(隊)承擔現場處置工作任務,包括現場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標本采集、環境消毒、病人救護和轉運與隔離等,負責臨時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6.2.3 醫療救護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凡就近的醫療機構要組織醫護人員主動及時到達現場,并參加醫療救護。參加醫療救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報到,并接受統一指揮和調遣。
 
  6.2.4 支持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衛生機構是現場處置的支持機構。在現場指揮部領導下,做好人員、物資調配,病區建立與隔離以及病人的后續治療;嚴重污染區外圍的消殺滅工作;社會動員,群防群治;監測和后續處理等工作任務。
 
  6.2.5 各部門的相互配合
 
  臨時現場指揮部應積極向市政府匯報,與當地政府(部門)、衛生、公安、武警、通訊、勞動、環保、農業等部門密切配合,必要時進行疫區封鎖等處理工作。
 
  6.3 工作程序
 
  6.3.1 現場處置工作程序
 
  (1)快速調查確定可能病因,對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確定疫區和目標人群。
 
  (2)根據自然環境因素確定可能的污染范圍,及時做好病人救治、轉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對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潛在危害進行判定,開展健康教育和社會動員,群防群治,盡可能減少危害。
 
  (3)對救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和物資的需求做出評估和調用。
 
  (4)經過事件緊急處理,疫情消除后,進行后續監測,直至消除危害。
 
  6.3.2 醫療救護工作程序
 
  (1)視傷亡情況設置傷病員分檢處。
 
  (2)對現場傷亡情況及事態發展做出快速、準確評估,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種類;傷員主要的傷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醫療資源;急需解決的醫療救護問題。
 
  (3)指揮、調遣現場及轄區內各醫療救護力量。
 
  (4)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匯報有關情況并接受指令。
 
  (5)在現場醫療救護中,依據受害者的傷病情況,按輕、中、重、死亡分類,分別以“紅、黃、藍、黑”的傷病卡作出標志(傷病卡以5×3cm的不干膠材料做成),置于傷病員的左胸部或其它明顯部位,便于醫療救護人員辯認并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6)現場醫療救護過程中,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治重傷后治輕傷的原則,將救治的傷員的血型、傷情、急救處置、注意事項等逐一填寫傷員情況單,并置于傷員衣袋內。
 
  6.3.3 傷病員運送工作程序
 
  傷病員經現場檢傷分類、處置后,要根據病情向就近的醫療機構分流。傷病員分流原則如下:
 
  (1)接受傷病員的醫療機構,由臨時現場指揮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則指定。
 
  (2)傷病員現場救治的醫療文書要一式二份,及時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報告匯總,并提交給接納傷病員的醫療機構。
 
  (3)臨時現場指揮部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無條件收治分流傷病員。
 
  (4)運送傷病員途中需要監護的,由現場醫療救護指揮部派醫護人員護送。
 
  (5)傷病員運送至醫療機構后,由收治醫療機構按急診急救工作程序處置。收治醫療機構要成立專門的組織負責傷病員救治工作。
 
  6.3.4 現場情況報告程序
 
  由現場最高指揮人員負責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以保證上報信息準確可靠。
 
  6.4 新聞宣傳與信息發布
 
  臨時現場指揮部要及時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及疫情情況,由領導小組指定機構和人員按照有關程序向媒體發布信息,減少社會恐慌,維護社會穩定。其他任何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公布相關信息。
 
  6.5 技術措施與后勤保障
 
  6.5.1 技術措施
 
  現場處置的技術措施參照衛生部有關技術方案執行。
 
  6.5.2 后勤保障
 
  多方協作,統一調配,統一指揮,快速、準確、高效配合現場工作。
 
  6.5.3 現場通訊
 
  建立運行良好的通訊網絡,提高信息傳播效率,準確通報信息。
 
  7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
 
  7.1 技術保障
 
  7.1.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衛生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專家咨詢委員會由預防醫學、臨床醫學、檢驗、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了解掌握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綜合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實施預案的建議;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總結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7.1.2 應急醫療衛生隊伍
 
  市、縣(區)分別建立一支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三部分專業人員組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常備的機動隊伍,隨時能夠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參與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等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2)協助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救援、轉運和后續治療;(3)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4)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7.1.3 醫療救治網絡
 
  加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逐步形成以緊急救援中心、綜合醫院、傳染病醫院(感染科)為主體的醫療救治體系,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市衛生局指定急救機構(包括院前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或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后備醫院組成全市醫療救治網絡,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7.2 物資保障
 
  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計劃,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各級衛生部門要根據實際,科學制定儲備計劃。各種藥品、疫苗、試劑、防護用品等要及時更新;各種器械、設備要經常調試,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及時有效。
 
  7.3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經費等,并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7.4 法律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確保責任落實。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7.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  預案管理
 
  8.1 應急預案制定
 
  各縣、區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縣、區實際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2 應急預案修訂
 
  本預案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并報市政府批準。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征,即突發性,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群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重大事件。
 
  9.2 制定與解釋部門:惠州市人民政府。
 
  9.3 預案實施時間: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廣東
標簽: 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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