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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衛食品〔2014〕26號)【2016-09-01廢止】

   2015-08-05 518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衛生計生委、省衛生監督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青海省衛生計生委  2014年12月29
各市、自治州衛生計生委、省衛生監督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青海省衛生計生委
 
  2014年12月29日
 
  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按規定需要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以及企業標準的備案、修訂、復審、延續,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在制定發布企業標準后,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食品生產企業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內容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備案后的企業標準的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備案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內部適用。企業標準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一經發現,備案企業應當修訂其企業標準。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制定企業標準過程中,鼓勵邀請食品安全標準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參與標準審查,確保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符合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相關專家和機構組織食品安全標準培訓,做好指導工作。
 
  第七條  企業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八條  企業標準還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
 
  第九條 清真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必須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其它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十一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企業代號為:漢語拼音字母4位組成。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企業標準時,應提交下列資料,紙質及電子版,并逐頁編號后加蓋公章:
 
  (一)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關于企業標準內容中有無不公開的要求(有無均寫);
 
  (四)完整詳細的產品配方及生產工藝流程(半圖半文字);
 
  (五)備案產品全項有效的三個不同批次的檢驗報告原件(檢驗報告必須由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
 
  (六)標準編制說明;
 
  (七)備案登記表;
 
  (八)企業標準文本;
 
  (九)產品保質期的確定依據(參考依據等);
 
  (十)參考的相關標準;
 
  (十一)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專家組審定結論;
 
  (十二)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結論;
 
  申報資料請按以上順序排列并逐頁加蓋單位公章(檢驗報告除外)。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應當提交必要的依據和驗證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應當詳細說明企業標準制定過程、目的意義和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標準比較適用下列原則:
 
  (一)有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時,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比較;
 
  (二)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時,與國際標準比較;
 
  (三)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時,與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比較。
 
  第十五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我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行政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省衛生監督所負責具體承辦企業標準備案事務性工作,為企業提供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咨詢服務,承辦企業標準備案申請受理并對受理備案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等工作。
 
  第十六條  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省衛生監督所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標準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當事人;
 
  (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者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補正;
 
  (三)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
 
  第十七條  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后,省衛生監督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協助備案企業完成企業標準專家技術審查,并對審查情況進行收集核實后,報省衛生計生委核準備案,不得收取備案費。
 
  第十八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在審查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和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九條 企業標準備案前需經專家技術審查,召開專家評審會,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審定,并簽署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專家技術審查組至少由5人組成,同一單位不得超過2人,直接參與企業標準起草的相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技術審查組成員參與評審,會議由企業自行組織,省衛生計生委行政部門參加評審會議。
 
  第二十條 參加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的專家由“青海省食品安全地方(企業)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成員組成,企業按照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類別和屬性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若干名進行評審,并推薦專家組組長主持評審,抽取的評審專家需經省衛生計生委行政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  企業標準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專家通過,企業應按照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專家組根據評審會提出的書面意見,匯總形成“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專家組審定結論”,企業對標準的主要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并由專家組組長在“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結論”上簽字后,依程序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同意備案的,印發《企業標準備案通知》,并抄送同級農牧、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門。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監督所依據《企業標準備案通知》,對同意備案的,在企業標準文本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含騎縫章),同時在備案登記表上標注備案號,并加蓋“青海省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63/(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省衛生監督所自發給企業備案憑證之日起20日內通過青海省衛生監督所網站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三)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企業標準經復審后,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認為需要修訂的,在修訂后重新辦理備案;
 
  (二)認為需要延續備案,向企業標準備案機構申請延續。
 
  (三)認為需要廢止的,向企業標準備案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需要延續備案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復審,并填寫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到原備案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延續備案。
 
  備案的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但企業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原備案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備案,并及時通報同級農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或引用標準更新等(技術難度較小的內容),需要修改已備案企業標準的,其企業標準應當在修改后重新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衛生計生委發現備案的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應當予以注銷。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衛生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程序的通知》(青衛法監〔2009〕57號)、《青海省衛生廳關于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程序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青衛法監〔2010〕2號)、《青海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程序的通知》(青衛法監〔2011〕4號)同時廢止。
 
  【   附件1-7下載】 1.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申請表
 
  2.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3.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4.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查人員名單
 
  5.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專家組審定結論
 
  6.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結論
 
  7.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延續備案登記表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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