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已經2014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郝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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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138項)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37項) | |||||||||||||||||
實施 機關 |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清 理 依 據 及 理 由 | 備 注 | |||||||||||||
省經 信委 | 1 |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3年修訂), 已取消相關規定。 | ||||||||||||||
2 |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臨時資質 | 由《關于發布<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2年修訂版)>的通知》(工信計資〔2012〕6號)設定,予以取消。 | |||||||||||||||
省教 育廳 | 3 | 中外合作舉辦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機構聘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5條(國務院令第372號 2003.3.1) | 取消后轉變管理方式,加強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 | |||||||||||||
4 |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舉辦者變更及校長任職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4條 (主席令第80號2002.12.28) | |||||||||||||||
省公 安廳 | 5 | 易制毒化學品(一類)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該項由“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代替。 | ||||||||||||||
省財 政廳 | 6 | 評估師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9條(主席令第13號 1994.1.1) | 取消后轉變管理方式,交由行業協會辦理。 |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7 |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43項 | ||||||||||||||
省國土資源廳 | 8 |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8項 |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 |||||||||||||
9 | 礦業權公司企業法人未發生變化,原控股股東發生變化按礦權轉讓審批 |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7〕132號)設定,予以取消。 | |||||||||||||||
10 | 跨市州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9項 | |||||||||||||||
省水 利廳 | 11 |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占用、拆毀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15項 | ||||||||||||||
12 | 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18項 | |||||||||||||||
13 |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19項 | |||||||||||||||
14 |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1項 | |||||||||||||||
15 |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2項 | |||||||||||||||
16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水利部關于取消水利部行政許可事項公告》已取消。 | |||||||||||||||
17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3項 | |||||||||||||||
省農 牧廳 | 18 | 在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4項 |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我省沒有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 |||||||||||||
19 | 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6項 | |||||||||||||||
20 | 進入漁業部門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32項 | |||||||||||||||
省農 牧廳 | 21 | 建立種畜禽場 | 《種畜禽管理條例》第11、15條(國務院令第153號 2011.1.8) |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沒有審批的必要。 | |||||||||||||
22 | 畜禽品種認可與新品種鑒定命名審批 | 《種畜禽管理條例 》第12條(國務院令第153號1994.4.15) |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省級不進行審批。 | ||||||||||||||
23 | 漁業船舶服務機構、二、三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7項 | |||||||||||||||
省商 務廳 | 24 |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4項 | ||||||||||||||
省衛生計生委 | 25 | 使用二類菌(毒)種的審批 | 該項已由“從事高致病性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替代。 | ||||||||||||||
省林 業廳 | 26 | 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預審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37項 | ||||||||||||||
27 |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審核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38項 | 該項審批取消后,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直接上報省政府審批。 | ||||||||||||||
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 28 |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8項 | ||||||||||||||
29 |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29項 | |||||||||||||||
省統 計局 | 30 | 發布統計資料審批 | 統計調查制度部分內容,不單獨實施審批,予以取消。 | ||||||||||||||
31 | 部門公布統計數據的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453號2005.12) | 取消后轉為行政服務工作。 | ||||||||||||||
省安全監管局 | 32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33項 | ||||||||||||||
33 |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34項 | |||||||||||||||
省氣 象局 | 34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年檢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17條(國務院令第348號2002.3.13) | 取消后轉變管理方式,加強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 | |||||||||||||
省郵 政局 | 35 |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第50項 | ||||||||||||||
青藏鐵路公司 | 36 | 危險貨物承運、托運業務企業資格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2013.8.17),已取消相關規定。 | ||||||||||||||
37 | 危險貨物承運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 | ||||||||||||||||
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1項) (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29項) | |||||||||||||||||
實施 機關 |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設 定 依 據 | 下放后 實施機關 | 備 注 | ||||||||||||
省公安廳 | 1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6.29) | 市、州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 | |||||||||||||
省民政廳 | 2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67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市、州級民政部門 | |||||||||||||
省財政廳 | 3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4項(國發〔2013〕44號) | 市、州、縣級財政部門 |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4 | 特殊工時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主席令第28號 1994.7.5)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實行分級審批。 | ||||||||||||
5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7條(主席令第73號2012.12.28)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6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7、8條(主席令第91號 1997.11.1) | 市、州、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西寧市具體審批權限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確定。 | ||||||||||||
省交通運輸廳 | 7 | 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56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 公路管理機構 | |||||||||||||
8 | 鐵輪、履帶等機具及超限車輛上公路行駛(轄區內行駛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8、50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35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3) | 公路管理機構 | ||||||||||||||
9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3) | 公路管理機構 | ||||||||||||||
10 | 公路行道樹砍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2條(主席令第19號 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6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3) | 公路管理機構 | ||||||||||||||
省交通運輸廳 | 11 | 公路增設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55條(主席令第19號 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3.7) | 公路管理機構 | |||||||||||||
12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置、懸掛非公路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54條(主席令第19號 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國務院令第593號 2011.3) | 公路管理機構 | ||||||||||||||
13 | 提高建筑物與公路路肩邊緣之間原地面標高 |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11條(2004.9.25) | 公路管理機構 | ||||||||||||||
省水利廳 | 14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34條(主席令第74號2002.8.29) | 市、州、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 | |||||||||||||
省農牧廳 | 15 | 三十公傾以上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批和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三十公頃以上不足七十公頃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38、40條(主席令 第82號2013.6.29修訂 )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第37條(2007.9.28)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29項(國發〔2014〕5號) | 州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 |||||||||||||
16 | 上路拖拉機安全檢驗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121條(主席令第47號 2011.4.22) | 縣級農牧機械行政管理部門 | ||||||||||||||
省文化新聞出版廳 | 17 | 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8條(國務院令315號2001.8.2) | 市、州文化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 |||||||||||||
18 | 一次性內部資料出版物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8條(國務院令315號2001.8.2) | 市、州文化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 ||||||||||||||
省衛計委 | 19 |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證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1987年國務院發布) | 市、州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
省衛計委 | 20 |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8、13條(主席令第5號1998.6.26) | 醫師在縣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市域內跨縣的由市級衛生計生部門辦理;跨省或者跨州市的由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 |||||||||||||
省質監局 | 21 | 鍋爐作業人員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4條(主席令第4號2013.6.29) | 省、市、州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 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分級辦理。 | ||||||||||||
22 |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4條(主席令第4號2013.6.29) | |||||||||||||||
省安全監管局 | 23 | 小型露天采石場(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包括開采型材的小型露天礦山)和從事地熱、溫泉、礦泉水、磚瓦用粘土開采、采砂等危險性小的企業(省級核準項目除外)以及四等(含四等)以下的尾礦庫的安全生產許可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3條 (國務院令第 397 號 2004.1.13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20號令2009.6.8) | 委托下放至市、州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 |||||||||||||
24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國務院令第591號 2011.3.2) | 市、州、縣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 ||||||||||||||
25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16、17條(國務院令第455號 2006.1.21) | 市、州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 ||||||||||||||
26 |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16、17條(國務院令第455號 2006.1.21) |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 ||||||||||||||
省安全監管局 | 27 | 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3、17、18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號令) | 市、州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 |||||||||||||
28 | 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3、17、18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號令) | 市、州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 ||||||||||||||
29 | 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3、17、18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號令) |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 ||||||||||||||
(二)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2項) | |||||||||||||||||
實施 機關 |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設 定 依 據 | 合并后項目 名 稱 | 備 注 |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1 | 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88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6.29) | 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含:設立中外合資、合作)機構 | |||||||||||||
2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89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6.29) | |||||||||||||||
決定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28項) | |||||||||||||||||
實施 機關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 定 依 據 | 備 注 | 擬清理 意見 | ||||||||||||
省發展改革委 | 1 | 制定地方定價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9、20條(主席令第92號1997.12.29) | 省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2 | 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 《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省經信委 | 3 | 軟件產品登記和軟件企業認定 | 《軟件產品管理辦法》第6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2009.2.4)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4 | 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 | 《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省教育廳 | 5 | 民辦高等職業教育機構、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1條(主席令第80號2002.12)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6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生簡章、廣告審查,課程和教材、財務審計報告備案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30、33、41條(國務院令第372號2003.3.1)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省司法廳 | 7 | 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注冊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22條(國務院令第338號 2001年) | 轉為行政許可 |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8 | 國家和省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6條(主席令第74號2007.10)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省交通運輸廳 | 9 | 港口設施、航道工程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19條(主席令第5號2003.6)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省水利廳 | 10 | 水庫降等、報廢的審批 | 《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第4條(水利部令第18號2003.5)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11 | 航道整治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20條(主席令第88號2009年修正)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轉為行政許可 | |||||||||||||
12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式的審批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10、11、12、13條(水利部令第14號2001.10)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省財政廳 | 13 | 財政收入退庫事項審批 | 《預算法實施條例》第45條(國務院令第186號1995.11.22)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14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財務處理事項審批 |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8、11條(財政部令第35號2006.5.30)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財政部令第36號2006.5.30)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11條(財政部令第71號 2012.12.6)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9條(財政部令第68號 2012.2.7)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15 | 財政補助、補貼事項審批 | 《預算法實施條例》第61條(國務院令第186號1995.11.22)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省商務廳 | 16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備案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6條(國務院令第525號2008.5)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省林業廳 | 17 | 主要林木品種省級審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5條(主席令第34號 2000.7.8) | 轉為政府 內部審批 | |||||||||||||
18 |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條(主席令第3號1998.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5、6條(國務院令第278號 2000.1.29) |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19 |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醫療保險轉診、轉院、轉外就醫、特檢、特殊用藥、特殊病門診審批 | 《關于印發青海省城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00〕72號) | 轉為行政 服務工作 | |||||||||||||
省統計局 | 20 | 本省地方、省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12號(主席令第15號2009.6.27)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省廣電局 | 20 | 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審批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附件2:第9項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省政府法制辦 | 22 | 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核發 |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1999〕23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 《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青海省政府令第2號1998.6)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省外事辦 | 23 | 申辦公務、外交護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4、8條(主席令第50號2006.4.29)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24 | 簽發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24條(主席令第50號2006.4.29)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25 | 持公務護照的外國人來青辦理居留、延期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3、14條(主席令第31號1985.11.22) | 轉為政府內部 審批事項 | ||||||||||||||
26 | 外國人赴非開放地區的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4條(主席令第57號2012.6) | 轉為行政許可 | ||||||||||||||
27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3條(主席令第57號2012.6) | 轉為行政許可 | ||||||||||||||
28 | 外國記者短期來青采訪審批 |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第10、15條(國務院令第537號2008.10.17) | 轉為行政許可 | ||||||||||||||
決定取消或改為后置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31項) | |||||||||||||||||
實施機關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
省經信委 | 1 |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 |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第7項(省政府令第101號) | 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實施。 | |||||||||||||
2 |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經營許可證 |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第8項(省政府令第101號) | |||||||||||||||
3 | 木里礦區勘查開發企業股權轉讓 |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四部門木里礦區企業整合重組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11〕306號) | |||||||||||||||
省教育廳 | 4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4項(國發〔2012〕5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國土資源廳 | 5 | 煤炭開采審批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環保廳 | 6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6、23條(國務院令第551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交通運輸廳 | 7 |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68項(國發〔2014〕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8 |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11、12條(國務院令第33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9 | 港口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22條(主席令第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農牧廳 | 10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條(主席令第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39條(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11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獸藥管理條例》第22條(國務院令第40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12 |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18條(國務院令第563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文化新聞出版 廳 | 13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12條(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0項(國發〔2013〕4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14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12條(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1項(國發〔2013〕4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15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12條(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2項(國發〔2013〕4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16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12條(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42項(國發〔2013〕4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17 |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7條(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18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9條(國務院令第45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19 |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6條(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20 |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21 |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9條(國務院令第363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衛計委 | 22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第4條(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49項(國發〔2012〕5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食品藥品監管 局 | 23 |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備案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發出《關于對保健食品化妝品經營企業實行備案的函》(青食藥監許函〔2010〕4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24 | 化妝品經營企業備案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發出《關于對保健食品化妝品經營企業實行備案的函》(青食藥監許函〔2010〕4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工商局 | 25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1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54項(國發〔2012〕52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青海湖景區管理 局 | 26 | 景區經營許可證 |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第59項(省政府令第101號) | 取消 | |||||||||||||
省廣電局 | 27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第37、39條(國務院令第34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28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第38項(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65項(國發〔2012〕5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旅游局 | 29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 《旅行社條例》第22條(國務院令第55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30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 《旅行社條例》第9條(國務院令第55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省郵政局 | 31 |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附件1:第50項(國發〔2014〕27號) | 取消 | |||||||||||||
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11項) | |||||||||||||||||
實施機關 |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設 定 依 據 | 處理 決定 | 備 注 | |||||||||||
省城鄉住房建設 廳 | 1 | 房地產經紀人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3、5條(人發〔2001〕128號) | 取消 | 按照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辦理 | |||||||||||
2 | 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 | 無 |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第12條(建建〔1995〕1號) | 取消 | |||||||||||||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 3 | 注冊稅務師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10條(人發〔1996〕116號) | 取消 | 按照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辦理 | |||||||||||
省質監局 | 4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11條(人發〔2000〕123號) | 取消 | ||||||||||||
省國土資源廳 | 5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10條(人發〔2002〕116號) | 取消 | 按照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辦理 | |||||||||||
6 | 礦業權評估師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9條(人發〔2000〕82號) | 取消 | 按照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辦理 | ||||||||||||
省商務廳 | 7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10條(人發〔2002〕70號) | 取消 | ||||||||||||
8 | 品牌管理師 | 無 | 《品牌管理專業人員技術條件(SB/T 10761-2012)》(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8號) | 取消 | |||||||||||||
省財政廳 | 9 | 注冊資產評估師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10條(人職發〔1995〕54號) | 取消 | 按照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辦理 | |||||||||||
省國資委 | 10 | 企業法律顧問 | 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11條(人發〔1997〕26號) | 取消 | ||||||||||||
省水利廳 | 11 | 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 | 無 |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12條(水建〔1997〕339號)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25條(水利部令2005年第26號)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