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河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河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
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定職責采集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依法對其進行信用分類和信用評價,并根據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經營場所和特點,實施不同監督管理措施的制度。
第三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工商所為單位,對本轄區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和明確巡查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和任務,實行“兩圖一書”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轄區食品經營布局圖、監管人員責任區分布圖、工商所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不斷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檔案和信用等級
第四條 基層工商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以下內容可納入信用檔案: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安全責任書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四)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情況記錄
(六)市場巡查(檢查)記錄;
(七)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記錄;
(九)信用等級評價記錄;
(十)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認為應當納入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信用檔案信息的收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全面、及時”的原則。信用檔案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維護更新,確保檔案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
第六條 信用等級評價記錄內容包括食品經營者基本信息,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和其他應錄入的內容,具體格式由各地工商部門結合本地情況制定。
第七條 根據食品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情況,劃分為A、B、C、D四個信用等級。
(一)A級為守信經營者,標準是無任何違法記錄,依法妥善處理消費者申訴,并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自律制度的經營者;
(二)B級為警示經營者,標準是未建立并執行法定自律制度的,未依法妥善處理消費者食品申訴且被多次投訴的,因一般性食品違法行為并被處以警告、3萬元(含3萬元)以下罰款或因食品違法行為被行政指導的經營者;
(三)C級為失信經營者,標準是因經營假冒偽劣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嚴重違法并被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經營者;
(四)D級為嚴重失信經營者,標準是因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者。
第八條 基層工商所應采用靜態和動態相結合的的方法,對食品經營者信用等級予以認定。
第九條 基層工商所應當于每年年初,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信用等級標準,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信用進行評價,認定食品經營者信用等級。新登記注冊的食品經營者可視為守信經營者,在年度信用評價前實行動態認定。
第十條 被認定為警示類別的,在隨后一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調升到守信類別。被認定為失信類別的,在隨后一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調升到警示類別。被認定為嚴重失信類別的,不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對發生不良信用事件的經營者,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調整該經營者的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的信用等級,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分類監管,不得用于評比、評定,頒發信用等級牌匾等活動。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公布。
第三章 分類監管和市場巡查
第十三條 基層工商所以市場巡查為主要方式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縣級工商部門應依據上級工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當地政府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制定年度巡查計劃。基層工商所根據本局年度巡查計劃,制定具體巡查方案,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進行定期市場巡查,并根據上級的工作部署和消費者投訴舉報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十四條 基層工商所應根據食品經營者的信用等級、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和經營地點等對其采取不同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重點和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分類監管。
(一)對守信經營者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對警示經營者每季度巡查不少于2次,對失信經營者每季度巡查不少于4次;對嚴重失信經營者實行懲戒淘汰機制,不納入正常巡查范圍,要加強后續監管,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對位于學校周邊、商業繁華地區、商場超市、旅游景區、車站碼頭及其周邊、農村集貿市場等重點區域,應適當增加巡查頻次;
(三)重要節日,國家重大活動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置期間,應適當增加巡查頻次。
第十五條 對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查檢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內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圍從事食品經營。
(二)經營場所、經營設施、食品儲存和運輸、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食品擺放、食品經營者個人衛生等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三)是否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四)食品標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五)食品經營過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六)是否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取得健康證明;
(七)是否建立并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八)是否存在銷售國家禁止銷售的食品行為;
(九)是否存在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假冒偽劣、來源不明或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
(十)食品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含有虛假、夸大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十一)是否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十二)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十三)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批發企業是否履行銷售記錄制度;
(十四)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法律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上級部門部署的其他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和專項檢查記錄,如實記錄市場巡查、專項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保存。市場巡查和專項檢查記錄由各地工商部門根據本地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 在巡查中發現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轄區管轄或者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范圍的,按照相關程序移交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相關監管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許可、經檢和其他相關機構,要密切配合,為信用分類監管提供支持。各級工商部門查處的涉及食品經營的違法案件,應將處罰決定書抄送違法主體所在轄區的基層工商所。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工商局對市場開辦者和市場內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