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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禽養殖業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工作方案(鄂環辦[2010]105號)

   2011-03-23 831
核心提示:  畜禽養殖已成為我省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根據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情況分析,畜禽養殖業產生的污染,成為我省部分江、河、湖

  畜禽養殖已成為我省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根據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情況分析,畜禽養殖業產生的污染,成為我省部分江、河、湖、庫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威脅我省部分地區的飲用水安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進一步促進各地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保護和改善我省農村環境質量,建立重點畜禽養殖排污單位檔案和相關信息數據庫,規范其環境監管,根據環保部畜禽養殖業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工作的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畜禽養殖業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基本摸清全省畜禽養殖業污染底數和環境守法狀況,提高環境監管水平,防止和減少畜禽養殖污染,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具體目標是:2010年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數,基本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清理;2011年年底前畜禽養殖場(小區)基本納入日常環境監管。

  二、檢查對象

  (一)各地農業(畜牧獸醫)、工商、環保部門登記和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

  (二)達到農業(畜牧獸醫)、工商、環保部門登記和備案規模標準、但尚未登記備案的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

  (三)群眾投訴強烈的畜禽養殖戶、畜禽散養密集區;

  (四)《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的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戶、畜禽散養密集區。

  三、檢查內容

  (一)區域畜禽養殖基本情況。本地區畜禽養殖規劃編制情況,畜禽養殖場的數量及各養殖場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養殖類型、規模,納污水體環境質量等情況。

  (二)選址合理性。是否建在禁養區、限養區或適養區;是否位于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是否位于各級政府依法劃定的需要特殊保護的環境敏感區。

  (三)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是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執行“三同時”制度,廢棄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運營時是否落實。

  (四)污染治理設施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情況。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流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設施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設置畜禽廢棄物的儲存設施和場所,儲存場所是否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防惡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對畜禽廢棄物采取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是否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

  (五)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是否按《關于開展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環發[1999]24號)規定規范化設置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現象,廢水和惡臭氣體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穩定達標。

  (六)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等制度執行情況。是否按規定向所在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是否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等。畜禽養殖業廢水排污費不再給予減免,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執行。

  四、整改要求

  對此次專項執法檢查發現的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督促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戶制定整改方案,確保整改到位。

  (一)對地處禁養區等環境敏感區的,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二)對2003年以后沒有進行環評審批的新、改或擴建的,責令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

  (三)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沒有完成治理的予以關停。

  (四)對廢水治理、畜禽糞便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污水超標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五)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貯存的畜禽廢棄物滲漏、流失、遺撒或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六)對向水體或其他環境傾倒、排放畜禽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私設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責令限期拆除,并依法處罰。

  (八)對未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依法處罰;對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依法處罰。

  五、工作安排

  本次專項執法檢查以各市州自查自糾為主,國家和省級督查相結合。時間從2010年7月開始,2011年11月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0年7月)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目標進度,細化措施手段,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各市州環保部門務必于2010年7月16日前將實施方案和聯系人報送省環境監察總隊和省廳自然處。

  (二)調查摸底階段(2010年8月至2010年9月)

  各市州環保部門要積極與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溝通銜接,按要求組織開展轄區專項執法檢查,對本方案確定的主要檢查對象進行詳細調查,摸清底數。各市州環保部門務必于2010年10月5日前將調查摸底情況、整治計劃、匯總表(附表1-3)報送省環境監察總隊。

  (三)自查自糾階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

  各市州要依法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時報送有關工作動態。各市州要對縣區、鄉(鎮)進行抽查,并督促各地于2010年年底前摸清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并逐步將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各市州環保部門務必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將總結報告、匯總表(附表1-3)報送省環境監察總隊。

  (四)督查總結階段

  各市州環保部門要通過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工作,建立畜禽養殖場(小區)的環保監管檔案,完善基本信息數據庫,并將其納入環保日常監管范圍,積極探索有效地監管模式。

  省廳將適時對部分市州畜禽養殖業專項環境執法檢查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并進行總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做好協調配合。

  各地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把其作為遏制農村環境污染、強化農村環境監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專項執法檢查工作部署,精心組織,制定方案、分解任務、完善機制,強化目標考核,切實提高專項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加強監管,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要以此次專項執法檢查為契機,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種環保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建立健全日常環境執法的長效機制,逐步把畜禽養殖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三)加強引導,注重防治結合。

  各地要加大引導力度,加強技術指導,積極引進并推廣符合本地實際的環保型養殖新技術,要盡快組織制定本地“十二五”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將畜禽養殖規模控制在環境承載能力范圍之內。

  (四)加強宣傳,強化輿論監督。

  各地要制定宣傳計劃,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對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既要贏得群眾的支持和監督,又要獲得畜禽養殖業業主的理解和參與。對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以及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清理情況,要予以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

  附表1:   畜禽養殖業專項環境執法檢查情況匯總表.doc
  附表2:   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基本情況匯總表.doc
  附表3:   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業基本情況匯總表.doc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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