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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辦秘〔2018〕37號)【2020-03-06失效】

   2018-03-12 434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合肥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3月7日
 
    合肥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肉類蔬菜經營者追溯主體責任,完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強化流通溯源管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提升監管部門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是指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通過對肉類蔬菜流通各環節索票索證、購銷臺帳的電子化,實現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詢、責任可追究的信息化管理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本辦法所稱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單位是指納入本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的生豬定點屠宰廠、肉類蔬菜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肉類蔬菜配送單位、大中型超市和團體消費單位等。
 
    第四條 建立合肥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聯系商務工作副秘書長擔任第一召集人,市商務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市商務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市發改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食藥監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數據資源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應由所在單位提出并報告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職責:在市政府領導下,按照統一標準、分步實施、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協同配合的原則,統籌協調全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管理,指導開展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運維。研究協調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管理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并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負責各成員單位的召集、協調、督促,推動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建設、運維、管理責任,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并具體承辦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位。
 
    市商務局:履行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負責牽頭組織全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規劃,建設、管理市級肉類蔬菜追溯體系管理系統,組織開展全市建成區追溯體系建設,指導各縣(市)開展追溯體系建設。
 
    市農委:負責農產品種養殖和屠宰環節的質量監管;落實生豬檢驗檢疫等票據準出制度,以及外來生豬檢驗檢疫等票據準入制度;督促本市蔬菜生產者落實蔬菜產地證明、農殘檢測等制度,配合商務部門做好與追溯體系的對接工作。
 
    市食藥監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依法監督肉類蔬菜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引導、監督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單位落實肉類蔬菜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指導市場經營者了解、使用追溯系統,妥善保存進貨記錄、票據等相關信息。
 
    市發改委、市數據資源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負責根據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管理規定和市信息化項目管理規定,對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運維經費的預算資金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對市級肉類蔬菜流通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調推動本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運維、管理等工作。
 
    各縣(市)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運維、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本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項目,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商務部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技術規范和基本要求,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相關軟硬件和流通節點操作規范應符合商務部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技術準則和基本要求。
 
    2018年,完成商務部要求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任務。
 
    2019年,建成覆蓋本市建成區內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廠、肉類蔬菜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肉類蔬菜配送單位、大中型超市和團體消費單位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各縣(市)啟動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
 
    第七條 市商務局負責建成市級肉類蔬菜追溯體系管理系統,包括肉類蔬菜追溯城市管理平臺和建成區各流通節點追溯子系統。各縣(市)政府負責本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工作。
 
    第八條 市商務局應當會同市發改委、市農委、市食藥監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數據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采集本市追溯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九條 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單位應按要求積極配合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運維、管理工作,主動提供追溯所需的各類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追溯體系建設配套任務。
 
    第十條 市商務局應按照信息化項目管理程序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確定市級肉類蔬菜追溯體系管理系統具體運維單位,采取“雙隨機”辦法對追溯體系運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系統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一條 已建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統的肉類蔬菜經營者,應當制定系統使用和維護制度,安排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熟悉業務流程的專人負責信息采集、傳輸,并加強對通訊、輸出等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查看、檢修追溯體系設備,確保追溯設備工作運轉良好。
 
    第十二條 肉類蔬菜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肉類蔬菜生產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檢疫檢驗記錄等制度,建立肉類蔬菜購銷臺賬,將相關溯源信息錄入肉類蔬菜追溯子系統,上傳到肉類蔬菜追溯城市管理平臺,生成電子臺賬,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生豬定點屠宰廠。
 
    1.應憑生豬產地檢疫證明準入,憑交易憑證準出;
 
    2.登記進場經營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等基本信息,并寫入《合肥市肉類蔬菜流通服務卡》(以下簡稱追溯服務卡),發放給經營者;
 
    3.督促進場經營者完成生豬進場登記、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檢疫登記、宰后檢疫檢驗登記、肉品交易(出場)管理等流程;
 
    4.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生豬進場信息、檢疫檢驗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時上傳至城市追溯管理平臺,并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二)肉類蔬菜批發市場。
 
    1.應憑上游企業帶有追溯的交易憑證或檢疫檢驗票證、蔬菜產地證明準入,憑交易憑證或追溯卡信息準出;
 
    2.登記進場經營者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等基本信息,并寫入追溯服務卡,發放給經營者;
 
    3.督促進場經營者完成肉類蔬菜進場登記、批次管理、檢測信息登記等流程;
 
    4.監督交易雙方使用電子交易結算系統交易,打印帶有追溯碼的交易憑證;
 
    5.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進場信息、檢測信息、交易信息及時上傳至城市追溯管理平臺,并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三)標準化菜市場。
 
    1.應憑上游企業帶有追溯的交易憑證或檢疫檢驗票證、蔬菜產地證明準入;
 
    2.督促進場經營者在上游節點(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生豬定點屠宰廠、肉類蔬菜批發市場、肉類蔬菜配送單位,下同)登記,建立零售商信息檔案,辦理追溯服務卡;
 
    3.查驗進場經營者追溯服務卡,確保進貨信息對接交易憑證或檢驗檢疫票證信息。生產基地直供的蔬菜,憑產地證明或檢測合格證明進行人工登記;
 
    4.督促進場經營者完成肉類蔬菜進場管理、數據下傳溯源終端、攤位間調撥管理、銷售憑證(帶有追溯碼)打印等流程;
 
    5.經營主體基本信息、進場信息、調撥信息、銷售信息及時上傳至城市追溯管理平臺,并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四)肉類蔬菜配送單位。
 
    1.應憑上游企業帶有追溯的交易憑證或檢疫檢驗票證、蔬菜產地證明準入,憑寫入交易信息的追溯服務卡準出;
 
    2.在上游節點登記,建立供應商信息檔案,辦理追溯服務卡;
 
    3.登記下游經營者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等基本信息,并寫入追溯服務卡,發放給經營者;
 
    4.督促進場經營者完成肉類蔬菜進場登記、批次管理、檢測信息登記、交易(出場)管理等流程;
 
    5.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進場信息、檢測信息、交易信息及時上傳至城市追溯管理平臺,并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五)大中型超市。
 
    1.應憑上游企業帶有追溯的交易憑證或檢疫檢驗票證、蔬菜產地證明準入;
 
    2.督促供應商在上游節點登記,建立供應商信息檔案,辦理追溯服務卡。自采的超市應以門店為單位在上游節點登記,辦理追溯服務卡,持卡采購;
 
    3.查驗供應商(采購)追溯服務卡,確保進貨信息對接交易憑證或檢驗檢疫票證信息。生產基地直供的蔬菜,憑產地證明或檢測合格證明進行人工登記;
 
    4.自覺完成肉類蔬菜進場管理、數據下傳溯源終端、存儲管理、包裝(分割)管理、現賣管理、銷售標簽打印等流程;
 
    5.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進場信息、銷售信息及時上傳至城市追溯管理平臺,并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六)團體消費單位。
 
    1.應憑上游企業帶有追溯的交易憑證或檢疫檢驗票證、蔬菜產地證明準入;
 
    2.督促供應商在上游節點登記,建立供應商信息檔案,辦理追溯服務卡。自采的應以門店為單位在上游節點登記,辦理追溯服務卡,持卡采購;
 
    3.查驗供應商(采購)追溯服務卡,確保進貨信息對接交易憑證或檢驗檢疫票證信息。生產基地直供的蔬菜,憑產地證明或檢測合格證明進行人工登記;
 
    4.將經營主體基本信息、進場信息及時上傳至城市追溯管理平臺,并在追溯子系統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三條 攤位經營者每天銷售肉類蔬菜前,應當主動向市場管理者出示帶有追溯的交易憑證或有關質量合格證明、產地證明。應當正確使用溯源電子秤,向消費者提供載有肉類蔬菜追溯信息的銷售憑證。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對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的建設、運維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并加強資金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市、縣商務部門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追溯體系建設及系統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 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的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系統設備,按照建管結合、溯源一體的原則,由市商務局免費提供給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單位使用。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要監管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單位規范市場行為,確保試點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合法經營、追溯到位,建立試點單位臺帳,做好系統設備的簽收和登記,指導試點單位按規程操作使用。
 
    第十七條 不再具備追溯使用功能的追溯設備,由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單位上報至市商務局,經專業技術服務單位認定后,市商務局會同工商、資產管理、數據資源部門進行審核。經核定無法追溯的設備,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予以報廢,由市商務局負責重新招標采購并為試點單位重新配置。
 
    第十八條 建設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試點單位,經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數據資源局等部門組織專家驗收合格后予以授牌。
 
    第十九條 實行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運維、管理定期通報及年度績效評價制度。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按季度通報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運行情況,每年年底對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系統的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對規范運行追溯體系并利用追溯體系顯著提升肉類蔬菜流通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質量風險控制能力,并在商務部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前的試點單位,由市商務局提請市政府予以通報鼓勵,并給予一定資金獎補,具體標準另行制定。對建設、運維、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試點單位,由所在地商務部門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試點單位取消授牌。
 
    第二十一條 肉類蔬菜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擾、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惡意損毀、破壞追溯管理系統,篡改追溯信息,不報、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追溯信息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發生肉類蔬菜質量安全事故,肉類蔬菜經營者必須積極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肉類蔬菜信息追溯,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地區: 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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