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由于相關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和政府機構改革正在進行,有關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的具體監管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加強這一過渡時期的相關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0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當前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產銷售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分工
(一)關于食品加工小作坊。
在省相關配套法規或規章出臺前,有關部門對允許暫時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監管,按以下分工規定執行:
1.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現做現賣)
(1)提供現場就餐的,以及既提供現場就餐也提供外賣的,由衛生部門受理申請,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
(2)不提供現場就餐,僅供外賣的,由工商部門受理申請,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和營業執照。
2.非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不含現做現賣)
對列入政府批準目錄,基本條件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附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受理申請后,會同衛生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并簽署準入意見,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衛生部門要指定專人配合做好有關衛生條件的審核工作。
(二)關于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
按照國家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7部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的規定,對生產和銷售保健食品的,由衛生部門受理申請并簽署準入意見,再由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
二、明確準入條件
有關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的準入條件,按照或參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明確監管責任
上述過渡期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的安全監管工作,按照“誰發證(準入)、誰監管、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健全責任制,將責任落到實處。
在政府機構改革和相關職能調整到位之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繼續履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認真做好食安委辦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匯集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對實施中的細節問題,要牽頭研究落實對策,并及時向政府報告。各縣(市)、區要組織對本地區無證照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衛生、工商、質監及其他有關執法監管部門要引導、鼓勵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規范經營,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的申請,要依法、依規定及時受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去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于《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受理的申請,各有關管理部門應按本通知明確的分工進行交接,并按規定及時予以審核辦理。各級食安委辦公室要健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切實防止推諉扯皮現象。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監管部門上級有新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報告并提請市政府協調。
附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由于相關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和政府機構改革正在進行,有關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的具體監管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加強這一過渡時期的相關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0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當前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產銷售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分工
(一)關于食品加工小作坊。
在省相關配套法規或規章出臺前,有關部門對允許暫時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監管,按以下分工規定執行:
1.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現做現賣)
(1)提供現場就餐的,以及既提供現場就餐也提供外賣的,由衛生部門受理申請,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
(2)不提供現場就餐,僅供外賣的,由工商部門受理申請,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和營業執照。
2.非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不含現做現賣)
對列入政府批準目錄,基本條件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附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受理申請后,會同衛生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并簽署準入意見,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衛生部門要指定專人配合做好有關衛生條件的審核工作。
(二)關于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
按照國家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7部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的規定,對生產和銷售保健食品的,由衛生部門受理申請并簽署準入意見,再由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
二、明確準入條件
有關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的準入條件,按照或參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明確監管責任
上述過渡期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產與銷售的安全監管工作,按照“誰發證(準入)、誰監管、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健全責任制,將責任落到實處。
在政府機構改革和相關職能調整到位之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繼續履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認真做好食安委辦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匯集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對實施中的細節問題,要牽頭研究落實對策,并及時向政府報告。各縣(市)、區要組織對本地區無證照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衛生、工商、質監及其他有關執法監管部門要引導、鼓勵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規范經營,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的申請,要依法、依規定及時受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去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于《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受理的申請,各有關管理部門應按本通知明確的分工進行交接,并按規定及時予以審核辦理。各級食安委辦公室要健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切實防止推諉扯皮現象。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監管部門上級有新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報告并提請市政府協調。
附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