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縣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保證縣儲備糧庫存真實、質量可靠、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在縣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參照《湖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職責分工
第一條 縣糧食局和縣財政局對縣儲備糧的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承儲庫點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和取消承儲庫點的儲備資格;
(二)負責制定和修訂縣級儲備糧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監督檢查縣儲備糧庫存數量和質量,并適時安排輪換;
(四)負責督促檢查縣儲備糧的安全儲存情況,調查處理縣儲備糧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五)負責縣儲備糧損失損耗的核定和處理;
(六)負責縣儲備糧庫存會統報表和實物臺帳管理;
(七)負責開具《縣級儲備糧出庫通知單》;
(八)負責組織縣儲備糧承儲單位倉儲人員的業務培訓以及倉儲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九)負責組織縣儲備糧利息、費用的撥付和政府動用發生的價差損失、收益的處置。
第二條 縣儲備糧承儲單位對其庫存縣儲備糧的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縣儲備糧的安全保管和規范化管理,采用科學儲糧技術,確保庫存數量真實、質量可靠、儲存安全;
(三)準確、及時地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庫存數量、質量、儲存倉廒和管理情況;
(四)根據縣儲備糧的儲存情況,提出輪換方案,包括輪進輪出品種、數量、儲存倉廒等。
(五)按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的文件安排和要求,具體組織落實縣儲備糧的入庫和出庫。
第二章 庫存管理
第三條 縣儲備糧庫存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數量真實、質量可靠、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保證縣人民政府隨時調用。
第四條 縣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好“一符”、“三專”、“四落實”。
“一符”是指帳實相符,即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帳相符,保管帳與倉(廒)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登記。
“四落實”是指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落實。
第五條 縣儲備糧要設專人保管,實行定編、定崗、定責制度。保管、檢驗和防化人員要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豐富的保糧知識,并持有省糧食局制發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 承儲單位要建立統一規范的縣儲備糧專帳、分倉(廒)保管帳和專卡,專帳要準確及時地反映縣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
第七條 縣儲備糧存儲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按相關管理權限辦理。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八條 縣儲備糧收購資金來源:由縣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儲備信貸管理政策及規定,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縣儲備糧在儲備期間的正常利息、費用補貼,由縣財政承擔,每年按4000噸儲備規模(2000噸常規儲備,2000噸動態經營)實行98萬元包干。縣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由縣財政按季包干撥付到承儲企業在縣農發行開設的“縣儲備糧補貼”存款專戶。
第九條 經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拋售或處理縣儲備糧時,其銷售價格低于庫存結算價格和銷售費用的差額由縣財政給予補貼,銷售價格高于庫存結算價格和銷售費用的差額上繳縣財政。
第十條 縣儲備糧推陳儲新的費用和輪換品質差價虧損,從包干費用中安排使用和消化。
第十一條 對用于平抑市場糧價、救災或其他特殊原因,由縣政府下達的縣儲備糧調撥銷售計劃,由縣財政給予必要的調撥費用補貼。
第十二條 對承儲單位所需儲備費用,除按包干標準補貼后,縣財政不再承擔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外的其他任何虧損責任。
第四章 入庫和出庫
第十三條 縣儲備糧的入庫包括收購、調入、進口、輪換、入庫等。
第十四條 縣儲備糧出庫包括銷售、調出、出口及輪換出庫等。
第十五條 縣儲備糧的出、入庫以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聯合下達的計劃文件為準。
第十六條 縣儲備糧的出(入)庫必須憑據齊全,并根據業務發生情況,及時登記帳目,保證帳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計量人員對糧食數量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要按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規定的出庫手續和要求,組織出庫。
第十八條 經縣政府批準,應付緊急突發事件急需動用縣儲備糧時,憑縣糧食局的通知出庫,事后補開出庫通知單。
第十九條 糧食出庫要按照先進先出、質量較低的先出的原則辦理,縣糧食局、財政局另有明確要求除外。接收、發運縣儲備糧的單位,應按通知單要求的期限,如實上報實際完成情況,并及時記帳處理。
第二十條 對不符合上述出(入)庫手續,而要求辦理縣級儲備糧出(入)庫的,承儲單位和保管人員有權力、有責任拒絕,并可越級報告。
第五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一條 縣儲備糧必須儲存在質量完好的標準倉房,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無害蟲、無霉變、無鼠雀、無事故)標準。
第二十二條 糧食入庫前要對倉房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倉儲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組織入庫,合理堆碼。入庫后,要保持糧面及倉內干凈、整潔。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要努力改善倉儲條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定、質量完好的儲運機械設備和糧情檢測儀器設備。
第二十四條 保管期間要廣泛采用“三低”(低溫、低氧、低藥劑量)、機械通風、電子測溫等科學儲糧技術,延緩糧食品質陳化,降低損耗。
第二十五條 保管員要嚴格按照糧食儲藏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糧庫負責人匯報,并采取措施,妥善處理。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并在糧情檢查記錄本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切實落實防火、防汛、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的措施,確保人身、糧食及設備安全。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要制定人員和車輛出入庫、值班、保密等安全保衛制度,承儲單位職工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如發生火災、盜竊等事故,要及時上報,并迅速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糧食局每年都要進行春、冬季儲糧安全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縣人民政府。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要按照有關糧食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縣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承儲單位要設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化驗室,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三十二條 縣儲備糧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必須是國家標準三等以上的新糧,并符合糧食衛生標準(詳見GB1350-1999、GB2715-1981)。
第七章 臺帳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按統一要求建立庫存實物臺帳。
第三十四條 承儲單位要對每年12月末的實物臺帳進行一次審核,保證與保管帳、會計帳、統計帳相一致,不一致的要說明原因。
第八章 輪 換
第三十五條 縣儲備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倉儲企業在自負盈虧、確保儲備平衡的前提下,根據儲糧品質和市場行情,有計劃地對儲備糧進行輪換。縣糧食局和縣財政局定期對儲糧品質進行檢測,根據品質檢測結果,對“不宜存”的必須進行輪換;對“宜存糧”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超過儲存規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輪換、降低費用的原則進行輪換。
第三十六條 縣儲備糧的輪換參照國家糧油品質控制指標和儲存年限指標進行安排。按照縣儲備糧實際庫存總量,平均3年輪換一次。
第三十七條 承儲單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內需輪換的縣儲備糧數量、品種、儲存倉廒,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根據上報的情況,綜合平衡后會同縣農發行于3月底以前下達年度縣儲備糧輪換計劃,特殊情況經申請批準后也可隨時輪換。
第三十八條 承儲單位根據縣糧食局、縣財政局下達的輪換計劃,負責組織縣儲備糧的輪換。輪入的糧食應是當年產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三等以上的新糧。縣糧食局、縣財政局適時組織對縣儲備糧輪換情況進行驗收檢查。
第三十九條 承儲單位因未及時申報輪換計劃,或者下達的輪換計劃沒有落實而導致縣儲備糧陳化的,造成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負責,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條 縣儲備糧的輪空期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按批次下達,如遇特殊情況,在糧食輪出后,承儲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輪入的,須向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書面報告原因,否則按擅自動用縣儲備糧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要及時撥補輪換費用,縣農發行要及時提供輪換資金,保證輪換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十二條 縣儲備糧輪換在按規定的補貼費用標準包干后,輪換費用由承儲單位負責自負盈虧。輪換產生的盈利,應主要用于改善倉儲條件;輪換發生的虧損由承儲單位自行承擔消化。
第九章 損耗與損失
第四十三條 承儲單位要及時核實、上報縣儲備糧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四十四條 縣儲備糧的正常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
保管自然損耗是指糧食正常生命活動消耗的干物質、檢化驗耗用的樣品以及搬運中零星撒落等所產生的損耗。
水分雜質減量是糧食在保管過程中,水分降低引起的自然減量以及處理雜質減量。
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以一個貨位或批次為單位,在糧食出清后,根據糧食出入庫驗質、計量憑證進行計量,并分別列報。
第四十五條 縣儲備糧損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發生自然災害損失要在24小時之內上報縣糧食局和縣財政局,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四十六條 縣儲備糧正常損耗定額及處理辦法:縣儲備糧的正常損耗,保管時間在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65%;保管時間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過1.25%;保管時間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庫,累計不得超過1.75%(含水、雜、干物質減量等正常范圍的全部損耗)。調運損耗不得超過0.3%。正常損耗和超耗全部由承儲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儲備糧損失處理辦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承儲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盡力減少糧食的因災損失。災后,承儲單位應及時清理實際損失的糧食數量和涉及價款,出具有效證材料,寫出書面報告,按有關程序上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核實確認后,由縣財政承擔70%的價款損失,其余30%價款由承儲單位負擔。
第十章 獎懲制度
第四十八條 經考核,對于認真執行本辦法,縣級儲備糧管理規范的承儲單位和個人,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經檢查,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未做到專倉儲存或儲糧倉房質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改變儲存庫點;
(三)出(入)庫手續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專帳、專卡、專牌和庫存實物臺帳,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報表;
(五)入庫糧食質量不符合縣儲備糧質量要求;
(六)正常儲存未采取科學儲糧措施;
(七)未按要求檢查糧情或糧情檢查登記不全及偽造記錄;
(八)未按規定時間和檢測指標檢測糧食品質;
(九)檢測設備、儀器不齊全或發生故障不及時修理而影響糧情檢查;
(十)倉儲管理達不到“四無糧倉”標準;
(十一)未按規定定期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糧食儲存,質量情況以及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第五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責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扣減相應的儲糧補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縣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擬報庫存數量和質量,帳實不符,帳帳不符的;
(三)擅自改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質量等級;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一章 職責分工
第一條 縣糧食局和縣財政局對縣儲備糧的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承儲庫點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和取消承儲庫點的儲備資格;
(二)負責制定和修訂縣級儲備糧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監督檢查縣儲備糧庫存數量和質量,并適時安排輪換;
(四)負責督促檢查縣儲備糧的安全儲存情況,調查處理縣儲備糧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五)負責縣儲備糧損失損耗的核定和處理;
(六)負責縣儲備糧庫存會統報表和實物臺帳管理;
(七)負責開具《縣級儲備糧出庫通知單》;
(八)負責組織縣儲備糧承儲單位倉儲人員的業務培訓以及倉儲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九)負責組織縣儲備糧利息、費用的撥付和政府動用發生的價差損失、收益的處置。
第二條 縣儲備糧承儲單位對其庫存縣儲備糧的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縣儲備糧的安全保管和規范化管理,采用科學儲糧技術,確保庫存數量真實、質量可靠、儲存安全;
(三)準確、及時地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庫存數量、質量、儲存倉廒和管理情況;
(四)根據縣儲備糧的儲存情況,提出輪換方案,包括輪進輪出品種、數量、儲存倉廒等。
(五)按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的文件安排和要求,具體組織落實縣儲備糧的入庫和出庫。
第二章 庫存管理
第三條 縣儲備糧庫存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數量真實、質量可靠、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保證縣人民政府隨時調用。
第四條 縣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好“一符”、“三專”、“四落實”。
“一符”是指帳實相符,即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帳相符,保管帳與倉(廒)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登記。
“四落實”是指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落實。
第五條 縣儲備糧要設專人保管,實行定編、定崗、定責制度。保管、檢驗和防化人員要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豐富的保糧知識,并持有省糧食局制發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 承儲單位要建立統一規范的縣儲備糧專帳、分倉(廒)保管帳和專卡,專帳要準確及時地反映縣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
第七條 縣儲備糧存儲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按相關管理權限辦理。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八條 縣儲備糧收購資金來源:由縣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儲備信貸管理政策及規定,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縣儲備糧在儲備期間的正常利息、費用補貼,由縣財政承擔,每年按4000噸儲備規模(2000噸常規儲備,2000噸動態經營)實行98萬元包干。縣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由縣財政按季包干撥付到承儲企業在縣農發行開設的“縣儲備糧補貼”存款專戶。
第九條 經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拋售或處理縣儲備糧時,其銷售價格低于庫存結算價格和銷售費用的差額由縣財政給予補貼,銷售價格高于庫存結算價格和銷售費用的差額上繳縣財政。
第十條 縣儲備糧推陳儲新的費用和輪換品質差價虧損,從包干費用中安排使用和消化。
第十一條 對用于平抑市場糧價、救災或其他特殊原因,由縣政府下達的縣儲備糧調撥銷售計劃,由縣財政給予必要的調撥費用補貼。
第十二條 對承儲單位所需儲備費用,除按包干標準補貼后,縣財政不再承擔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外的其他任何虧損責任。
第四章 入庫和出庫
第十三條 縣儲備糧的入庫包括收購、調入、進口、輪換、入庫等。
第十四條 縣儲備糧出庫包括銷售、調出、出口及輪換出庫等。
第十五條 縣儲備糧的出、入庫以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聯合下達的計劃文件為準。
第十六條 縣儲備糧的出(入)庫必須憑據齊全,并根據業務發生情況,及時登記帳目,保證帳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計量人員對糧食數量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要按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規定的出庫手續和要求,組織出庫。
第十八條 經縣政府批準,應付緊急突發事件急需動用縣儲備糧時,憑縣糧食局的通知出庫,事后補開出庫通知單。
第十九條 糧食出庫要按照先進先出、質量較低的先出的原則辦理,縣糧食局、財政局另有明確要求除外。接收、發運縣儲備糧的單位,應按通知單要求的期限,如實上報實際完成情況,并及時記帳處理。
第二十條 對不符合上述出(入)庫手續,而要求辦理縣級儲備糧出(入)庫的,承儲單位和保管人員有權力、有責任拒絕,并可越級報告。
第五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一條 縣儲備糧必須儲存在質量完好的標準倉房,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無害蟲、無霉變、無鼠雀、無事故)標準。
第二十二條 糧食入庫前要對倉房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倉儲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組織入庫,合理堆碼。入庫后,要保持糧面及倉內干凈、整潔。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要努力改善倉儲條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定、質量完好的儲運機械設備和糧情檢測儀器設備。
第二十四條 保管期間要廣泛采用“三低”(低溫、低氧、低藥劑量)、機械通風、電子測溫等科學儲糧技術,延緩糧食品質陳化,降低損耗。
第二十五條 保管員要嚴格按照糧食儲藏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糧庫負責人匯報,并采取措施,妥善處理。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并在糧情檢查記錄本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切實落實防火、防汛、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的措施,確保人身、糧食及設備安全。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要制定人員和車輛出入庫、值班、保密等安全保衛制度,承儲單位職工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如發生火災、盜竊等事故,要及時上報,并迅速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糧食局每年都要進行春、冬季儲糧安全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縣人民政府。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要按照有關糧食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縣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承儲單位要設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化驗室,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三十二條 縣儲備糧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必須是國家標準三等以上的新糧,并符合糧食衛生標準(詳見GB1350-1999、GB2715-1981)。
第七章 臺帳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按統一要求建立庫存實物臺帳。
第三十四條 承儲單位要對每年12月末的實物臺帳進行一次審核,保證與保管帳、會計帳、統計帳相一致,不一致的要說明原因。
第八章 輪 換
第三十五條 縣儲備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倉儲企業在自負盈虧、確保儲備平衡的前提下,根據儲糧品質和市場行情,有計劃地對儲備糧進行輪換。縣糧食局和縣財政局定期對儲糧品質進行檢測,根據品質檢測結果,對“不宜存”的必須進行輪換;對“宜存糧”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超過儲存規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輪換、降低費用的原則進行輪換。
第三十六條 縣儲備糧的輪換參照國家糧油品質控制指標和儲存年限指標進行安排。按照縣儲備糧實際庫存總量,平均3年輪換一次。
第三十七條 承儲單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內需輪換的縣儲備糧數量、品種、儲存倉廒,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根據上報的情況,綜合平衡后會同縣農發行于3月底以前下達年度縣儲備糧輪換計劃,特殊情況經申請批準后也可隨時輪換。
第三十八條 承儲單位根據縣糧食局、縣財政局下達的輪換計劃,負責組織縣儲備糧的輪換。輪入的糧食應是當年產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三等以上的新糧。縣糧食局、縣財政局適時組織對縣儲備糧輪換情況進行驗收檢查。
第三十九條 承儲單位因未及時申報輪換計劃,或者下達的輪換計劃沒有落實而導致縣儲備糧陳化的,造成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負責,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條 縣儲備糧的輪空期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按批次下達,如遇特殊情況,在糧食輪出后,承儲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輪入的,須向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書面報告原因,否則按擅自動用縣儲備糧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要及時撥補輪換費用,縣農發行要及時提供輪換資金,保證輪換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十二條 縣儲備糧輪換在按規定的補貼費用標準包干后,輪換費用由承儲單位負責自負盈虧。輪換產生的盈利,應主要用于改善倉儲條件;輪換發生的虧損由承儲單位自行承擔消化。
第九章 損耗與損失
第四十三條 承儲單位要及時核實、上報縣儲備糧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四十四條 縣儲備糧的正常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
保管自然損耗是指糧食正常生命活動消耗的干物質、檢化驗耗用的樣品以及搬運中零星撒落等所產生的損耗。
水分雜質減量是糧食在保管過程中,水分降低引起的自然減量以及處理雜質減量。
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以一個貨位或批次為單位,在糧食出清后,根據糧食出入庫驗質、計量憑證進行計量,并分別列報。
第四十五條 縣儲備糧損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發生自然災害損失要在24小時之內上報縣糧食局和縣財政局,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四十六條 縣儲備糧正常損耗定額及處理辦法:縣儲備糧的正常損耗,保管時間在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65%;保管時間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過1.25%;保管時間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庫,累計不得超過1.75%(含水、雜、干物質減量等正常范圍的全部損耗)。調運損耗不得超過0.3%。正常損耗和超耗全部由承儲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儲備糧損失處理辦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承儲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盡力減少糧食的因災損失。災后,承儲單位應及時清理實際損失的糧食數量和涉及價款,出具有效證材料,寫出書面報告,按有關程序上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核實確認后,由縣財政承擔70%的價款損失,其余30%價款由承儲單位負擔。
第十章 獎懲制度
第四十八條 經考核,對于認真執行本辦法,縣級儲備糧管理規范的承儲單位和個人,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經檢查,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未做到專倉儲存或儲糧倉房質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改變儲存庫點;
(三)出(入)庫手續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專帳、專卡、專牌和庫存實物臺帳,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報表;
(五)入庫糧食質量不符合縣儲備糧質量要求;
(六)正常儲存未采取科學儲糧措施;
(七)未按要求檢查糧情或糧情檢查登記不全及偽造記錄;
(八)未按規定時間和檢測指標檢測糧食品質;
(九)檢測設備、儀器不齊全或發生故障不及時修理而影響糧情檢查;
(十)倉儲管理達不到“四無糧倉”標準;
(十一)未按規定定期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糧食儲存,質量情況以及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第五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責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扣減相應的儲糧補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縣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擬報庫存數量和質量,帳實不符,帳帳不符的;
(三)擅自改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質量等級;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