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區)教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大中專院校:
為了加強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監督與管理,確保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江西省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校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聯系人:應峰輝,電話:0791-86756162,電子郵箱:793802602@qq.com。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0日
江西省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監督與管理,確保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為全省各級各類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辦法所稱學生用品,是指供學生使用的文化學習用品和生活日用品。
第四條 教育、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行使對全省校園食品、學生用品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能。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校園內商店(超市)、食雜店等流通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校園內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校園內經營者經營的學生用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校園食品、學生用品履行以下管理義務:
(一)核驗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及其他經營證件,不得為無照無證生產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二)與生產經營者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品、用品安全責任,定期對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三)組織有關生產經營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檔;
(四)督促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五)在校園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用品質量抽查信息及經營戶的食品、用品質量安全狀況記錄;
(六)禁止小作坊、小攤販和無照無證生產經營者在校園內兜售食品、用品;
(七)配合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校園內食品、用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并建立生產經營者食品、用品安全信用檔案;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八)配備專職、兼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發現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因本市場銷售的產品造成食品、用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有關責任。
第二章 校園食品、學生用品生產經營者基本要求
第六條 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用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用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具有一定規模,產品質量好、管理水平高,且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六)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九條 食品、用品原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其產品必須符合有關產品標準(含企業標準)要求,產品“注冊商標”、“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等齊全。
第十條 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和紙包裝品的企業,必須提供食品包裝廠家的《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及時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采購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進貨驗收制度的規定,堵塞假冒偽劣商品的來源。
第十六條 鼓勵校園食品、學生用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第十七條 學校校長是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質量安全衛生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對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有監管責任,要定期檢查產品質量。
第三章 食品進入校園的標準
第十八條 學校與生產經營者必須簽訂學生食品安全責任書,規范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明確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銷售的學生食品(含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食品的銷售一律要查驗“四證二票一卡”、驗明“三期”、嚴防“三無”,即查檢驗檢疫證、質量合格證或認證認可證明、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銷售發票、進貨發票以及信譽卡,驗生產日期、保質期、時效期,嚴防無廠名、廠址、無QS標識、無識別條形碼食品。
食品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相應產品(標簽)標準的要求,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配料表、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等。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
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包裝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裝和生產。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在包裝或標簽上注明“食品用”字樣。應有產品說明書及產品標簽,需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主要原輔材料名稱等內容。對于標識“耐高溫”、“可蒸煮”等的產品,應提供相應的依據。
第二十條 為學校食堂提供原(輔)料類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為持有正規經營資質的經營單位,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產品檢測報告》,并建立購貨登記臺帳。
肉類食品必須提供衛生檢疫、檢驗證明或《產品合格證》、《定點加工企業屠宰證》的復印件,或查看胴體上是否加蓋畜牧檢疫部門驗訖印章。
食用農產品應達到質量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采購應有相對正規、固定的渠道,確保可溯源,以保證其質量。
第二十一條 禁止采購及銷售以下食品:
(一)不具備合法生產經營者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含無“三期”食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制作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來源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六)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過期或變質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章 學生用品進入校園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供學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裝服飾、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須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確保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三條 不得銷售超過國家規定鉛、汞、砷等8種有害重金屬限量標準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學生書包等文具用品和學生服裝、被服等學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對人體有害的化學成分。
第二十四條 不得銷售影響學生視力的用品、用具,杜絕使用紙張白度過高、印刷物色彩反差過大的紙品。提倡使用有防近視功能的讀本、抄本等學生用品。中小學生統一作業本(空白)必須符合《中小學生作業本》江西省地方標準。
第二十五條 杜絕銷售和使用造型設計存在安全隱患的文具用品。學生用品不得使用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圖案和造型。對可能危害兒童安全的文具應標注“請勿吞食”等警示標志。包裝上應有合格證、有效期、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執行標準號等標識。對塑料文具要檢驗合格證,嚴禁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化學物質的廢舊塑料等為原料生產的產品流入校園。
第二十六條 服裝服飾、床上用品等學生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服裝服飾有關質量技術標準的要求。中小學生統一著裝的生產、加工、包裝等有關要求應參照《學生服理化性能技術規范》江西省地方標準執行。
第五章 校園食品、學生用品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教育、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組成聯合工作小組,負責定期對轄區內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生產經營者應主動配合和接受教育、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以及學校的監督與管理,預防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衛生、教育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備檢查。在情況未判明之前,禁止繼續食用可疑食品。
學校對已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對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時予以追回。學校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查處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用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以及《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對造成食物(含學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業、學校和個人,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監督與管理,確保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江西省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校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聯系人:應峰輝,電話:0791-86756162,電子郵箱:793802602@qq.com。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0日
江西省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監督與管理,確保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為全省各級各類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辦法所稱學生用品,是指供學生使用的文化學習用品和生活日用品。
第四條 教育、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行使對全省校園食品、學生用品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能。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校園內商店(超市)、食雜店等流通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校園內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校園內經營者經營的學生用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校園食品、學生用品履行以下管理義務:
(一)核驗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及其他經營證件,不得為無照無證生產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二)與生產經營者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品、用品安全責任,定期對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三)組織有關生產經營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檔;
(四)督促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五)在校園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用品質量抽查信息及經營戶的食品、用品質量安全狀況記錄;
(六)禁止小作坊、小攤販和無照無證生產經營者在校園內兜售食品、用品;
(七)配合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校園內食品、用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并建立生產經營者食品、用品安全信用檔案;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八)配備專職、兼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發現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因本市場銷售的產品造成食品、用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有關責任。
第二章 校園食品、學生用品生產經營者基本要求
第六條 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用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用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具有一定規模,產品質量好、管理水平高,且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六)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九條 食品、用品原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其產品必須符合有關產品標準(含企業標準)要求,產品“注冊商標”、“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等齊全。
第十條 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和紙包裝品的企業,必須提供食品包裝廠家的《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及時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采購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進貨驗收制度的規定,堵塞假冒偽劣商品的來源。
第十六條 鼓勵校園食品、學生用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第十七條 學校校長是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質量安全衛生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對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有監管責任,要定期檢查產品質量。
第三章 食品進入校園的標準
第十八條 學校與生產經營者必須簽訂學生食品安全責任書,規范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明確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銷售的學生食品(含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食品的銷售一律要查驗“四證二票一卡”、驗明“三期”、嚴防“三無”,即查檢驗檢疫證、質量合格證或認證認可證明、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銷售發票、進貨發票以及信譽卡,驗生產日期、保質期、時效期,嚴防無廠名、廠址、無QS標識、無識別條形碼食品。
食品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相應產品(標簽)標準的要求,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配料表、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等。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
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包裝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裝和生產。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在包裝或標簽上注明“食品用”字樣。應有產品說明書及產品標簽,需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主要原輔材料名稱等內容。對于標識“耐高溫”、“可蒸煮”等的產品,應提供相應的依據。
第二十條 為學校食堂提供原(輔)料類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為持有正規經營資質的經營單位,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產品檢測報告》,并建立購貨登記臺帳。
肉類食品必須提供衛生檢疫、檢驗證明或《產品合格證》、《定點加工企業屠宰證》的復印件,或查看胴體上是否加蓋畜牧檢疫部門驗訖印章。
食用農產品應達到質量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采購應有相對正規、固定的渠道,確保可溯源,以保證其質量。
第二十一條 禁止采購及銷售以下食品:
(一)不具備合法生產經營者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含無“三期”食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制作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來源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六)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過期或變質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章 學生用品進入校園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供學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裝服飾、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須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確保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三條 不得銷售超過國家規定鉛、汞、砷等8種有害重金屬限量標準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學生書包等文具用品和學生服裝、被服等學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對人體有害的化學成分。
第二十四條 不得銷售影響學生視力的用品、用具,杜絕使用紙張白度過高、印刷物色彩反差過大的紙品。提倡使用有防近視功能的讀本、抄本等學生用品。中小學生統一作業本(空白)必須符合《中小學生作業本》江西省地方標準。
第二十五條 杜絕銷售和使用造型設計存在安全隱患的文具用品。學生用品不得使用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圖案和造型。對可能危害兒童安全的文具應標注“請勿吞食”等警示標志。包裝上應有合格證、有效期、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執行標準號等標識。對塑料文具要檢驗合格證,嚴禁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化學物質的廢舊塑料等為原料生產的產品流入校園。
第二十六條 服裝服飾、床上用品等學生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服裝服飾有關質量技術標準的要求。中小學生統一著裝的生產、加工、包裝等有關要求應參照《學生服理化性能技術規范》江西省地方標準執行。
第五章 校園食品、學生用品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教育、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組成聯合工作小組,負責定期對轄區內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生產經營者應主動配合和接受教育、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以及學校的監督與管理,預防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衛生、教育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備檢查。在情況未判明之前,禁止繼續食用可疑食品。
學校對已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對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時予以追回。學校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查處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用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以及《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對造成食物(含學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業、學校和個人,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