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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滬食藥監食〔2007〕433號)【2012-10-01廢止】

   2013-09-13 468
核心提示:各區(縣)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食品安
各區(縣)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識、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預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當前實際,我局對原《上海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培訓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上海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經第165次局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執行。我局于2007年6月16日印發的(滬食藥監食〔2007〕433號)同名文件作廢。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識、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上述三類人員統稱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和其他崗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具體范圍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的指導及其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考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分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的指導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組織培訓和考核的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本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實施方案)
 
  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另行規定并公布。
 
  第二章  培訓和考核管理
 
  第六條(分類管理)
 
  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和性質分為以下九類:
 
  (一)A1:適用于餐飲行業食品衛生管理員;
 
  (二)A2:適用于餐飲行業主要負責人;
 
  (三)A3:適用于餐飲行業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和其他崗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四)B1:適用于食品流通行業食品衛生管理員;
 
  (五)B2:適用于食品流通行業主要負責人;
 
  (六)B3:適用于食品流通行業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和其他崗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七)C1:適用于食品生產行業食品衛生管理員;
 
  (八)C2:適用于食品生產行業主要負責人;
 
  (九)C3:適用于食品生產行業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和其他崗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第七條(培訓的一般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參加上崗前的初次培訓和在崗期間的每年再培訓,并按照培訓大綱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培訓情況應當有記錄(格式見附件1)。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培訓形式)
 
  食品安全培訓包括以下形式:
 
  (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組織的。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參加前款所列之一的食品安全培訓。前款第(一)項所列的培訓形式僅適用于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崗期間的每年再培訓和A3、B3、C3類中其他崗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前的初次培訓。
 
  第九條(培訓大綱和考核要求)
 
  食品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要求應當包括與該食品生產經營行業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以下簡稱法規)、知識和技能。
 
  培訓大綱和考核要求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培訓學時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前的初次培訓,應當按照以下學時要求進行:
 
  (一)A1、B1、C1類不少于50學時;
 
  (二)A2、B2、C2類不少于20學時;
 
  (三)A3、B3、C3類不少于15學時。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崗期間的每年再培訓,學時應當不少于初次培訓學時的50%。
 
  第十一條(培訓檔案)
 
  從事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培訓的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姓名、崗位、培訓日期、地點、方式、教材、教師、學時數和考核日期、成績等內容。
 
  第十二條(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考核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憑培訓記錄,參加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機構(以下簡稱考核機構)組織的全市統一的在線食品安全考核。
 
  食品安全法規變化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以根據修訂后的培訓大綱和考核要求,要求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再次參加按前款要求進行的考核。考核內容為培訓大綱和考核要求中修訂部分。
 
  第十三條(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
 
  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經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或其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機構發放培訓合格證明(格式見附件2),并加蓋“上海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考核專用章”。
 
  培訓合格證明全市通用。不同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的培訓合格證明不得混用。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行業中取得較高等級培訓合格證明的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可以從事較低等級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培訓和考核信息庫)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建立全市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信息庫。
 
  第三章  培訓機構、考核機構和培訓師資管理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的條件)
 
  食品安全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核準其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具有與其開展的食品安全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信息登記)
 
  食品安全培訓機構應在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活動前的一個月內,將其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培訓師資等信息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信息登記表格式見附件3)。
 
  第十七條(考核機構的條件)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具體承擔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簽訂委托合同,并發給委托考核證明(格式見附件4):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核準其有從事相應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具有能夠滿足20人以上同時開展在線考核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四)具有專職或者兼職的考核管理人員;
 
  (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培訓師資人員的條件及其培訓和考核)
 
  食品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食品安全培訓應當由具有食品安全相關專業背景并經專門培訓和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稱培訓師資人員)授課。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以組織對培訓師資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并將培訓師資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情況抄告其受聘單位。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考核機構的監督管理)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培訓機構、考核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培訓機構、考核機構存在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或者徇私舞弊等其他違規行為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以將其違規行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考核機構和培訓師資相關信息的公布)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向社會公布以下有關信息:
 
  (一)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信息登記的食品安全培訓機構,經其培訓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考核合格率,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檢查的結果等情況;
 
  (二)受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機構,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檢查的結果等情況;
 
  (三)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培訓師資人員的情況。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培訓管理
 
  第二十一條(培訓和食品衛生許可)
 
  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申請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其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前兩款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或不予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對其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其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食品安全法規、知識和技能的掌握情況進行現場考核。
 
  經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經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合格后上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所在單位立即停止上述人員從事有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按本辦法要求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后上崗。
 
  經現場考核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食品安全法規、知識和技能掌握不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所在單位加強對上述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重新考核)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抽取該單位30%以上的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責令該單位組織其在一個月內重新參加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食品安全考核:
 
  (一)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二)受到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行政處罰的,但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違法食品、食品用產品的除外;
 
  (三)十二個月內累計受到二次以上罰款的食品衛生行政處罰的;
 
  (四)生產經營不符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食品的;
 
  (五)經現場考核發現該單位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食品安全法規、知識和技能掌握情況較差的。
 
  第二十四條(從重處罰的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安排未經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或者未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組織有關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一個月內重新參加食品安全考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該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可以依法從重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附件:
 
     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附件.doc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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