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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暫行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05〕8號)

   2011-04-17 513
核心提示: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200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200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2005〕1號)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農產品流通,減輕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負擔,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鮮活農產品是指本省生產的新鮮蔬菜瓜果(含鮮果、鮮食用菌、鮮竹筍)、鮮活水產品、活畜禽、生鮮蛋、鮮肉、鮮奶(未經加工)。
 
  第三條  裝運上述鮮活農產品的掛本省牌照的貨運車輛(含冷鏈、藏車),憑農業或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動植物檢疫證書或鮮活農產品(指不執行檢疫的生鮮蛋奶、鮮活水產品、鮮竹筍、鮮板栗等)產地證明,免費通行本省包含高速公路在內的收費公路(含橋梁、隧道)。
 
  第四條  運輸鮮活農產品的混裝車、裝載核載噸位或有效裝載空間在70%以下的鮮活農產品貨運車輛仍應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五條  出具證單的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開具證單,填寫內容必須如實完整,實行一車一次一證單,不準重復使用。要遵循起運地(或產地)簽發原則,不得異地簽發。
 
  第六條  公路收費站(點)應按規定對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貨運車輛核檢證單,核實后加蓋“通過”印簽免費通行,不得刁難。對有弄虛作假嫌疑的車輛,可以對運輸產品進行核實。證單未按規定填寫或填寫內容不齊全的,按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七條  享受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貨運車輛駕駛員或押運員在經過公路收費站(點)時要主動出示證單,并配合公路收費站(點)做好運輸產品的核實工作。
 
  第八條  對弄虛作假以逃避車輛通行費或屬假證單的,經核實后,要補交車輛通行費,并記錄車輛通行檔案,不再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第九條  公路收費站(點)在核檢運輸鮮活農產品時必須確保車輛暢通。若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運銷者經濟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  各級交通、農業、林業、漁業、糾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配合,積極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級農業、林業和漁業部門要實行合署現場辦公,為車貨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監察、糾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在實施“綠色通道”政策中的違規行為,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主管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后,已開通的國家級、省級骨干農業龍頭企業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不變,仍按原管理辦法執行。柑桔運輸“綠色通道”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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