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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食藥監餐飲〔2013〕1號)【2015-10-29廢止】

   2013-02-17 477
核心提示: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我局制定的《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我局制定的《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4日


  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補充和完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監督作用,建立社會監督網絡,提升監管水平,確保人民群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聘任和管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

  社會監督員依據本辦法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聘任的社會監督員工作職責范圍在全省,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聘任的社會監督員工作職責范圍在本市、縣(區)區域。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社會監督員聯絡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處,負責指導全省社會監督員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條件: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有一定了解,行為正直,作風正派,熟悉當地情況,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三)有較強的社會參與意識,關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愿意為飲食用藥安全工作盡社會責任;

  (四)具有發現餐飲服務安全隱患及問題能力,客觀地反映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能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8周歲以上。

  第五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范圍:

  (一)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二)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社團組織代表;

  (三)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媒體記者,大、中專院校師生,中、小學校教師;

  (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干部;

  (六)熱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的其他人員。

  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人員不在社會監督員的聘任范圍。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通過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發布社會監督員的聘任信息。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采取個人自薦、單位推薦和定向聘任三種方式:

  (一)個人自薦。無工作單位的由本人填寫《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申請表》,經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二)單位推薦。由本人填寫《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后,由所在單位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定向聘任。對部分具有專業特長人員的聘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初步確定聘任人選,經過考察了解,事先征求其本人和所在單位同意后,填寫《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聘任表》,可直接聘任。

  第七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應聘者,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聘任為社會監督員,并頒發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聘書和《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證》,社會監督員憑《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證》在工作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

  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聘任社會監督員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社會監督員聯絡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一)不定期對餐飲服務經營單位進行走訪和調查,督促餐飲服務經營單位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要求,規范企業行為;

  (二)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人民群眾對餐飲服務監管的各種意見和建議;

  (三)通過調查研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當地餐飲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和發展方面的建議;

  (四)對所聘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五)積極宣傳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職責、工作動態,餐飲食品安全科普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六)積極參加所聘部門的有關活動,每季度書面或口頭向所聘部門反映情況或建議,重要情況,隨時反映。

  社會監督員落實工作職責時發現問題或有合理化建議,應及時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所聘部門反映。

  第九條  社會監督員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進入餐飲服務經營單位就餐場所、操作加工場所、倉庫實施現場檢查,查閱相關資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條  社會監督員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食品保質期情況;

  (十)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十一條  社會監督員在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工作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一)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問題;

  (二)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商業秘密;

  (三)廉潔自律,不得以社會監督員名義從餐飲服務提供者處獲取利益;

  (四)自覺維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威信和形象,不得以社會監督員名義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事情;

  (五)監督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反饋。

  第十二條  社會監督員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等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在其參加受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活動時,由受聘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交通、住宿、通信等費用。

  第十三條  按照“誰聘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以下服務和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監督員的選聘、培訓、日常聯系、活動安排等組織、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不定期召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向社會監督員通報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方面的情況;

  (三)不定期向社會監督員寄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相關文件資料,便于社會監督員了解和掌握工作動態;

  (四)設立專人,通過互聯網、電話及函件等多種方式,及時搜集社會監督員反映的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五)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并將辦理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因特殊原因暫時落實不了的,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認真工作、成績突出的社會監督員,應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能履行職責或有違紀違規行為的社會監督員,應及時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  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符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情形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主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社會監督員聘期一般為二年,到期后自動解聘,對于符合社會監督員聘任條件的可以續聘。

  第十七條  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的應及時予以解聘:

  (一)自愿退出社會監督員行列的;

  (二)身體條件不再適合擔任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的;

  (三)工作不盡職盡責,未發揮社會監督員作用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相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不適合擔任社會監督員情形的。

  第十八條  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覆蓋鄉鎮農村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

                          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申請表

                                                              編號:

姓 名

性 別

民族

(2免冠照)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所屬聘請范圍的類別

健康狀況

籍 貫

學歷

職務

學位或職稱

工作單位

住 址

聯系方式

所在單位(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聘請單位

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地區: 海南
標簽: 餐飲服務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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