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市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大鵬半島保護與發展管理規定》《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生態健康發展的意見》《廣東省“十二五”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2013—2020年)》《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劃定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市不設畜禽養殖適養區,只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
二、畜禽養殖禁養區與限養區。
(一)禁養區。
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寶安區、龍崗區、坪山新區、龍華新區、大鵬新區全部劃為禁養區。
(二)限養區。
為配套發展都市生態觀光農業,光明新區可將以下區域外的區域劃為畜禽養殖限養區:
1.飲用水源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
2.主要河道干流兩岸各1公里陸域范圍及其支流外坡腳線兩側外延200米范圍內;
3.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優秀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需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4.光明新區的中心區、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園區(工業區、開發區)、游覽區及其他人口集中地區;
5.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限養區具體范圍,由光明新區在通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畜禽養殖禁養區與限養區控制要求:
(一)禁養區內禁止新建各類畜禽養殖場;本通告實施前禁養區內已建的畜禽養殖場,應當在2015年底前轉產、搬遷或者依法關閉、停業;
(二)限養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總量,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本通告實施前已建畜禽養殖場應在2014年底前完成污染治理,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無法達標的,應當搬遷或者依法關閉;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污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及符合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
四、禁養區和限養區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和關閉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
五、畜禽養殖污染的整治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內容。
六、本通告中所稱的畜禽,是指《中國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對畜禽的界定;所稱的畜禽養殖場,包括畜禽養殖專業戶。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