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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級儲備成品糧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政辦函〔2010〕337號)

   2012-03-20 703
核心提示:  為加強市級儲備成品糧管理,有效應對糧食市場突發事件,保障糧食供應安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儲備成

  為加強市級儲備成品糧管理,有效應對糧食市場突發事件,保障糧食供應安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儲備成品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107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杭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09〕1號)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和參與儲備成品糧承(代)儲、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二)本細則所稱的儲備成品糧(含委托代儲,下同),是指市政府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并納入市級儲備糧總規模內的成品糧儲備。儲備成品糧的主要品種為晚粳米等。

  二、管理職責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儲備成品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成品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對儲備成品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差價實施補貼;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負責足額提供儲備成品糧所需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督。

  (二)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按計劃組織實施市級儲備成品糧的儲備和委托代儲管理業務,必要時可委托具備糧食加工經營能力的企業實施委托代儲和輪換。

  三、調用要求

  (一)市級儲備成品糧調用權歸市政府,市政府啟動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并按照市級儲備糧調用程序作出應急調用決定時,承(代)儲企業應當執行市糧食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價格組織應急供應。

  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動用儲備成品糧。

  (二)應急需要時,儲存于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的成品糧立即用于市場供應;代儲于糧食加工經營企業的成品糧,由市糧食局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批準的收購價格,指定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收購,并組織安排到就近的應急供應點供應。

  (三)承(代)儲企業應當落實應急調用儲備成品糧所需的運輸車輛、人力、物力,成品糧運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儲備局糧食運輸管理規則(試行)》(國糧儲〔1997〕255號)。

  四、計劃和輪換管理

  (一)儲備成品糧計劃由省、市政府下達。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根據糧食質量、保質期和市場供應等情況提出輪換方案,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按照“先進后出、邊進邊出”的原則組織實施。代儲企業按照“常輪常新”和“先進后出、邊進邊出”的原則自行輪換,輪換期間代儲企業的成品糧總庫存不得低于委托代儲數量。

  (二)為保證儲備成品糧的衛生安全,儲備成品糧(不包括委托企業代儲)應根據糧食品質和保質期要求,每年輪換2-3次。

  五、代儲管理

  (一)儲備成品糧實施委托代儲的,由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按照“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在杭州市范圍內擇優選取代儲企業,與代儲企業簽訂《杭州市市級儲備成品糧委托代儲協議》,明確代儲品種、數量、質量等級標準、資金來源、費用補貼標準、包裝規格、輪換期限、動用條件、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并按期支付代儲費用。

  (二)《杭州市市級儲備成品糧委托代儲協議》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應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備案。

  (三)儲備成品糧委托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加工企業應有獨立的成品糧倉庫且倉容量達到500噸以上,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糧食經營大戶在市場內應有固定的倉位或租有獨立的成品糧倉庫,倉容量達到300噸以上,年經營量在5萬噸以上;

  2.具有與糧食儲存要求、糧食倉型、糧食進出庫方式、糧食種類、糧食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3.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庫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能力;

  4.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5.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6.取得市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證。

  (四)代儲企業應當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的檢查,如檢查發現儲備成品糧代儲數量不足的,應及時補足,并扣除當月的代儲費用;如累計發現有3次類似情況的,取消該代儲企業的儲備資格。

  六、倉儲管理

  (一)用于儲存儲備成品糧的倉房應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儲糧功能要求,且衛生、整潔、無污染。承(代)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倉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儲備成品糧防火防盜、防汛防臺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對儲備成品糧的倉房進行安全檢查和倉儲設施維護。

  (二)承(代)儲企業應當積極應用綠色、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糧技術,特別是低溫、準低溫等保鮮儲糧技術,保證儲備成品糧的儲存安全。

  (三)承(代)儲企業應當對儲備成品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應當按規定建立儲備成品糧庫存實物臺賬,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并于每月底按規定上報市糧食局、財政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

  儲備成品糧庫存納入地方儲備糧統計,由承(代)儲企業按統計制度規定和統計折率折算為儲備原糧統計上報,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

  (四)承(代)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成品糧儲藏有關要求,定期檢查分析糧情,及時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儲糧安全責任事故,應當按照倉儲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七、質量管理

  (一)儲備成品糧的質量等級應為大米三級及以上,并按照“包裝完整、碼垛整齊、數字準確、堆樁安全”的要求,采取倉內包裝儲存。

  (二)儲備成品糧一般采用小包裝方式儲存,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等有關規定,注明品種名稱、等級、凈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各項標簽應當清晰、齊全、準確。

  (三)承(代)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品糧質量、衛生標準,制定儲備成品糧質量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質量管理工作。

  (四)承(代)儲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檢驗、化驗儀器和設備,嚴格執行質量檢驗制度,加強對儲備成品糧的質量和衛生抽檢,確保儲備成品糧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衛生符合食用衛生標準。

  (五)承(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成品糧的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等級和衛生標準要求的成品糧,不得作為儲備成品糧。嚴格執行成品糧儲存情況定期檢查和品質檢測制度,發現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

  八、監督檢查與處罰

  (一)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儲備糧成品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1.對儲備成品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及儲存安全情況和財政補貼資金、信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2.對儲備成品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對儲備成品糧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

  4.調閱儲備成品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建立儲備成品糧庫存的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承(代)儲企業儲備成品糧庫存進行檢查,每月檢查1次以上,并不定期隨機抽查1—2次,確保儲備成品糧庫存落實到位、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監督檢查人員應書面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四)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儲備成品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儲存安全以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責令承(代)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對承(代)儲企業存在的不適合儲存地方儲備成品糧情況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危及糧食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五)承(代)儲企業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六)承(代)儲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按照浙政辦發〔2010〕107號的規定給予處罰。

  九、其他

  (一)本細則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浙政辦發〔2010〕107號和杭政辦〔2009〕1號的規定執行。

  (二)原市糧食局、財政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杭州市市級成品儲備糧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糧〔2009〕35號)同時廢止。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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