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丹東市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制度的通知(丹食藥監管〔2012〕100號)

   2014-06-09 679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局,合作區社會事業發展局、食品監督管理局,大孤山經濟區社會事業局、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局,合作區社會事業發展局、食品監督管理局,大孤山經濟區社會事業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直學校,民辦學校,職業學校,幼兒園:
 
  為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群眾性隊伍,拓展社會監督和群防群控途徑,保障我市學校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市教育局聯合制定了《丹東市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有關制度,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各類學校(含托幼機構)的食堂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組織或機構的建立及其監督員的聘任,并組織開展工作。
 
  三、請各單位于7月6日、11月6日前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分別上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市教育局。
 
  四、各單位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反饋。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處)
 
  聯系人:蘭孝民
 
  電話:2212231
 
  市教育局(體育衛生藝術處)
 
  聯系人:宋玉斌
 
  電話:2536115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丹東市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食品安全群眾性隊伍,拓展社會監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徑,建立健全我市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是指在全市學校(含托幼機構,下同)的學生會成員、學生黨(團)員、學生干部、學生家長、學校非食堂管理教職員工中聘請的對丹東市學校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開展社會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統一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協助餐飲服務監管部門開展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我市各類學校、托幼機構應當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納入學校教育體系和學校領導干部培訓內容,設立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常設組織或機構,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隊伍,舉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講座,開展科普宣傳和警示教育等活動,提高師生的風險認知能力和監督能力。
 
  第五條 我市各類學校、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機制,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確保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參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開展食堂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第六條 丹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學校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考核。
 
  各縣(市)區、合作區、大孤山經濟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學校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 任
 
  第七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應在各類學校(含托幼機構)的學生會成員、學生黨(團)員、學生干部、學生家長、學校非食堂管理教職員工中產生,以在校學生、學生家長為主體。
 
  第八條  聘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應根據食堂的經營規模和范圍進行。
 
  第九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熱心公益事業,熱愛群眾監督工作;
 
  (二)具備一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礎知識,具有發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隱患及問題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溝通協調和表達能力;
 
  (三)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和影響;
 
  (四)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有一定的時間和精力,能夠按時完成交辦的監督巡視任務;熱心群眾性工作、確有一定溝通和組織能力的,年齡可放寬到16周歲。
 
  第十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的聘任,應由本人自愿報名,經學校考察同意,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統一頒發《校園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的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自動解聘,經本人申請也可續聘或提前解聘。聘任期滿,或聘期內不再從事食堂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的,由各學校收回證件,交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統一處理。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履職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可撤銷其資格,并向相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通報。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三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學校對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對食堂食品安全進行監督;
 
  (二)參與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監督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三)組織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對食堂的許可管理、人員管理、場所環境、設備設施、采購貯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備餐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四)協助落實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并協助監督執行;
 
  (五)收集、整理和報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映學生、教職員工、家長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研究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映對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
 
  (七)按照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參加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明查暗訪、執法現場監督、調研、參觀等有關工作和活動;
 
  (八)辦理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工作聯系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及時向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行社會監督職責有關的文件、簡報、信息及各種學習資料;
 
  (二)采取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登門走訪等各種形式保持與監督員的密切聯系,聽取他們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搭建監督員與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直接交流平臺,向監督員公開監督部門的電話;
 
  (四)加強與監督員所在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監督員參與社會監督工作的情況,取得各部門各單位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探討問題,布置任務,認真聽取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解決相關問題。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參觀與巡視督察制度,定期組織參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食堂,聽取監管人員現場講解,組織對一些重點工作、重要執法活動和窗口部位進行巡視督察和暗訪,使他們更好地了解、宣傳、監督、支持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為管理進言獻策。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情況反映及投訴舉報的辦理反饋制度。對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建議,轉遞的群眾來信及投訴、舉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由專人負責受理,迅速組織調查處理,辦理和落實情況要及時反饋。由于特殊原因暫時不能辦理或落實的,要將有關情況告知監督員,向他們做出認真負責的解釋。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評價激勵制度。定期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工作進行考核和評比,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食堂食品安全事件、問題或隱患進行瞞報、謊報、漏報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必要時撤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員的資格。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學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定期開展督導檢查,通報檢查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標簽: 餐飲服務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