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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同安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劃的通告(廈同政〔2007〕156號)

   2011-05-22 760
核心提示:  根據《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廈府〔2002〕45號)要求,結合我區經

  根據《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廈府〔2002〕45號)要求,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需要,決定對同安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劃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養殖禽類數量在五十只以上的,或者養殖畜類數量在二十頭以上的為規模化畜禽養殖。

  二、下列區域為規模化畜禽養殖禁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各鎮(街)、場、村規劃區和現有的農村居住區,以及距離以上邊界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大同街道、祥平街道、西柯鎮轄區;洪塘鎮324國道以南區域。

  (二)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備用水源保護區,包括美仁山水庫、竹壩水庫、小坪水庫和規劃建設的蓮花水庫的集雨區;風景旅游區、文物保護區、風貌建筑物及外圍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東西溪及上游水系兩側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工業區、醫療文教科研區(包括醫院、學校)、軍事保護區及供水供電供氣設施、地熱資源、高爾夫球場、星級酒店、動植物園邊界外圍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四)鐵路、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城市主干道和海灣大道)兩側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以上區域禁止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現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在2008年8月31日前關閉,逾期未關閉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在禁養區內非法從事少量畜禽養殖的,按《廈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三、除上述禁養區外,其他區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由國土、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拆除。通告發布前已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要以土地消納能力和綜合利用能力確定畜禽養殖規模,控制養殖總量,推廣豬—沼—果(竹、蔬、草)、發酵式等生態型“零”排放技術,走生態養殖、循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之路。確實污染嚴重,經治理未能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4年發布的《關于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管理工作的通告》(廈同政〔2004〕156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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