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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大政辦發 [2012] 38號)

   2013-05-15 744
核心提示: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切實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明確我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全面履行職責,切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確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二是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心要下移,做實基層,由地方政府負總責。

  三是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根據相關部門現有工作力量和相關領域歷史監管情況,確定職責的歸屬。

  四是堅持全程與無縫監管的原則。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確保分段監管體制下的段與段之間不留空隙,著力構建全程監管格局。

  二、職責分工

  (一)進一步明確市、區市縣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1.市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協調落實和督促檢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項決定的執行情況,并負責考核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各區市縣政府(含各先導區管委會,下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重點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職責,推進監管重心下移。各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在區市縣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和檢查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督查考評街道(鄉鎮)和部門食品安全工作情況;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1.關于食用農產品的監管

  農業(海洋漁業)部門負責監管對食用農產品(含食用水產品,下同)進行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簡單初級加工處理的活動,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水)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本市商場、超市等銷售企業、批發市場、商品交易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包括芽苗菜)的行為。食用農產品目錄由市農委會同市海洋漁業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商定,并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備案。農業部門負責監管農戶等分散生產芽苗菜的行為。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工業化生產芽苗菜的行為。

  2.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現制現售食品的監管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負責監管食品生產企業及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行為。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商場、超市等流通領域現制現售食品(包括芽苗菜)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現制現售食品的行為。

  3.關于食品攤販的監管

  城建(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道經營食品的行為,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監管。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指導和監管。各區市縣政府組織轄區內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城建等相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加強對依法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攤販的監管,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4.關于展銷、互聯網銷售、倉儲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監管

  工商部門負責對專門從事食品展銷、互聯網銷售、倉儲(冷庫)、物流(運輸)行為的監管。運輸、倉儲等行業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部門做好相關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農業(海洋漁業)部門負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水)產品生產企業內部的食用農產品儲存和運輸行為的監管。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監管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單位內部的食品儲存和運輸。在食品展銷過程中有餐飲服務行為的,其餐飲服務行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5.關于中央廚房、甜品站的監管

  中央廚房和甜品站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對其他與中央廚房和甜品站屬于同類情況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按照中編辦《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 [2011] 3號)精神執行。

  6.集體用餐配送企業及農村自辦宴席的監管

  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做簡單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和農村自辦宴席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7.餐廚廢棄物的監管

  城建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綜合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環保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環境監管,監管餐飲服務單位安裝、使用隔油池、油水分離器等情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協同城建等部門,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帳。

  8.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管

  衛生部門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定期將掌握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登記情況通報同級衛生部門。

  三、有關要求

  (一)市、區市縣兩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相關部門要按照上述原則和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市、區市縣、街道(鄉鎮)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主動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形成監管合力;加快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鏈條和責任追溯鏈條,實現食品流通信息的正向跟蹤、逆向溯源;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嚴禁以罰代刑、有案不移。

  (三)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在其有效期內因有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吊銷的,由現履行監管權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對于本意見沒有明確或新出現的情況,市、區市縣兩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主旨及有關規定,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一些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等辦法進行監管,各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配合。

  (五)本意見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名詞解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名詞解釋

  一、芽苗菜:是指利用各種谷類、豆類、樹類的種子或其它營養貯存器官,在一定條件下培育出可供食用的嫩芽、芽苗、芽球、幼梢或幼莖的蔬菜。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制售)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現制現售食品:是指經營者在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的固定場所加工且直接銷售糕點、面包、炒貨和鹵制品等食品的行為(含前店后廠)。

  四、食品攤販:是指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從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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