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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的意見(蘇府辦〔2011〕133號)

   2011-07-16 417
核心提示: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提升我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并經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加強市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屬地責任
 
  各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和疏堵結合的原則,組織當地監管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地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各地政府和監管部門要重視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引導食品小作坊依法生產經營,并通過分類指導、引導發證、整頓改進、查處取締,逐步清理轄區食品小作坊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二、規范市場準入
 
  對于目前無法取得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但允許暫時存在的食品小作坊,根據"三家聯辦,首受負責"的原則,由各區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聯合辦理經營者的市場準入申請,共同對經營戶進行審核。食品小作坊準入條件由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聯合制定。
 
  為方便相對人,食品小作坊經營者可向各區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中任何一家的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填寫《食品小作坊申辦登記表》并提供相關材料。行政服務窗口受理后由受理部門組織進行現場審查和現場指導,三部門共同填寫《食品小作坊審查情況表》并簽署意見,工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發放營業執照。
 
  三、加強日常監管
 
  對現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在市食安委的統一協調下,加強各部門的分工協作。按照"屬地負責、環節監管、職能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原則,分工如下:
 
  (一)以批發為主的生產型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由質監部門牽頭。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場所及周邊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日常監管,由工商部門牽頭。
 
  (三)既有獨立生產加工場所,又進行零售(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由食藥監部門牽頭。
 
  (四)中央廚房和甜品站納入餐飲服務環節,按照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規定,由食藥監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五)各區應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對于納入疏導點進行食品制售的攤販由各區納入城市公共管理。對于無照流動商販從事食品制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取締。
 
  對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投訴舉報,由主要負責部門按照上述分工受理。遇到重大或者疑難問題,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聯合執法,共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各市應當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參照本意見,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切實加強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在相關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出臺前,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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