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并經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加強市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屬地責任
各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和疏堵結合的原則,組織當地監管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地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各地政府和監管部門要重視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引導食品小作坊依法生產經營,并通過分類指導、引導發證、整頓改進、查處取締,逐步清理轄區食品小作坊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二、規范市場準入
對于目前無法取得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但允許暫時存在的食品小作坊,根據"三家聯辦,首受負責"的原則,由各區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聯合辦理經營者的市場準入申請,共同對經營戶進行審核。食品小作坊準入條件由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聯合制定。
為方便相對人,食品小作坊經營者可向各區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中任何一家的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填寫《食品小作坊申辦登記表》并提供相關材料。行政服務窗口受理后由受理部門組織進行現場審查和現場指導,三部門共同填寫《食品小作坊審查情況表》并簽署意見,工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發放營業執照。
三、加強日常監管
對現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在市食安委的統一協調下,加強各部門的分工協作。按照"屬地負責、環節監管、職能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原則,分工如下:
(一)以批發為主的生產型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由質監部門牽頭。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場所及周邊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日常監管,由工商部門牽頭。
(三)既有獨立生產加工場所,又進行零售(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由食藥監部門牽頭。
(四)中央廚房和甜品站納入餐飲服務環節,按照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規定,由食藥監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五)各區應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對于納入疏導點進行食品制售的攤販由各區納入城市公共管理。對于無照流動商販從事食品制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取締。
對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投訴舉報,由主要負責部門按照上述分工受理。遇到重大或者疑難問題,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聯合執法,共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各市應當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參照本意見,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切實加強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在相關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出臺前,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并經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加強市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屬地責任
各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和疏堵結合的原則,組織當地監管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地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各地政府和監管部門要重視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引導食品小作坊依法生產經營,并通過分類指導、引導發證、整頓改進、查處取締,逐步清理轄區食品小作坊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二、規范市場準入
對于目前無法取得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但允許暫時存在的食品小作坊,根據"三家聯辦,首受負責"的原則,由各區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聯合辦理經營者的市場準入申請,共同對經營戶進行審核。食品小作坊準入條件由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聯合制定。
為方便相對人,食品小作坊經營者可向各區食藥監、質監、工商部門中任何一家的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填寫《食品小作坊申辦登記表》并提供相關材料。行政服務窗口受理后由受理部門組織進行現場審查和現場指導,三部門共同填寫《食品小作坊審查情況表》并簽署意見,工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發放營業執照。
三、加強日常監管
對現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在市食安委的統一協調下,加強各部門的分工協作。按照"屬地負責、環節監管、職能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原則,分工如下:
(一)以批發為主的生產型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由質監部門牽頭。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場所及周邊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日常監管,由工商部門牽頭。
(三)既有獨立生產加工場所,又進行零售(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由食藥監部門牽頭。
(四)中央廚房和甜品站納入餐飲服務環節,按照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規定,由食藥監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五)各區應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對于納入疏導點進行食品制售的攤販由各區納入城市公共管理。對于無照流動商販從事食品制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取締。
對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投訴舉報,由主要負責部門按照上述分工受理。遇到重大或者疑難問題,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聯合執法,共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各市應當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參照本意見,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切實加強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在相關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出臺前,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