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京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90號)

   2014-11-18 805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14〕107號),加快推進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京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13項)范圍以外的行政許可不再作為市場主體設立的前置條件,但其作為行政許可的性質不變。工商部門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切實維護好市場秩序,建立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證管理與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管理聯動監管平臺,逐步實現許可及監管同步。尤其是對于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的審批事項,相關部門應當相應修改完善相關審批、監管機制和流程。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5日
 

南京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13項)

序號 
事項名稱 
審批證件 
審批機關 
審批依據 
備注 

銀行業金融機構 
批準文件、《金融許可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58號,2006年修正)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國家主席令第13號,2003年修正)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2006年頒布) 
第十九條:經批準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含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及外資銀行營業機構等金融機構。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58號,2006年修正) 
第二條第三款: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含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批準文件、經營許可證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家主席令第5號,2013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條: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家主席令第71號,2012年修正) 
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2008年頒布) 
第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辦理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期貨公司、期貨經紀公司 
批準文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2012年修正)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3號,2007年頒布) 
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其他期貨業務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 
第十二條: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保險公司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主席令第11號,2009年修訂)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七條: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主席令第11號,2009年修訂) 
第一百一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證券、期貨、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場所 
批準文件 
國務院或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家主席令第5號,2013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2.《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2012年修正) 
第六條第一款: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3.《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除證券、期貨、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以外的交易場所 
批準文件 
省政府 
1.《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家主席令第18號,2009年修正) 
第九十二條: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的企業法人。 
10 
營利性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1994年頒布)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1 
典當公司 
《典當經營許可證》 
省商務廳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頒布)第181項: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2.《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2005年頒布)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12 
外商投資企業 
批準文件、批準證書 
商務部、市投促委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家主席令第48號,2001年修正)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國家主席令第40號,2000年修正) 
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六條第一款: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國家主席令第41號,2000年修正)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13 
營業性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年頒布)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地區: 江蘇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