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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務廳關于印發《青海省商務領域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方案》的通知 (青商公平字〔2022〕21號)

   2022-03-15 968
核心提示: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按照機構職能承擔監管職責。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

現將《青海省商務領域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青海省商務領域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2022年2月18日

青海省商務領域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商務部和省政府“證照分離”改革有關要求,加快推動全省商務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工作落實及事中事后監管,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全省商務領域“證照分離”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要求落地見效,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改革方式

(一)嚴格落實中央層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類改革舉措

對直接取消審批事項,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對審批改為備案事項,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對實行告知承諾事項,要制定告知承諾書、明確告知承諾內容,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細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銷審批等具體監管措施。

對優化審批服務事項,采取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優化受理審批模式等優化審批服務舉措,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和審批效能,為辦事群眾提供更大便利。

(二)明確監管責任

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按照機構職能承擔監管職責。

三、改革事項

在全省范圍內,對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初審)、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初審)、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從事拍賣業務許可、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批準等9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別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四、改革舉措及事中事后監管要求

(一)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初審)、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初審)、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等4項

1.改革舉措:直接取消審批。市場主體從事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經營。不需要提出有關經營許可申請。

2.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承擔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商務部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號)和《青海省商務廳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青商運字〔2020〕38號)有關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取消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規定,抓好落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完善市場監測預警機制,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1.改革舉措:審批改為備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已列入青海省“多證合一”改革事項,不再另行要求市場主體辦理備案登記。如企業仍需要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應當辦理備案手續。配合商務部、省市場監管局推進數據對接聯通和共享利用,最大化便利企業辦理備案登記,減輕企業負擔。

2.事中事后監管要求: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事中事后監管,對違反《對外貿易法》的企業進行一定方式的懲處。

(三)從事拍賣業務許可

1.改革舉措:實行告知承諾。省商務廳明確審批具體標準、環節、程序等,對從事拍賣業務需要具備的條件和能力(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固定辦公場所、擬聘任拍賣師和相關管理規則等要求)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新設立拍賣企業、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拍賣企業變更登記事項的,企業可以選擇常規方式辦理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對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企業自愿做出承諾,并提交紙質承諾書(加蓋企業公章)或電子版承諾書(加蓋企業公章),省商務廳按流程依法依規辦理許可事項(承諾書模板附后)。

2.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承擔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完善企業基本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實時傳遞、無障礙交換;健全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要對告知承諾取得許可的企業開展全覆蓋核查,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撤銷相關許可后,對該企業的同一許可申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構成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罰。

做好拍賣企業年度核查工作,對核查結果予以公示。

(四)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承擔資質認定的職能部門從受理申報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相關決定;補充材料不計入批準時間。

2.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和《青海省商務廳等七部門關于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及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青商建字〔2021〕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開展轄區內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指導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在監督檢查中,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不定期對回收拆解企業開展抽查,同時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專項整治,規范全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市場秩序,依法打擊非法機動車回收拆解行為,推動行業企業健康發展。

(五)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權限由省商務廳下放至市(州)。

2.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承擔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商務部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號)、《青海省商務廳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青商運字〔2020〕38號)有關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規定,抓好落實。按時組織年度檢查,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領域信用體系,加強信用監管。指導石油成品油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貫徹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完善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批準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應于受理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補充材料不計入批準時間。

2.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承擔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有關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審批權限下放的要求,做好審批資格下放后事中事后監管的規定。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組織領導,扎實推進改革,確保“證照分離”改革各項任務落地。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將隨機抽查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風險高的要加大監管力度。

(二)廣泛開展“證照分離”改革的宣傳引導解讀,為企業查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蹤改革進展,及時總結經驗,讓更多企業了解改革、參與改革,共同推進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三)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厘清職責邊界,做好審管銜接,充分發揮改革綜合效應,防止推卸責任,避免出現監管空白。

本方案執行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商務廳。

附件下載:   1.公平21號附件.doc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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