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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家畜定點屠宰管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活動的通告(南府字〔2010〕8號)

   2011-01-04 401
核心提示:  為加強我市家畜屠宰管理,保證肉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家畜屠宰管理
   為加強我市家畜屠宰管理,保證肉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家畜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南寧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家畜定點屠宰管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劃內從事家畜屠宰活動的,必須到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家畜,嚴禁在定點屠宰廠(場)以外的其它場所擅自屠宰家畜。
 
  二、全市各農貿市場的肉類零售商銷售的家畜產品,必須具備獸醫部門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和定點屠宰廠(場)出具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飯店、賓館、集體飲食單位、肉品加工單位和個人不得購進和加工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家畜產品。
 
  三、禁止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違者,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違者,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由市商務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加工、銷售、使用未經檢驗、病害、注水、變質等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家畜產品。違者,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家畜屠宰管理條例》其他規定,不服從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對故意尋釁滋事,擾亂市場秩序,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各鄉鎮、各部門和廣大消費者要積極配合、大力支持家畜定點屠宰工作,歡迎廣大市民對經營者和執法者公開監督,對非法屠宰和不法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舉報;對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
 
  舉報電話:南寧市商務局:2838115,12312
 
  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南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5628910
 
  南寧市水產畜牧獸醫局:5712619
 
  南寧市質量技術監督局:12365
 
  八、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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