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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實施意見的通知(瓊府辦〔2014〕35號)

   2014-08-14 542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3日
 
  海南省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六屆五次會議精神,深入推進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總要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推進行政機關職能重心從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轉變;管理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構建依法、科學、公開的監管體系。
 
  二、監管主體和監管內容
 
  (一)監管主體。
 
  各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
 
  (二)監管內容。
 
  1、對于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原行政審批對象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收費行為、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以及信息公開等進行事中、事后監管,促使其依法依規、重質守信、提高服務水平。重點加強對公共安全、旅游市場、生態環境、建筑市場、食品藥品、土地使用等領域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
 
  2、對于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重點對承接主體的承接能力,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情況,承接事項的目錄編制、審批責任和義務情況以及對項目名稱、主體、依據、材料、條件、程序、時限、收費標準和責任人等信息進行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管;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規范承接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脫節。
 
  3、對于轉移到社會組織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不再審批,由社會組織按照非行政審批方式進行管理。重點加強對社會組織的資質條件、依法運作、行業自律、誠信體系建設、信息公開、行業執業質量、收費和財務行為、內部和行業自律管理機制的建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三、監管措施
 
  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公眾在監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監管、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全方位監管體系。
 
  (一)實行取消和調整事項目錄管理。行政機關要建立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及時將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納入目錄并向社會公開。
 
  (二)建立健全縱橫協管聯動機制。行政主管部門之間、部門與下級政府之間要加強事中、事后協同監管和配合工作,建立健全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縱橫協管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機制。
 
  (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要將原負責行政審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調整用于后續監管工作,充實監管力量,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管責任,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強日常監管,制定檢查計劃,開展不定期抽查或自查,發現違法、違規及未履行信用承諾的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四)建立事后評估和績效考核制度。行政機關在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公布滿一年時,要對取消和調整后的行政審批事項運行和監管工作的基本情況進行評估。機構編制部門根據評估報告,對有關事項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下放事項承接部門要在承接行政審批事項運行滿一年時,向下放事項行政機關專項報告承接事項運行情況。將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管理體系,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的運行及監管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五)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充分利用互聯網、省政府數據中心和電子政務外網資源,建立全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整合分散在各部門的信用信息,實現資源共享。引導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開承諾守信制度,推動企業誠信經營、社會組織誠信服務和個人守信自律,營造和維護公平正義、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加強信用基礎和信用監管平臺建設,為開展后續監管工作創造條件。
 
  (六)實施標準化管理。全面推行網上標準化審批,構建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平臺及政務服務應用系統。行政機關要加強標準化體系建設,結合行業特點和發展趨勢,建立完善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標準和規范,用標準化規范代替取消事項的審批條件,用標準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項的審批管理。指導承接部門建立標準化管理機制,對承接事項的審批流程、辦理標準、辦結時限、服務承諾和辦理結果等內容進行標準化管理,約束和規范承接部門的審批行為。
 
  (七)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行業監管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培育社會組織發展力度,規范社會組織行為。完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組織的行業管理和自律管理,加快行業執業質量監管體系建設,強化評級機制和執業檢查制度,建立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后續監管。
 
  (八)建立投訴舉報機制。行政機關要建立公眾監督投訴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充分利用互聯網、舉報電話等及時收集社會各界對原審批對象在產品和服務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的投訴信息并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對已經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仍在實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的,有權向監察機關、政務服務中心舉報。
 
  四、有關要求
 
  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加強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監管力量,落實監管責任。
 
  (一)省級行政機關要牽頭制定、修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推動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建設;對承接主體開展業務培訓;指導下級對口部門做好監督工作;研究制定推動、支持社會組織和公眾協同監管的辦法與措施。
 
  (二)省級行政機關要對簡政放權后的行業監管制定有效的監管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內容、方式和責任,并開展監管工作。省發改、工信、旅游、國土、建設、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重點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于2014年6月前完成系統內的監管辦法或措施制定;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于2014年12月前完成監管措施制定。?


 
地區: 海南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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