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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布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10-14 內蒙古市場監管微信號722
核心提示: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工作部署,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ㄊ澜缡称肪W-m.cctv1204.com)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工作部署,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F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鄂托克旗某中學未按規定餐具未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行為案
 
  2024年7月8日,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市場監管局烏蘭鎮市場監管所依法對鄂托克旗某中學未按規定餐具未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行為案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8日,鄂托克旗市場監管局烏蘭鎮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到鄂托克旗某中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使用的餐具未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本案提醒學校食堂,除了要保證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還要注意食品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全方位構建食品安全防線,切實保障廣大師生飲食安全。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康巴什區某小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4年7月3日,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康巴什區某小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日,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來到康巴什區某小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小學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未按要求按時完成,未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本案的查處,進一步提高了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規范了學校的經營行為,消除了潛在的食品安全隱患,進一步保障了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
 
  呼倫貝爾市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額爾古納市某小學食堂未按要求對場所設施進行清潔維護案
 
  2024年6月17日,呼倫貝爾市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額爾古納市某小學未按要求對場所設施進行清潔維護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7日,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額爾古納市某小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未按要求對場所設施進行維護,食品處理區地磚有破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制定并執行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維修保養校驗、原料采購至供餐全過程控制管理、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案的處罰目的,是通過查處相關案例,進一步規范學校食堂的經營行為,有效督促學校食堂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呼倫貝爾市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額爾古納市某中學食堂未按要求對場所設施設備進行清潔維護案
 
  2024年6月17日,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額爾古納市某中學未按要求對場所設施設備進行清潔維護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7日,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額爾古納市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未對場所和設備設施按要求進行清潔維護,排煙罩油污未及時清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制定并執行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維修保養校驗、原料采購至供餐全過程控制管理、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案的處罰目的,是通過查處相關案例,進一步規范學校食堂的經營行為,有效督促學校食堂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包頭市某中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4年7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包頭市某中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4日,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包頭市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食品安全員未根據風險管控清單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下個月重點工作安排不具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規定,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本案提醒學校食堂要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常態化開展食品安全問題排查整改,嚴守食品安全各環節規定,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
 
  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包頭市某中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行為案
 
  2024年7月5日,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包頭市某中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5日,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包頭市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進貨未留取相關憑證(索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了未按規定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本案的查處進一步規范了學校食堂的經營行為,有效督促學校食堂進一步加強主體責任意識,把控好進貨查驗關鍵環節,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玉泉區某小學未按要求留樣案
 
  2024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玉泉區某小學未按要求進行食品留樣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27日,玉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某小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未按照規定進行食品留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要求,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食品留樣制度作為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環,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據。本案的查辦進一步督促了學校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提高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規范食品留樣行為。



日期:2024-10-14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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