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食品論壇某網友
針對日前愈演愈烈的福喜“過期肉”事件,食品論壇某網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違法,應定性為合法;現有法律不能定性為非法的,應優先反思立法和管理上的不足;即使新食品安全法修訂稿可以認定違法的,也不能適用于本次事件。
1、冰鮮雞皮所標示保質期內以冰鮮狀態儲存,在到標示保質期日后如有剩余應轉冷凍儲存。但由于冷庫內無法翻包裝,而拿出冷庫翻包裝會破壞冷鏈,所以原料供應商的包裝會選擇冰鮮或者冷凍的包裝,這兩者都有可能存在。從管理角度來說,存在無法避免的漏洞或者說并不嚴密,但如果實際操作沒有帶來其他食品安全問題,沒有證據認為是違法。
2、《食品安全法》是禁止“回收食品”,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因外觀、感官等原因造成的殘次品,如再次轉生產使用,在對終產品安全檢測項目沒有負面影響的情況下,不能禁止該行為。這些產品如沒有流入市場面向消費者,其性質不應定性為食品,如流入餐飲行業作為原料的,其性質也不能立即定為食品,可能稱其為食品原料更合適。沒有證據證明工廠內回收這些處于非食品狀態的產品會引起食品安全問題前,不能直接認為是違法行為。
3、以福喜工廠為例,其原料肉不能直接認為是食品,其終產品應為供應給餐飲企業的原料,可以認為是中性包裝食品,但肯定不能認為是預包裝食品,不能參照7718對標簽進行要求。中國大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初級農產品,國家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要求保質期,小部分有具體保質期的要求,這是基于鼓勵食品行業技術創新的角度出發的。因此實際情況中保質期的界定應由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客戶要求、自控體系等因素,結合保質期實驗、經驗數據或行業約定俗成的說法等信息自行確定,但對于企業內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某一半成品到另一半成品,企業應以不影響最終產品的理化感官等技術指標作為內部保質期。因此,在福喜事件中,所謂的牛小排產品保質期的概念是并不嚴密,容易引起混淆,應理解為“企業內定質量穩定期限”,可能更為合適。
福喜事件中可以將企業的問題歸為三種行為:違法行為、違背與客戶所訂合同的不誠信行為、企業內部管理不善的行為。其中,違法行為應由政府出面進行處罰,不誠信行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應由簽訂合同的雙方協商解決,企業內部管理不善的行為在不違反上述兩者的情況下應由企業內部加強管理解決。
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包含了各種法、國務院部委總局各類令、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但我們目前沒有看到沒有任何標準對福喜涉及的肉類產品進行保質期的強制要求,也沒有看到有媒體報道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的條文。因此對于福喜存在的疑似過保質期原料的行為,在沒有檢測結果或作支撐之前,應理解為“企業內定質量穩定期限”更為恰當。
對于輿論和政府來說,應該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在當前立法無法定罪時,應反思我們立法的漏洞或標準的不健全,如無不可辨駁的證據證明企業的違法行為,反而依靠政府的強勢認為其違法,似乎不妥。
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