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兩則新聞上了熱搜:
一則是,一位網友王先生爆料,說盒馬使用前一天的日日鮮奶做冰淇淋。王先生認為盒馬做法不妥,日日鮮就應只賣當天。
另一則是,南京一家面包店因為“面包做大了、做小了、做扁了,甚至當天賣不完的面包,統統都要扔掉”,被市場監管局判定為“造成了嚴重的食品浪費”,因而發出了“責令改正”的通知書,并且約談當事人。
盒馬的“日日鮮”是一系列產品,主打“只賣當日”,當日賣不完的就會下架。顯然,這是一個追求“高品質”的營銷概念。鮮奶采用巴氏殺菌,風味口感更好,一般冷藏保質期7天,所以過了“當日”完全可以食用。作為商家,為了遵循“日日鮮”承諾而下架當日沒有賣完的產品,是理所應當的,否則就構成了“欺詐”。按照新聞中“王先生”的想法,下架了就不該用于其他產品——但丟棄這些還完全能食用的產品,就造成了浪費。好在盒馬有不打“日日鮮”概念的用途——繼續用于冰激凌上,也就能夠合理合法地解決這一矛盾。
消費者總是要追去“高品質”的產品,所以“高標準的品控”會受到歡迎。比如盒馬的那個“日日鮮”系列,雖然價格不菲但依然很受歡迎,就是例證。而南京那家面包店,把“做大了、做小了、做扁了、當天賣不完的”統統扔掉,主要還是消費者喜歡“形狀規整、當日制作”的產品——扔掉,直接損害的是店主的利益。但是他依然選擇扔掉,其實是對消費者需求做出的反饋。
上個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發布了《反食品浪費法》。
其中有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最高罰5萬”。對南京這家面包店的處罰,顯然就是根據這一條。依然“有法可依”,那么市場監管局進行處罰,也就是貫徹“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是“在其位、謀其政”。
但是,這對于面包店是否公平呢?
首先,法律實施中經常提到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而在“食品經營者嚴重浪費”的違法中,完全不存在主觀故意。相反,“犯罪嫌疑人”是最不希望浪費的人——浪費造成的,是他的直接損失;減少浪費,是“降低成本”最直接明確的方面。
其次,法律中說的“嚴重浪費”,“嚴重”是一個主觀判斷,取決于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在商業化的食品生產中,“品控”是必然追求。品控的“品”,包括安全指標、風味、口感、外形、顏色等等。進行品控,不僅是生產者的“營銷需求”,也是國家標準的要求。好的企業當然都追求“合格率盡可能高”,但這跟企業的技術水平有關。對于那些不合格的產品怎么辦?“改進技術”是一句正確的廢話——提高合格率的最大受益者是企業,企業最有動力去改進。但是在現實面前怎么辦呢?如果面包小了,會因為“缺斤短兩”而被罰,媒體更會口誅筆伐。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只能選擇“浪費”,或者在把技術改進到“足夠好”之前不營業——這相當于增加了開業門檻和成本,對于社會是利大還是弊大,就不好說了。
簡而言之,在相同的技術條件下,對于“品控”的要求越嚴格,“不合格率”就會越高,造成的“損耗”就越大。在相同的品控標準下,技術水平越低,不合格率也就越高,造成的損耗就越大。
沒有必要的“損耗”,是浪費;
生產者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達不到品控標準而產生的“損耗”,應該作為“浪費”嗎?如果要作為浪費,那么生產者該怎么辦呢?把“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混入合格品中銷售?還是關門苦練技術,能夠達到“不浪費”的標準再開業?或者,干脆就別干了?
有很多人說,可以把那些“瑕疵品”降價或者免費送給需要的人。從道德的角度說,這樣的建議是合理的。比如盒馬的“日日鮮”,強行地把若干天的保質期縮短為“當日”,就采取了晚上9點開始降價促銷的辦法。把下架的鮮奶用于第二天做“鮮奶做冰激凌”,也是一種變通的用途。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生產者都能有條件采取這樣的做法,或者說:采取這樣的做法,并不見得有利于企業的經營。
消費者想要“高品質”的產品,監管也制定了相應的標準,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就難免有一定的“浪費”;而要減少這種因為“品控”造成的浪費,一方面是生產者提高技術水平(這點生產者天然有動力),另一方面就是要制定“合理”的品質標準(而不是“越嚴越好”)。比如前幾天討論過的話題:按照韓國和美國標準合格的海產品,按照中國標準是超標的——這樣的食品,在中國扔掉就是應該的,在美國韓國扔掉就是浪費了吧?
日期:2021-05-07
一則是,一位網友王先生爆料,說盒馬使用前一天的日日鮮奶做冰淇淋。王先生認為盒馬做法不妥,日日鮮就應只賣當天。
另一則是,南京一家面包店因為“面包做大了、做小了、做扁了,甚至當天賣不完的面包,統統都要扔掉”,被市場監管局判定為“造成了嚴重的食品浪費”,因而發出了“責令改正”的通知書,并且約談當事人。
盒馬的“日日鮮”是一系列產品,主打“只賣當日”,當日賣不完的就會下架。顯然,這是一個追求“高品質”的營銷概念。鮮奶采用巴氏殺菌,風味口感更好,一般冷藏保質期7天,所以過了“當日”完全可以食用。作為商家,為了遵循“日日鮮”承諾而下架當日沒有賣完的產品,是理所應當的,否則就構成了“欺詐”。按照新聞中“王先生”的想法,下架了就不該用于其他產品——但丟棄這些還完全能食用的產品,就造成了浪費。好在盒馬有不打“日日鮮”概念的用途——繼續用于冰激凌上,也就能夠合理合法地解決這一矛盾。
消費者總是要追去“高品質”的產品,所以“高標準的品控”會受到歡迎。比如盒馬的那個“日日鮮”系列,雖然價格不菲但依然很受歡迎,就是例證。而南京那家面包店,把“做大了、做小了、做扁了、當天賣不完的”統統扔掉,主要還是消費者喜歡“形狀規整、當日制作”的產品——扔掉,直接損害的是店主的利益。但是他依然選擇扔掉,其實是對消費者需求做出的反饋。
上個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發布了《反食品浪費法》。
其中有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最高罰5萬”。對南京這家面包店的處罰,顯然就是根據這一條。依然“有法可依”,那么市場監管局進行處罰,也就是貫徹“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是“在其位、謀其政”。
但是,這對于面包店是否公平呢?
首先,法律實施中經常提到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而在“食品經營者嚴重浪費”的違法中,完全不存在主觀故意。相反,“犯罪嫌疑人”是最不希望浪費的人——浪費造成的,是他的直接損失;減少浪費,是“降低成本”最直接明確的方面。
其次,法律中說的“嚴重浪費”,“嚴重”是一個主觀判斷,取決于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在商業化的食品生產中,“品控”是必然追求。品控的“品”,包括安全指標、風味、口感、外形、顏色等等。進行品控,不僅是生產者的“營銷需求”,也是國家標準的要求。好的企業當然都追求“合格率盡可能高”,但這跟企業的技術水平有關。對于那些不合格的產品怎么辦?“改進技術”是一句正確的廢話——提高合格率的最大受益者是企業,企業最有動力去改進。但是在現實面前怎么辦呢?如果面包小了,會因為“缺斤短兩”而被罰,媒體更會口誅筆伐。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只能選擇“浪費”,或者在把技術改進到“足夠好”之前不營業——這相當于增加了開業門檻和成本,對于社會是利大還是弊大,就不好說了。
簡而言之,在相同的技術條件下,對于“品控”的要求越嚴格,“不合格率”就會越高,造成的“損耗”就越大。在相同的品控標準下,技術水平越低,不合格率也就越高,造成的損耗就越大。
沒有必要的“損耗”,是浪費;
生產者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達不到品控標準而產生的“損耗”,應該作為“浪費”嗎?如果要作為浪費,那么生產者該怎么辦呢?把“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混入合格品中銷售?還是關門苦練技術,能夠達到“不浪費”的標準再開業?或者,干脆就別干了?
有很多人說,可以把那些“瑕疵品”降價或者免費送給需要的人。從道德的角度說,這樣的建議是合理的。比如盒馬的“日日鮮”,強行地把若干天的保質期縮短為“當日”,就采取了晚上9點開始降價促銷的辦法。把下架的鮮奶用于第二天做“鮮奶做冰激凌”,也是一種變通的用途。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生產者都能有條件采取這樣的做法,或者說:采取這樣的做法,并不見得有利于企業的經營。
消費者想要“高品質”的產品,監管也制定了相應的標準,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就難免有一定的“浪費”;而要減少這種因為“品控”造成的浪費,一方面是生產者提高技術水平(這點生產者天然有動力),另一方面就是要制定“合理”的品質標準(而不是“越嚴越好”)。比如前幾天討論過的話題:按照韓國和美國標準合格的海產品,按照中國標準是超標的——這樣的食品,在中國扔掉就是應該的,在美國韓國扔掉就是浪費了吧?
日期: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