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孝感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開展食品添加劑使用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現發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漢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配料表食品添加劑虛假標注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漢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漢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紅橙黃綠四種不同顏色的糖果,分別使用了誘惑紅、日落黃、檸檬黃、復配果綠四種不同的著色劑,而其配料表均一致,未如實區別標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漢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75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漢川市某超市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漢川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湖北潔源檢測有限公司對漢川市某超市銷售的“精品龍眼”進行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漢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99.84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孝南區某實業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當事人生產的經營的“泡豇豆(醬腌菜)”(生產日期為2024年9月18日)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該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孝南區某超市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湖北某超市經營的河粉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該產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728.96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大悟某個體工商戶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大悟某個體工商戶趙某經營的桂皮,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該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經查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大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4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5-05-18
案例一:漢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配料表食品添加劑虛假標注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漢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漢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紅橙黃綠四種不同顏色的糖果,分別使用了誘惑紅、日落黃、檸檬黃、復配果綠四種不同的著色劑,而其配料表均一致,未如實區別標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漢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75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漢川市某超市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漢川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湖北潔源檢測有限公司對漢川市某超市銷售的“精品龍眼”進行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漢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99.84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孝南區某實業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當事人生產的經營的“泡豇豆(醬腌菜)”(生產日期為2024年9月18日)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該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孝南區某超市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湖北某超市經營的河粉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該產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728.96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大悟某個體工商戶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大悟某個體工商戶趙某經營的桂皮,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該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經查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大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4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5-05-18